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200万套、包装容器3000万套、食品级包装容器7000万套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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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200万套、包装容器3000万套、食品级包装容器7000万套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2304-320509-89-01-737428)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200万套、包装容器3000万套、食品级包装容器7000万套项目项目代码2304-320509-89-01-737428建设单位联系人曹进波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苑坪同安西路15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36分25.056秒,北纬:31度4分53.14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26-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U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N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吴行审备2023175号总投资(万元)3000.00环保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占比()1.7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7:动力单元已拆除用地(用海)面积(m2)7140.0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吴江太湖新城荒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吴江太湖新城莞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一、规划概况为全面引导苑坪社区的发展建设,保障民生建设诉求,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土地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编制吴江太湖新城苑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修编后的吴江太湖新城荒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已获吴江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予以批后公布。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北到同安路,东到黄沙路,南到八金路,西到经一路,规划用地总面积3.16平方公里。三、规划结构本次苑坪社区规划呈“一轴、两核、两带、四区”布局结构。“一轴”指:以创业路为城市发展轴,向北连接至苏州湾软件园和云龙路,向南连接至苑南科技园和横扇;“两核”指:以农贸市场及周边规划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形成商业服务核,以北部公园和滨水商业形成休闲生态核;“两带”指:依托直渡港和三级河形成两条滨水景观带;“四区”指:形成生活居住区、服务配套区、产业发展区、发展预留区。四、主要调整内容本次规划延续原吴江太湖新城荒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结构,规划主要对局部用地、道路进行了调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布坪同安西路15号属于吴江太湖新城荒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根据土地证,本项目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表(详见附件),本项目用地即属于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也符合区镇规划。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属于限制类项目,已得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经济发展局同意建设(详见附件),因此建设项目符合吴江太湖新城苑坪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2021年修改)之限制类和淘汰类,也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木)(苏府2007129号)之限制、禁止和淘汰类,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二)“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经查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禁止用地。2、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吴政办201932号)表一中的区域发展限制性规定,本项目相关准入符合性分析见表I-Io表1-1区域发展限制性规定一序号准入条件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1推进企业入园进区,规划工业区(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工业项目。本项目位于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荒坪同安西路15号,不属于工业区范围内。本项目符合第2点准入条件。符合2规划工业区(点)外确需建设的工业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2)符合区镇总体规划;(3)从严执行环保要求。除执行特别管理措施各项要求外,还须做到:无接管条件区域,禁止建设有工业废水产生的项目;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恶臭等气体产生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旧资源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本项目位于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莞坪同安西路15号,不属于工业区范围内。本项目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区镇总体规划;无工业废水产生;无有毒有害、恶臭等气体产生;不属于废旧资源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符合3太湖一级保护区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要求执行;沿太湖300米、沿太浦河5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本项目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距西侧太湖约1.6km,距离南侧太浦河约8.2kmO符合4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本项目生产车间50米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符合5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工业区,禁止建设有工业废水排放或厂区员工超过200人的项目;新建企业生活污水须集中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吴江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符合建设项目限制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吴政办201932号)表二、表三中的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木项目相关准入符合性分析见表1-2和表l-3o表12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禁止类)一序号项目类别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苑坪同安西路15号,不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2彩涂板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3采用磷化、含铝钝化的表面处理工艺;有废水产生的单纯表面处理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4岩棉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5废布造粒、废泡沫造粒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6洗毛(含洗毛工段)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7石块破碎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8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9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淘汰或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表1-3建设项目限制性规定(限制类)序号业别行类准入条件备注目情项设况本建是否符合1化工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中区Q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禁止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2喷水织造不得新、扩建;企业废水纳入区域性集中式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站)管网、污水处理厂(站)中水回用率100%,且在有处理能力和能够中水回用的条件下,可进行高档喷水织机技术改造项目。纺织行业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执行“增二减一''的要求;改、扩建项目排污总量不得突破原有许可量项目不涉及符合3纺织后整理(除印染)在有纺织定位的工业区(点)允许建设;其他区域禁止建设。禁止新、扩建涂层项目。项目不涉及符合4阳极氧化禁止新建纯阳极氧化加工项目;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及太浦河沿岸1公里内禁止新建含阳极氧化工段项目,其他有铝制品加工定位的工业区(点)确需新建含阳极氧化工段的项目,须区内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现有含阳极氧化加工(工段)企业,在不突破原许可量的前提下,允许工艺、设备改进。/项目不涉及符合5面装表涂须使用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确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项目,须距离环境敏感点300米以上;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废气排放口须安装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连续检测装置,并与区环保局联网。VoCS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项目不涉及符合6铸造按照吴江区铸造行业标准规范(吴政办2017134号)执行;使用树脂造型砂的项目距离环境敏感点不得少于200米。