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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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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护.docx

    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分别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制精神卫生工作。根据该法,精神病人的权益包括了以下几点:(一)人格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对可能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使用保护性约束或隔离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判断决定,并对使用理由和经过在病程记录里写明。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一)治疗权精神障碍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其他情形下任何人不得强制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禁止对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和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三)知情同意权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四)其他权利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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