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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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24).docx
附件: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竣工前),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对市级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进行管理。区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负责对区县(园区)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进行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完善审批手续及本办法执行。第六条对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负质量责任;审图机构负审查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因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改变,或为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八条勘察设计变更应严格遵守“先审查、后实施“原贝L不得先施工后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商同意,在实施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印证材料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变更:(一)不得在房屋销售后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技术标准,符合公众利益。(二)不得擅自降低设计品质。不得以“优化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名义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使用功能标准,损害使用人利益。(三)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设计变更时不能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将商业、办公建筑改为居住用途。(四)不得性能造价相悖的变更。按照国家“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设计变更应符合实际需求,不能通过“过度设计”变相增加工程造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擅自更替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替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尤其是一些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建筑材料,更不能随意替换。(六)不得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内容、流程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施工。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如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进行变更。.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等处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工程质量、消防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建筑节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附件1),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十四条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部门审批内容变更的,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按重大设计变更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填写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新旧设计资料使用关系等。对变更类型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第十六条凡涉及施工图审查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应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四川政务网”),实行在线变更,并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3)o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同时上传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单位完整填写变更内容后,上传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应按“原设计号+变更单号”方式命名。(三)建设单位确认变更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变更申请。(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并审查,审查程序分为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要件审查对变更原因、承诺书、相关批准文件、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一致等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一致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不予受理;技术审查为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变更内容判断变更类型并进行技术审查,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的,按重大变更执行。(五)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4),并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六)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后,应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并上传至四川政务网后,交付实施。第十八条审查合格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当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变更未按流程上传“四川政务网”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均视为无效变更(按规定可不实行数字化审图的涉密工程除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存档的有效依据。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递交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二)设计变更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及附件;(三)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自觉履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压缩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进行变更设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满足标准要求的设计深度,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勘察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对变更内容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原施工图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一)未提供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二)未提供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的;(三)重大设计变更未提供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的;(四)变更内容降低原勘察设计文件标准的;(五)变更内容为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已投入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变更内容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资料审查,建立变更台账,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变更审查情况。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业务,应以“四川政务网”审查合格和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管,不定期抽查发生过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规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其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时作废。附件:1.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2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3 .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4 .