/项目不涉及符合7材木品工木及制加禁止新建(成套家具、高档木地板除外)/项目不涉及符合8防水建材禁止新建含沥青防水建材项目;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涉及符合9食品在有食品加工定位且有集中式中水回用设施的区域,允许新建;现有食品加工企业,在不突破原氮、磷排放许可量的前提下,允许改、扩建。/项目不涉及符合镇区区域特别管理措施分析,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吴政办201932号)表四各区镇区域特别管理措施,本项目相关符合性分析见表1-4。表14各区镇区域特别管理措:施区镇规划工业区(点)限制类项目禁止类项目备注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太湖新城三州科城苏湾技存在重大危险源(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诩)的项目;食品生产、加工项目;制药项目;涉及金属制品打磨的项目(铝镁制品除外);工艺含有注塑、吹塑、吸塑工段的项目;I艺中含喷粉、喷塑工段和汽车4S店项目;工艺中含有印刷工段的项目。喷水织机、低档有梭织机新建、扩建项目;整浆并、加弹、复合、涂层项目;羊毛衫缩绒、化学类印花、整染及电脑切割辅料项目;化工、冶炼、铸件、电镀、地条钢项目;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纯印刷项目;废丝造粒、塑料造粒及粉碎项目;线路板回收加工项目;涉及铝镁制品打磨的项目;木材及木制品加工;石材及石材加工项目;新建纯注塑、吹塑、吸塑工艺的项目;工艺中含喷涂、喷漆工段的项目(喷粉、喷塑、汽车4S店除外);干粉砂浆、制砖、混凝土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粗放型食品生产、加工项目;饲料生产加工项目;铜字生产、加工项目;粗放型物流公司;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动车、废电机、废五金、废油、废船等回收、拆解项目。太湖五公里范围内的禁止引进有工业废水产生的项目;苏州湾科技城内南北快速以西,莘七线以北区域禁止引进限制类项目。区禁类目列入战性兴业力>中,整限J。本镇止项如入砧略新产分类表的调为制类本项目不在工业区范围内,符合工业区(点)外确需建设的工业项目要求。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己得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经济发展局同意建设。详见情况说明符合综上所欠价特别管理推(2)与第三十刍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3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争施(试行)的通知(吴政办201932号)要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2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到1万米河道岸目环境影响评湖岸线内和岸戋两侧各IOoO线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本项目距离东太湖约L6公里,本项目不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吴江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不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划。(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木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对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吴江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属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此不违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划。(4)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暂行办法中规定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本项目距离大运河6.4km,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关要求。(5)与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符性分析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核心监控区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区管控。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苏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建成区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本项目距离大运河6.4km,不在核心监控区内,符合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相关要求。(6)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要求:“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生产,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o本项目对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的方式,其中VOCs的净化处理率为90%以上,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中和“行业VOCs排放指南”中相关要求。(7)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性分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IUII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能源均为清洁能源电能,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废气能达标排放。因此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烧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表15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控制项目GB37822标准要求本项目执行情况VOCs物料的储存(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和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利用完整的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简、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本项目原辅料均采用密封包装袋、密闭桶装,存贮在仓库内。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则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原辅料转移、输送过程密闭。工艺过程的VOCs控制(I)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原辅料均为密闭注塑、吸塑、片材成型;注塑、吸塑、片材成型过程产生的VOCS有收集和处理措施。VOCs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基本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放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3)VOCS排放控制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重点地区为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系统,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有收集和处理措施,废气排放的排气简高度15m。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浓度名6mg(lh均值)。本项目按要求执行。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两、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在正式投产后,将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台账。3、“三线一单(1)生态红线根据省政府弓(2020)1号),建太湖(吴江区)重里政发(2018)74号1.6km处的太湖重要74号,其生态保护表1-6项目第”相符性分析*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设项目附近主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项目西面0.9km的2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项目所在地附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为项目西面湿地(吴江区),根据苏政发(2020)1号及苏政发(20规划分别见表1-6及1-7所示。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太湖(吴江区)重要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分为两部分:湖体和湖岸。湖体为吴江区内太湖水体(不包括庙港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岸部分为(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围(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松陵镇和七都镇部分镇区),太湖新城(吴江区)太湖沿湖岸大堤I公里陆域范围180.8W,0.9km表17项目周边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太湖重要湿地(吴江区)重要湖泊湿地太湖湖体水域72.43W,1.6km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与之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全市臭氧(03)存在不达标情况,通过改善措施,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可知规划总体战略为:“以不断降低PM”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群众的蓝天幸福感为核心目标,强化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热电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高各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断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加强监测监控管理水平;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电力、钢铁及建材行业排放要求,完成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对标最严格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重点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完成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目标,从化工、涂装、纺织印染、电子等工业行业挖掘VOCS减排潜力,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试点基于光化学活性的VOCS关键组分管控;以施工工地、港口码头和堆场为重点提高扬尘污染控制水平。