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docx
银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二章管理模式及岗位设置第七条我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模式。总行人力资源部与会计结算部、内审部、信息科技部组成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一级机构;各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二级机构。第八条总行人力资源部、各支行指定的柜员卡管理员是各级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柜员卡管理机构”)进行柜员和柜员卡信息维护修改的执行人员,负责凭完成审批手续后的申请,在数据大集中系统执行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的维护操作。第九条各级柜员卡管理机构应设置以下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柜员卡管理员:(一)总行各职能部门:审批岗、人力资源管理岗。(二)一级支行:审批岗、人力资源管理岗。第十条总行人力资源部、一级支行人力资源管理岗原则上设置3名最多不超过4名的人力资源管理岗柜员管理员(分为A、B、C、D4个角色),负责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维护具体操作和实物卡的发放、保管工作。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维护管理操作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核授权,A、B角均可执行柜员状态维护的执行和授权操作,C、D角作为后备性质,审批岗柜员卡管理员一般由协管或分管柜员卡工作的总经理助理(行长助理)或以上人员担任,柜员卡管理员名单必须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有关人员变动必须填写银行柜员卡管理员报备(变更)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总行职能部门(不含总行人力资源部)设柜员卡管理员,主要负责协助本部门人员的柜员卡申请、审核和缴领工作,系统中的维护操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岗管理员原则上指定由各部门资料员担任,若由其他人员担任则填写银行柜员卡管理员报备(变更)登记表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审批岗管理员由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兼任。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是总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二)负责数据大集中系统柜员的新增创建、柜员废止、柜员重启的审批和操作;(三)负责柜员卡新增、作废、重启、换卡(补卡)的审批和操作;(四)负责跨职能部门、跨一级支行柜员调度和由此产生的柜员级别、柜组等柜员信息调整的审批和操作;(五)负责职能部门柜员柜组、柜员级别等柜员信息调整和柜员卡各种状态变动的审批和操作;(六)负责备用卡、废卡管理;(七)负责组织各级柜员卡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二条会计结算部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其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空白柜员卡的保管、订购工作;(二)协助、支持数据大集中系统中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状态的调整维护工作,负责相关交易的对外报障处理。第十三条内审部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对新增柜员、新增柜员卡、总行在职人员因岗位轮换而进行的柜员卡作废申请、总行人员备用卡申领和归还等进行审核;(二)负责跨职能部门、跨一级支行柜员调度和由此产生的柜员级别、柜组等柜员信息调整的审核;(三)负责对总行各职能部门柜员级别权限临时调整进行核实监督;(四)负责对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信息科技部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技术支持保障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登录机构的设置开通工作;(二)负责对柜员管理系统的维护,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三)根据柜员调动工作的需要,提供各种统计、分析、管理数据,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十五条各支行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二级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状态变更进行审批和操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辖内柜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发起的,对所属柜组、权限级别作相应调整的审核和呈批;(二)负责辖内柜员调度(含临时值班安排)的审批和操作;(三)负责辖内柜员的柜员和柜员卡停用、柜员和柜员卡重启、柜员卡密码重置的审批和操作;(四)负责辖内人员柜员号新增、柜员卡新增、磁条重写、换卡(补卡)、柜员废止、柜员卡作废等变更资料的审核和呈批;(五)负责辖内备用卡管理;(六)协调做好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其他工作,并对辖内网点员工落实柜员卡合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各支行监督保卫部是支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部门,其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对辖内柜员调度(含临时值班安排)、柜员身份及等级调整、磁条重写、补换卡、柜员和柜员卡重启、柜员和柜员卡停用、柜员卡密码重置、支行在职人员因岗位轮换而进行的柜员卡作废申请等工作的审核;(二)负责对辖内柜员级别权限临时调整进行核实监督;(三)负责每半年对支行的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负责审核本单位员工进入数据大集中核心业务系统柜员准入身份。