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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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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x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现案件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还需按有关规定层级问责;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的所有在编员工。已经退休或调离到我行辖属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到我行辖属其他机构的人员,由其调入单位执行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对其保留追偿权。已和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单位进行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总行及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员,以及支行各部门经理和各网点负责人;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对员工违规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一)违规行为认定的原则。依据违规行为的主观性和构成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责任认定。(二)一般性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由于操作不小心,属于无心之过,且损失或影响很小的轻微违规行为,可定性为一般性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500元(含)以下绩效工资;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处理。(三)较严重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由于操作不小心、无心之过,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或者屡查屡犯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可定性为较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500元至1,000元(含)或1个月(含)以下绩效工资;或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岗位的处理。(四)严重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明知故犯但无作案动机,或者给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或信誉造成严重隐患,或者已造成本行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潜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可定性为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1,000元以上或1个月至2个月(含)绩效工资;或记过、离岗清收、待岗学习的处理。(五)重大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有作案动机,或者已造成重大风险、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定性为重大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2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或停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人事处理。总行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小组有权视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对处理结果有最终判定权。第十一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十二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或待岗学习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或待岗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二)受到开除和除名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本行工作。(三)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行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小组提请拟给予处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四)受到开除以下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五)依照本细则停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六)依照本细则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一年内受到10次以上批评教育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七)依照本细则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一次以上纪律处分、人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八)依照本细则对同一当事人每季度累计扣发绩效工资(因通报批评、人事处分、纪律处分需要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况除外)达到2,000元(含)以上,或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应并处警告或调离原岗位以上处分;半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的,应并处记过或解聘职务以上处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对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内审部组织实施,并可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或责成下级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三)由外部监管机构、侦查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实施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经核实后可以直接作为处理依据。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节处理第三十三条经济处罚的有关规定:(二)每宗经济处罚金额不得少于50元。第四节复议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人如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责任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审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内审部递交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复议申请及复审情况表(以下简称复审情况表,附7)申请复议,总行内审部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一般情况下,违规责任人如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责任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批决定书时在“违规违纪责任人意见”栏签署“不同意”意见和说明理由,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内审部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在“违规违纪责任人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作不再申请复议。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或50元至150元经济处罚:(一)业务记账凭证要素不齐全或有错误的。(二)各类申请书、协议要素填写不全或涂改的。(三)应附附件的凭证未附附件或附件不足的。(四)存折的销户、换折或作废无按规定破坏磁条的完整性的。(五)变更旧印鉴卡手续不规范,或记录的要素不完整的。(六)错用记账凭证的。(七)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交接、登记各项登记簿或登记簿记录不完善、要素有错漏的。(八)没有按规定收取各项业务手续费,或错收、漏收手续费,或收取的手续费没有按规定记账的。(九)没有按规定保管或借调各项会计资料或客户资料的。(十)中心金库无及时做好现金和凭证的请领准备,延误请领工作的。(十一)受理逾期或要素有错漏的支票业务,但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十二)业务凭证、备份数据、报表等档案资料的传递、交接不完善或不规范的。(十三)没有按规定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汇兑、汇款业务、银行卡业务的。(十四)开、销户资料的要素不全或有错漏的。(十五)记账有错漏或账户使用不规范的。(十六)办理定期提前支取业务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十七)没有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印、装订及保管各种相关资料的。(十八)违反规定进行手工配钞的。(十九)没有按规定管理库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由于工作粗心大意,发生长短款事故的,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一人经办的由经办人自赔,经授权或复核的短款由经办员和复核员(或授权员)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赔偿;情节较严重的,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四十条由于工作粗心大意,误收、误付假币或收缴假币后给回客户,未构成重大影响的,误收由责任人全额赔付、误付由责任人双倍赔付并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伪造货币、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或者故意将伪造的货币付给客户或故意渗假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100元至3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依法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或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记客户账,或者登记会计账簿(记客户账)不符合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科目、账户的使用不规范的。