促进PMzs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分阶段战略:“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在2024年实现全面达标。2020年,深化并推进工业锅炉与炉窑整治工作,坚决完成“散乱污”治理工作,完成重点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钢铁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以港口码头和堆场为重点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以油品监管、柴油货车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淘汰及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为重点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从化工、涂装、纺织印染等工业行业挖掘VOCS减排潜力,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确保PM”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确保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力争到2024年,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大幅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深挖电力、钢铁行业减排潜力,进一步推进热电整合,完成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目标。升级工艺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各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全面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优化运输结构,完成高排放车辆与船舶淘汰,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比例,强化车船排放监管。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联合会商、联动执法和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PNG和臭氧协同控制,苏州市PM”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左右,浓度达到拐点,除。3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可达性评估:“到2024年,通过完成全要素深度控制,苏州So2、NoX、VoCS及PMzs排放量分别下降44%、40%、35%及46%。其中,电力行业实施热电整合及深度减排,SO2、Nox、VOCS及PM25的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减排1.0万吨、1.1万吨、0.01万吨和0.18万吨;钢铁行业在超低排放基础上实施烧结深度治理,So2、NOX及PM2、的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减排1.0万吨、1.4万吨和0.84万吨;化工行业实施全面产业升级,完成VoCS全过程深度治理,VOCS年排放量预计减排0.70万吨;涂装行业实施全面涂料替代与全过程治理,VOCS年排放量预计减排2.1万吨;全面淘汰国用及以下柴油车,Nox、VOCS及PM”的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减排2.4万吨、0.14万吨及0.08万吨。空气质量模型模拟结果显示,到2024年,采取全要素减排设置后,可有效降低各项污染物浓度,实现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浓度不再上升的远期目标。”根据2022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30个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川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86.7%,同比持平;未达In类的4个断面均为湖泊;无劣于V类水质断面;年均水质达到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50.0%,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四。2022年,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质量考核的80个地表水断面(含国考断面)中,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11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92.5%,同比持平;未达In类的6个断面均为湖泊:无劣于V类水质断面;年均水质达到1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66.3%,同比上升12.5个百分点,II类水体比例全省第一。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木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本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运营过程中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荒坪同安西路15号,本次环评对照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等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进行说明,具体见表l-8o表1.8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负面清单是否相符1气十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相符2气十条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相符3气十条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相符4水十条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相符5水十条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相符6水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相符7土十条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相符8土十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相符9土十条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相符10土十条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相符11土十条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夕卜,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相符1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Ill相符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Q020年版)减少6项。苏州市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13别管理措施(试详见上面分析相符行)礴U(吴政办201932号)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并且本项目距离太湖约1.6公里,经对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可知,本项目不涉及其所列禁止事项,因此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表L9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成行)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图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技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技改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相符4、禁止在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相符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相符6、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相符7、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河、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蟆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技改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技改尾矿库。相符9、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技改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0、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技改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1、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相符12、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技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相符13、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相符14、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相符15、禁止新建、技改尿素、磷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新增产能项目。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技改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技改农药、医药和染色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技改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相符19、禁止新建、技改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20、禁止新建、技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综上所述,木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5)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苏政发202049号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