第四章基本规定第十八条柜员号柜员号是柜员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唯一合法的身份标识,实行“一人一号”和“终身唯一”的管理原则,柜员调动(全省范围内)柜员号码不变,跨机构调动只更改归属机构,因柜员调动、借调、抽调,经审批后可进行柜员所属机构变更。第十九条柜组和柜员身份(一)柜组是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可维护的柜员信息要素之一,是指在系统中柜员开展日常工作所从属的岗位标识,不同的柜组操作权限不同。(二)柜员身份是指柜员日常工作所从事的实际岗位。根据柜员岗位职责的不同,按操作权限划分为普通柜员和主管柜员。普通柜员,根据岗位职责及柜组权限的规定办理业务,并通过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普通柜员间不能相互进行授权。主管柜员,根据岗位职责及柜组权限的规定,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三)柜员卡管理员应根据柜员的实际身份,合理配置柜员在数据大集中的柜组。因柜员岗位变动或所在岗位职责变化,经审批后可进行柜员柜组的调整。柜员柜组的调整应与柜员实际岗位相匹配,不得随意设置柜员柜组。第二十条柜员级别(一)柜员级别是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可维护的柜员信息要素之一,是指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的交易(授权)能力等级,用于划分柜员的交易(授权)金额。(二)柜员卡管理员应合理设置柜员对应柜组的级别,因柜员岗位变动或岗位职责变化等原因,经申请审批后可进行柜员级别的调整。柜员卡管理员不得随意提高柜员实际身份对应的级别,支行因业务需要临时提高柜员级别属特殊情况,须填写银行柜员级别权限临时调整审批表经所属单位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以进行柜员级别临时调整,级别提高的临时调整应注重风险防范,必须说明申请事由,涉及资金业务的应列明业务相关要素(需要授权、交易业务的种类、客户名称、需办理日期、金额等),超出应有级别的临时调整一般限于当天调整当天恢复,应由特派审计员或支行内审人员进行核实监督。总行人员需进行临时级别提高的,由内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二十一条柜员状态柜员状态指柜员的柜员号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工作状况,包括已录入、正常、锁定、已复核、废止、停用6种状态。(一)柜员“正常”状态表示柜员号在系统中可使用。(二)柜员“锁定”状态表示柜员已输入三次错误密码,柜员和柜员卡被系统自动锁定,此时柜员无法登录系统,若柜员记得密码,可以通过密码解锁交易进行解锁,解锁后可以使用正确的密码重新登录系统,若密码遗忘须申请密码重置,详细操作参照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三)柜员“已录入”状态是新建柜员时的录入状态,“已复核”表示创建的柜员号复核成功。(四)柜员“废止”状态。当因柜员辞职、内退或退休等原因离职,应在柜员离职时收回柜员的柜员卡,由人力资源部将柜员“废止”,执行柜员“废止”的同时,柜员卡自动“作废”。(五)柜员“停用”状态。柜员因调离原岗位或岗位职责变化等原因,不需要使用柜员卡的,应在系统中调整柜员状态为“停用”,同时系统也会将柜员卡自动置为“停用”状态。第二十二条柜员卡柜员卡是通过柜面业务交易处理统一制作、发放,用于核心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记录的载体,是柜员登录数据大集中系统的介质。第二十三条柜员卡状态柜员卡状态可分为未制卡、已制卡未发放、已发放、已领卡未启用、正常、作废、停用、已接收8种。第二十四条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之间可以通过柜员状态或者柜员卡状态维护交易来实现修改转换,达到柜员调动、值班、柜员卡停用、启用、密码重置等目的。第二十五条一个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柜员卡,严禁一人多卡或k多人。第二十六条柜员卡的制作以及柜员、柜员卡状态维护必须双人操作,换人复核授权。第二十七条柜员卡的有效证件号码必须与使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第二十八条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机操作。第二十九条柜员卡启用前,必须与柜员号建立关联,否则不予启用。第三十条柜员卡领用和缴回规定。总行职能部门员工领用柜员卡的,由用卡本人凭身份证或职能部门柜员卡管理员直接到总行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处领取,缴回柜员卡的由柜员本人或职能部门柜员卡管理员缴回人力资源部,柜员卡领用和缴回必须做好交接登记,填写银行柜员卡交接登记表,柜员卡交接须由第三人进行复核监交。部门柜员卡管理员统一领取本部门员工的柜员卡的,转发至员工本人时需填写银行柜员卡交接登记表做好交接登记和监交工作。支行员工领用柜员卡的,由二级柜员卡管理机构派一名柜员卡管理员到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再由用卡本人凭身份证到所属单位的柜员卡管理员处领取柜员卡,支行柜员卡管理员从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处领卡后应及时将卡发至本人,不得长时间代为保管。支行员工缴回柜员卡的,由柜员卡管理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柜员卡缴回和领用都必须填写银行柜员卡交接登记表并由第三人进行复核监交,做好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柜员必须凭柜员卡和密码才能登录数据大集中系统。(一)柜员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立即设置密码。