(三)未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制度的。(四)不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证、账实、账表、内外账务不符的。(五)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未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六)不按规定的利率、计息期限和方法计收、计付利息的。(七)大额汇划业务无按规定授权或报备的。(八)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它科目核算保证金的。(九)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十)未按规定签发回单的。(十一)冲正、调账业务手续不完善或处理不规范的。(十二)未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十三)未按规定进行长短款账务处理的。(十四)营业终了、午休或换班时无进行轧账;或者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十五)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领解、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的;未按规定认定、收缴、保管和上缴假币的。(十六)会计、出纳人员没有按规定交接,或者交接不清的。(十七)重打凭证没有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十八)办理票据交换业务不认真,导致票据被退回的。(十九)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无执行验印制度,或执行验印制度流于形式,未造成损失的。(二十)没有按规定办理退票(退汇)业务或处理退票(退汇)业务手续不完善的。(二十一)结算主管没有按规定对大、小额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的。(二十二)没有按规定核对内外账务的。(二十三)签发、解付、未用退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规范、不及时或手续不完善的。(二十四)提出他行票据没有按规定执行收妥抵用或提入他行票据不及时办理入账或退票的。(二十五)没有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二十六)没有按规定整点钞票、库款堆放混乱、借故拒绝为客户兑换零钞或残钞的。(二十七)办理支票户结清业务时没有收回未用或作废支票的。(二十八)非支票账户办理结清业务或换折(卡)业务没有收回客户存单、存折、卡等资料的。(二十九)没有按规定做好应解汇款的登记和及时对账工作,造成重复解付的。(三十)记账串户或反方向记账的。(三十一)没有按规定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物品或没有按规定设账记载的。(三十二)没有按规定开启库房大门和密码锁的。(三十三)没有按规定保管库匙或更换金库密码及上缴金库密码副本的。(三十四)票据交换各场次入账时间不及时或不准确的。(三十五)账务处理不及时、不正确或不规范的。(三十六)对业务处理中的违规行为不予抵制、纠正或向领导及时报告的。(三十七)查询、查复处理不及时、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查询、查复书登记的要素不全的。(三十八)重入客户账依据不充分或账务处理不规范的。(三十九)全国影像业务处理不及时或不规范的。第一百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3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当班柜员办理本人或其亲属的存取款等业务的。(二)已受理的业务凭证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损坏票据单证的。(三)票据交换员擅自涂改、更换提出、提入票据的。(四)没有按规定认真办理复核业务的。(五)没有认真审查核对储蓄存单(折、卡)等单证而受理无效凭证业务的。(六)没有坚持谁款入谁账的。(七)没有按规定受理票据的挂失、解挂业务的,或处理票据挂失、解挂手续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八)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数据不能准时传输或发现危害资金安全等问题未及时上报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三)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四)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等票据业务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按规定核对密押或印鉴即处理业务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六)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柜员违反规定进行无凭证数据录入的。(二)擅自抽取抵、质押物品的。(三)因审查不严对伪造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它证明文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四)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五)不按规定纠正错账或调整账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库房、调拨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七)未按操作程序办理存、取款业务,造成重大差错的。(八)擅自修改计息积数,导致利息计算错误的。(九)未经授权批准,越权处理业务,造成重大差错或严重损失的。(十)在内外账务对账中发现的差错信息没有及时查清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十一)对接受的资金汇划信息故意截留、压延不发或者对应当发送的信息发生重汇,造成经济损失或案件的。(十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业务处理手续不全,审查不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擅自修改会计凭证、账册、数据及系统文件或者擅自填制记账凭证冲账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虚报存款、股金,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五)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金证明、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的。(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三)白条抵库,盗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的。(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未按会计制度纳入账务核算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六)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不入账的。(七)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500元至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开销户手续的。(二)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账户或出租账户的。(三)违反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的。(四)违反规定压单、压票的。(五)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复核的。(六)因失职或未及时履行支付结算,延误客户款项正常流通造成损失的。(七)明知客户违反结算纪律放弃处理的。(八)办理支付业务未按规定纳入收费专户核算的。(九)没有按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十)违反联行、结算换人复核制度,造成重发、错发、重入、错入的。(十一)违反联行管理有关规定,没有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制度或分管责任不清,或有交叉接管或未经批准私自交班、顶班现象的。(十二)造成结算业务差错事故的。(十三)违反业务操作规程,超越岗位权限操作或出现混岗现象的。(十四)办理票据交换时携带票据外出办私事,或将票据委托他人代保管。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二)盗用往来资金的。(三)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结算票据;擅自制作、使用各类业务凭证、业务印章,形成经济案件的。(二)伪造、盗用他人操作卡或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的。(三)窃取业务公章、他人名章、密码,窃取储户存款的(含未遂)。(四)窃用金库钥匙及库箱钥匙或密码,盗取库款(含未遂);或遗失金库钥匙及库箱钥匙无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为违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有意包庇犯罪分子的。(六)串通前台人员进行违规操作的。(七)隐匿长款,窃为己有,或以长补短的。(八)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银行或储户利息的。(九)故意截留客户资金,非法冻结客户账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第十节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越权制发我行各级行政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各种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下统称本行印章)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本行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空白便条、信纸加盖印章,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一百五十一条使用本行印章对外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本行印章丢失、被盗的。(二)本行印章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使用未执行销号制度的。(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六)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七)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的。