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1: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变更类型变更具体内容政策方面改变涉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商业办公类建筑等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评价上发生重大变化建筑位置、规模、地下室层数、边坡(基坑)高度和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涉及地层、地质构造、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抗浮设防水位、地下水腐蚀性等级、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等方面的变更),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施工中发现地层及岩土性质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报告有明显差异或未反映周边相邻重要建构筑物,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改变规划方案及规模(主要场地标高重大改变,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平面轮廓明显改变,平面功能及性质、层数、高度、规模、容积率等明显改变)改变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类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战时功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建筑的建造方式,改变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体系(如改变幕墙系统),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的隔热、隔声等措施改变建筑主要疏散体系及交通体系(主要是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位置及形式)改变建筑分类标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消防车道等消防设计改变各类设备机房位置、规模,改变重要消防、电力设备设施位置改变人防出入口的数量、人防战时专用楼梯的形式及位置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改变建筑结构形式、结构体系改变建筑主要荷载和环境类别改变受力构件的截面、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装配式结构构件改变基础形式、基础截面及布置或地基处理方式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数量(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改变结构单元划分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节能、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改变给水系统供水方式、给水分区改变生活热水热源或加热方式改变给排水设备、设施设置位置和技术参数改变消防系统的类型、消防水源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改变消防水池泵房、给水设备等主要设备的位置变更海绵城市设施类型、设计指标(汇水分区指标、总体指标等)改变人防战时给排水系统平面布置及防护措施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包括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供电容量、供配电系统形式改变防雷类别、防雷措施、接地制式等改变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如设置范围、系统形式、联动控制系统、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方式及配电线缆选型等改变其他电气消防系统,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改变涉及甲乙类厂房、仓库等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戏水池、游泳池等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改变电气节能、电气绿色建筑、电气抗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设计增减智能化系统改变人防区平时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改变冷热源方案,包括供暖空调系统用能方式、能源使用效率、冷热源设备配置方案及冷水机组冷媒等改变防排烟系统,包括改变防排烟系统形式、防烟系统防烟部位、排烟系统服务区域及防排烟系统和设备的参数等改变暖通空调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系统输配能耗、末端系统形式及其服务范围、主要设备参数等改变人防区域防护通风系统方式及主要通风设备参数改变人防区平时通风系统改变暖通专业涉及节能、绿色建筑、抗震、环保等措施其他改变其他涉及消防相关内容的因勘察报告重大设计变更,相应设计文件的变更改变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内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变更类型变更具体内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评价上发生重大变化市政道路线型、等级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涉及地层、地质构造、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抗浮设防水位、地下水腐蚀性等级、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等方面的变更),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施工中发现地层及岩土性质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报告有差异或未反映周边相邻重要建构筑物,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发现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且增加工程安全隐患,需进行补充勘察和评价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改变道路等级、荷载等级、设计车速改变道路平面线形,纵断面、横断面突破规划红线范围(桩号调整)改变交叉口形式(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立交形式改变)变更路基类型(一般路基变涉水路基,涉水路基变一般路基)变更路基质量标准要求(使用年限、压实度、弯沉值)改变路基结构形式(放坡和挡墙支护形式的改变;路基与桥梁、隧道形式的改变)变更路面结构组成、厚度改变公交停车港位置改变立体过街设施位置、结构形式(天桥改地通、地通改天桥)改变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立体过街的电动扶梯与垂直电梯互换)改变防撞栏杆、人行护栏、防护网等设施防护等级改变边坡类型(临时边坡和永久性边坡)改变高边坡、超限边坡的类型、护坡形式重要支挡结构类型变更(如与工挡墙调整为桩板挡墙、扶壁式挡墙调整为与工挡墙、桩板挡墙调整为锚杆挡墙等)建成区中,改变浅埋隧道开挖形式改变道路与轨道、高速公路、铁路、人防工程、铁塔、重要管线等重要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且对构筑物的影响往不利方向发展的设计内容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改变特大桥、大桥的桥位中、小桥梁随着道路线位改变发生改变改变立交主线及匝道的平、纵、横或立交形式改变桥型设计、使用功能改变桥梁支承(约束)体系改变桥梁跨径布置、结构分联改变桥梁设计标高改变桥梁荷载等级改变桥梁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降低桥梁设计净空标准降低桥梁承重结构材料等级及改变材料类别改变桥下河道通航等级施工中发现地层、岩土性质与勘察文件不一致,且补充勘察后改变基础设计改变基础形式、基坑支护类型减小桥墩、桥台构件外形或壁厚尺寸改变桥台设计形式改变桥墩、桥台结构受力主筋设计改变主梁结构形式、预应力体系、梁段划分方式,影响桥梁成桥受力状态改变缆索结构索体类型、结构耐久性设计改变桥梁支座设计承载力、伸缩缝设计变形量、防撞护栏和人行道栏杆设计强度等级、桥面铺装设计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改变隧道平面位置、长度、平曲线半径及平曲线长度、纵坡及坡长改变隧道附属设施(斜井、竖井、风机房、变电所、车行通道、人行通道)的平面位置、坡度及长度改变隧道埋深、限界及内轮廓改变隧道洞门结构形式,洞门边仰坡支护形式、坡率及坡面防护措施改变隧道结构的施工工法(明挖、暗挖及顶进施工隧道)、开挖方式(机械开挖、爆破开挖、控制爆破开挖等)改变隧道超前支护形式(超前锚杆、超前小导管注浆、帷幕注浆)改变隧道围岩分级及初期支护参数、二次衬砌结构参数(二衬结构厚度、结构配筋)、混凝土抗渗等级改变隧道路面基层设计厚度、面层材料、面层设计厚度改变隧道防水、防火材料及性能指标改变明挖隧道基坑支护形式隧道洞外亮度取值变化由隧道设计时速变更引起的隧道亮度,加强段长度取值改变改变隧道用电设施电力负荷等级改变隧道监控等级改变隧道供水方式、通风方式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改变加压提升泵站或排水泵站位置、总体布局改变雨水、污水、涵洞干线走向、布局、结构形式改变雨水管线出口(影响下游水体蓝线控制、水质、水位、用地布局等)改变排水管线与铁路、高速公路、轨道等重大隙碍物接口形式、安全间距减小排水管、渠断面改变污水管线出口(影响下游管线规模、容量等)改变排水设施事故出口改变排水管线跨河沟、槽谷方式(管桥、倒虹吸、泵站等)绿化工程景观方案的体改变涉及投资超过整个项目投资的10%施工图设计备注:分类表中未提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执行。附件2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编号:原设计号+变更单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或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原因及依据变更内容原设计变更设计其他对外销售项目是否是否已投入使用是否口政府投资项目是口否口是否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口更改专业专业负责人勘察或设计单位声明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设计文件与原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勘察或设计单位公章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2 .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并征求原审查机构意见;3 .变更内容栏应按条目说明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4 .变更专业及对应专业负责人按实际变化据实填写。附件3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工程名称:子项名称: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依据: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我们承诺本次申请变更的工程内容尚未实施,不存在先施工后变更的情况。如有不实,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建设单位:(盖章)设计(或勘察)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年月曰附件4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编号:原合格书编号+变更单号建设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子项名称工程地址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内容审查意见是否合格备注审查专业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抗震审查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图审查机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