密码由不连续且不相同的6个数字组成,密码必须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二)柜员密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私授他人,严禁串用、混用密码,柜员对本人柜员号下发生的所有业务终身负全责;(三)柜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至少每月更换一次,严禁在桌面上留有与密码有关的各种印记、代码等,保证密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四)严禁盗用别人密码非法登录系统;(五)柜员在进行密码输入操作时,必须遮挡键盘,其他柜员须应主动回避,严防密码泄漏;(六)柜员登录系统后坚决禁止他人在本终端操作,临时离柜必须以临时签退的模式退出系统;(七)柜员必须妥善保管柜员卡,防止柜员卡遗失,日常使用中注意对磁条的保护,远离高温高磁物质,不得故意损坏柜员卡。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总行按照二级管理模式实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事项包括柜员及柜员卡新增、柜员卡磁条重写、柜员卡换卡补发、柜员调动和休假等情况的处理、柜员和柜员卡的重新启用、柜员废止和柜员卡作废、备用卡管理、柜员卡密码解锁和重置、柜员柜组级别的调整等内容,各级柜员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中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三十三条柜员及柜员卡新增(一)柜员及柜员卡新增必须按“先培训考核,后发卡上岗”的原则实施,申请用卡的人员都需经过培训并通过上机考核后方能领卡上岗。(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新增柜员及柜员卡:全行统一新招聘的人员需要用卡的;由其他单位新调入涉及数据大集中系统操作岗位的员工需要用卡的;其他因机构撤并、员工岗位调动、岗位职责变动等原因需要用卡的;(三)申请和审批程序我行统一招聘的员工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申请并安排柜员新增和柜员卡制卡工作。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支行根据实际需要向总行内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柜员新增和柜员卡新增申请。柜员和柜员卡的新增应由柜员卡管理员或需用卡员工本人填写银行柜员与柜员卡维护申请表,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柜员卡管理员应根据用卡人的实际岗位拟定柜员身份(柜员柜组、柜员级别、柜员所属机构),经申请人所属单位总经理助理(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总行内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四)柜员与柜员卡创建: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进行柜员创建及制作柜员卡。(五)柜员卡发放及领取:柜员卡的发放和领取参照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柜员卡磁条重写当柜员卡磁条失效不能正常使用时,柜员可申请柜员卡磁条重写。(一)申请:由持卡本人提出柜员卡磁条重写申请,柜员本人或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柜员卡管理员拟定申请表,柜员卡管理员将柜员卡状态修改为“停用”后呈批。(二)审批:支行柜员需要磁条重写的,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核实后,提交所属单位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呈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总行职能部门柜员需要磁条重写的,经部门总经理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内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呈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执行操作: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如因磁条损坏重写不成功的,凭原磁条重写的审批,注明无法重写的情况,可直接进行换卡处理。(四)柜员卡上交和领回:由柜员本人将柜员卡上交到所属管理机构的柜员卡管理员,再由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的柜员卡管理员到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第三十五条柜员卡换卡当柜员卡损坏,柜员可以申请换发新卡。(一)申请:由柜员提出换卡申请,柜员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将柜员卡状态修改为“停用”后呈批;损坏的柜员卡应沿磁道对角线剪角后随申请表上缴总行人力资源部。(二)审批:支行柜员需要换卡的,柜员本人或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柜员卡管理员填写申请表申请,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核实后,提交所属单位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呈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总行职能部门柜员需要换卡的,经部门总经理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内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呈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执行操作: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四)柜员卡缴回与发放:参照第四章第三十条执行。第三十六条柜员卡遗失补发柜员卡遗失须第一时间向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进行口头挂失,管理机构应即时在系统中将柜员卡状态更改为“停用“,且柜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银行柜员卡遗失书面说明书,书面说明及申请由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保管。