(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保管和使用违反证、押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九)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未核对即入出纳库房保管的。(十)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十一)无按规定使用、交接、保管各类印章的。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500元至8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三)擅自携带印、证外出办理业务的。(四)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不严,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第一百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者有价单证的。(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三)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四)采用私自刻制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模仿有权签字人的签字笔迹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第十一节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百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或50元至2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一)账户开销户资料不全或要素有错漏的。(二)久悬账户转正常户的手续不完善的。(三)没有按规定保管各项资料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柜面长、短款登记的。(五)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额的。(六)没有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七)没有及时更新账户留存的档案资料的。(八)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传票套办理业务的。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100至3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核对账务的。(二)业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交接或调剂现金、办理存款业务的。(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四)事后监督(后台人员)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或混岗的。(五)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监入库或双监入库不认真、流于形式的。(六)擅自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七)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的,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没有严格执行交接制度或交接手续不清晰的。(九)审核凭证不认真,导致凭证不合法或要素不全的。第一百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办理存款的挂失(补发、解挂)、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止付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或办理存款的挂失(补发、解挂)、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止付依据的资料不完善、不合法合规或操作流程不规范的。(二)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或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的手续不完善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四)违反规定办理托收、提前支取、无折存入等业务的。(五)违反规定办理挂失、解挂手续的,或挂失后因审查手续不严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六)违反规定修改客户资料或修改客户资料的依据不充分的。(七)发生错账无按规定上报或错账处理不规范的。(八)违规办理冲账业务或冲账业务处理不规范的。(九)违规办理协议账户业务的。(十)没有按规定办理密码修改手续的。(十一)没有按规定办理账户开销户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十二)没有按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账户的。(十三)没有按规定办理支票户印鉴更换、支票购领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300元至500元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的柜台业务的,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二)没有按规定办理授权业务或授权人员不认真审核业务凭证随意授权的。(三)违规代客户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卡、折等重要物品或资料的。第一百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擅自泄漏储户存款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三)对司法机关已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四)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处理,或隐瞒问题,造成案件、事故的。(五)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六)未按规定利率计算,故意多付或少付存款利息的。(七)擅自更改或抽换账卡凭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擅自办理计算机冲正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多联式存单不套写或者不套打的。(十)弄虚作假,擅自调整存款科目或者随意在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的。(十一)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或补制时弄虚作假的。(十二)违规开立账户的。第一百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一)挪用库款的。(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三)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四)侵占、挪用储户资金、利息的。(五)隐藏、窃取重要空白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六)违规办理上门收款业务的。(七)骗取或冒领储蓄存款(含未遂)的。第二十一节违反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且50元至3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上班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仪容仪表规范标准的。(二)没有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深色皮鞋、系领带、摆放工作牌的。(三)头发蓬松或发型夸张、过长、头发染异色的;或留长指甲、涂有色指甲,或佩戴夸张饰物的。(四)员工没有按规定执行语言礼仪规范标准的。(五)在非特殊情况(如正在办理客户业务,或正在处理紧急问题)下,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未按规定接柜,未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六)服务态度差、语气生硬、表情木呐。(七)对储户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推搪、刁难客户的。(八)上班迟到早退、打私人电话聊天、睡觉、吸烟、吃零食、看与业务无关书刊的。(九)上班时间因同事之间闲聊而延误办理业务的;或议论与所办业务无关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办理业务速度过慢,让客户久等且没有做解释工作,引致客户有意见的。(十一)没有按规定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标准的。(十二)在服务过程中(上班时间)行为(动作)不雅的。(十三)离职没有按规定交还工作服的。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100元至300元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违规为客户代办现金、存取款、结算等业务或代领各种银行卡、密码的。(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代办业务未按规定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致使双方责任不明确的。(三)未充分向客户说明业务情况,介绍业务收益与风险,导致业务纠纷的。(四)对辖属机构反映的存款及客户重大信息不及时上报及采取措施,导致客户存款流失的。(五)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但未作耐心解释,造成客户投诉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由于自身工作失误,被客户投诉情况属实的。(七)粗言烂语谩骂客户、有意刁难客户的。(八)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或与客户发生争执的。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代理类产品进行客观宣传或介绍,未充分说明产品的收益与风险,误导客户决策或强迫客户购买相关产品,严重影响我行形象的。(二)工作态度恶劣,影响很坏导致黄金客户存款流失或利用工作之便,为他行挖转我行存款,造成黄金客户丢失或大额存款流失的。(三)工作失职,调查和提供信息不真实,致使业务决策失误、造成我行损失的。(四)对客户情况了解不清楚,工作不主动,责任心不强,或者发现重大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我行客户流失,利益受损较大的。(五)与客户合谋串通、损害我行利益的。(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损害我行利益和声誉的。第二百二十九条员工本身负有过失责任,被顾客投诉情况属实,一年内累计2次或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个月或4个月待岗学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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