遗失补发卡审批及操作流程具体参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柜员调动的处理(一)柜员在一级支行间、一级支行与总行间、总行部门间正式调动的,由接收支行或接收部门柜员卡管理员或柜员本人根据调动后的实际工作岗位拟定柜员身份及级别,填写申请表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属单位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总行内审部审核,审核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并作柜员信息调整。因柜员机构正式调动需要系统跑批后隔日才能生效,柜员卡管理员需做好提前申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凭已审批的调动调整申请先执行柜员值班再执行正式调动达到调动即时生效的需要。(二)柜员在一级支行内部机构、网点间调动的,实行“支行内部审批“:由柜员卡管理员或柜员本人拟定银行柜员与柜员卡支行维护申请表,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后提交所属单位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支行柜员卡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调整。(三)柜员借调或抽调总行工作的:1、柜员借调调入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使用柜员卡的,由借调人员编制所在支行实施柜员“停用”和柜员卡“停用"柜员与柜员卡的“停用”参照“支行内部审批”实施,柜员借调期满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支行柜员卡管理员经“支行内部审批”重启柜员号和柜员卡。期满调入借调单位的,工作岗位已不涉及数据大集中系统,应由接收部门或柜员本人提出柜员“停用”和柜员卡“作废”申请,人员接收部门审批后提交内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柜员卡缴回人力资源部并由柜员卡管理员执行“作废”处理。2、柜员借调调入的工作岗位需要使用柜员卡的,由接收人员部门或柜员本人填写申请表提出调动申请,接收部门审批后提交内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由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在系统中执行柜员调动信息调整。柜员借调期满回到原单位的,由借出人员机构或柜员本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调整所属机构、柜员柜组及柜员级别,经内审部审核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进行调整。(四)支行柜员需要顶班、值班的,应由柜员卡管理员填写支行申请表,经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进行核实,所在单位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员审批后,由支行柜员卡管理员在系统执行值班调动。在到期日提前结束值班的应另作申请,审批后方能结束值班。第三十八条柜员休假和调离岗位的处理柜员需要长期休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各级柜员卡管理员应提示柜员离岗后做好柜员卡保管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柜员卡“停用”申请、审批,将其柜员卡置为“停用”状态。调离岗位(含借调)而暂时不需要使用柜员卡,由柜员或柜员卡管理员提出柜员和柜员卡“停用”申请。长期调离原岗位的柜员在新岗位试用期满后,其工作内容不再涉及数据大集中核心业务系统的,应缴回人力资源部由柜员卡管理员将柜员卡进行“作废”处理。(一)申请1、长期休假:柜员在休假前向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提交柜员卡“停用”申请,注明起止日期,届时柜员卡管理员自动重启该柜员卡。2、调离岗位(含借调)或长期调离:调离原岗位(含借调)的不需要使用柜员卡的由柜员本人或所属机构柜员卡管理员提出柜员和柜员卡状态“停用”。柜员在新岗位试用期满后,柜员本人或柜员所属机构柜员卡管理员应填写申请表提出柜员卡“作废”申请,并将柜员卡沿磁道对角线剪角随申请表上缴总行人力资源部。(二)审批:柜员、柜员卡“停用”,支行填写支行申请表经所属单位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核实,由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总行职能部门的填写申请表由内审部审核、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在职人员柜员卡“作废”,应由柜员本人或柜员卡管理员填申请表进行申请,支行的经所属单位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核实,并由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呈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总行职能部门的由内审部审核,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执行操作:审批通过后,柜员、柜员卡“停用”状态修改由柜员所属机构柜员卡管理员根据申请内容在系统上进行操作;柜员卡“作废”由总行人力资源柜员卡管理员操作。第三十九条柜员、柜员卡重新启用当柜员调回大集中系统操作岗位时,可重新启用柜员和柜员卡。(一)申请:由柜员向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审批:支行人员重启的经所属单位特派审计员或内审人员审核,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总行职能部门人员重启的由内审部审核、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执行操作:审批通过后,支行人员由支行柜员卡管理员在系统上进行维护,总行职能部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进行维护,将柜员、柜员卡状态由“停用”改为“正常”。第四十条柜员废止与柜员卡作废员工因辞职、内退或退休等离职情形不需要使用柜员卡,必须办理柜员废止、柜员卡作废手续。(一)申请: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批准内退或退休的同时,向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提出“柜员废止”及“柜员卡作废”的申请,柜员卡应沿磁道对角线剪角随申请表上缴总行人力资源部。(二)审批:经柜员所属单位负责柜员卡工作的总经理助理(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三)执行操作1、支行柜员卡管理机构。由于离职人员的柜员废止、柜员卡作废的审批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了控制风险先由柜员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审批后,对柜员和柜员卡状态在系统上进行“停用”修改。2、总行柜员卡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柜员卡管理员在系统上将柜员卡状态修改为“作废”,将柜员状态修改为“废止”。第四十一条备用卡管理因柜员卡损坏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正常使用柜员卡的,在当天确实无法重新制卡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备用卡。支行向柜员发出备用卡前应填写支行申请表,由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进行核实,提交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凭备用卡申领申请表在系统先将原失效柜员卡置为“停用”状态后再执行备用卡的发放和值班。总行向柜员发出备用卡的填写申请表,由内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柜员关联的柜员卡发生损坏、磁条失效或遗失,在未领回新卡前,柜员可领用备用卡登录系统操作。每张备用卡均有其关联的柜员号,柜员领用备用卡使用时,不会改变备用卡关联的柜员号,但会关联领用柜员的信息,柜员只能通过柜面物品领用交易领用原柜员的物品箱。备用卡归还后其它柜员可继续领用此卡。总行实施备用卡管理,由需求部、支行申请以作备用的备用卡,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制作备用卡,备用卡发至各级柜员卡管理机构后柜员卡管理员负责备用卡保管。备用卡制卡、发卡流程与新增柜员和柜员卡基本一致,备用卡领用、启用及归还等操作流程见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操作手册。第四十二条柜员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柜员登录时如果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柜员卡将被锁定,若柜员记得正确密码,经柜员申请,可由所属机构授权柜员进行解锁或由所属单位柜员卡管理员进行解锁,解锁后,柜员可以使用正确的密码登录系统。柜员忘记密码的,应申请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具体执行流程如下:(一)申请:由柜员向所属柜员卡管理机构提出密码重置申请。(二)审批:支行的应提交支行申请表由特派审计员或监督保卫部内审人员审核,提交负责柜员卡工作的行长助理或以上负责人对审批,总行职能部门的应提交申请表由内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三)执行操作:审批通过后,支行的由柜员所属机构柜员卡管理员执行重置密码交易,总行职能部门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密码重置。(四)重新启用:由使用柜员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进行重新启用,并设置新密码。第四十三条柜员柜组、柜员级别调整柜员由于身份、岗位改变需要调整柜员柜组及级别的,总行员工的审批手续参照第三十七条第(一)点;支行员工的审批手续参照第三十七条第(二)点。第七章资料管理第四十四条空白柜员卡由会计结算部负责订购和接收并入库保管,人力资源部视用卡需要向会计部申领需要使用的空白柜员卡,由柜员卡管理员在柜员业务系统中进行柜员卡的登记,登记时需要双人清点换人复核,并将空白卡存放于制卡室保险柜内,并设立台帐。第四十五条废卡上缴时须在原银行柜员卡交接登记表登记,妥善保管,并设立废卡台帐,保管期限为1年。第四十六条银行柜员与柜员卡维护申请表、银行柜员与柜员卡支行维护申请表、银行柜员卡遗失书面说明书、银行柜员卡交接登记表须专夹保管按季整理,按年装订成册,同时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要求严格管理、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15年。第四十七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信息科技部提供的月度柜员调度数据进行柜员调动情况的核查、统计、分析和管理。对调度频繁、异常的柜员及时了解核实,跟进提示风险,督促落实措施。相关报表资料专夹保管按年装订,同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15年。第八章监督和检查第四十八条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对柜员调动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以及柜员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九条柜员调动工作纳入审计检查范围。第五十条各支行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数据大集中系统柜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九章罚则第五十一条柜员应熟悉数据大集中系统操作流程,按照流程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如因违规操作出现问题,总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妥善保管柜员卡、柜员卡密码是柜员的责任和义务,柜员遗失柜员卡、柜员卡密码,将由柜员卡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不论何种原因,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数据大集中系统终端。因向他人提供柜员卡和密码等原因出现问题的,总行将根据相关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