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9.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28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xxx苗族习惯法研究以“xxx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专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 言1一 、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历史沿革2 1物质方面2 2文化方面3(二)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历史脉络4 1苗族习惯法的渊源4 2苗族习惯法的价值5二 、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6(一)主要习惯法6 1刑事方面6 2民事方面7 3婚姻家庭方面10(二)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方式121.纠纷解决制度的演变122.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方式13(三)社会功能131.积极性142.消极性14三 、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发展16(一)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16(二)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强行推进国家法 17结 语19参考文献20致 谢22xxx苗族习惯法研究以“xxx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摘要台江县境内的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因为特殊的历史传统和地理环境,保留了比较好的习惯法文化,习惯法规范中的刑事制度,民事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极具民族特色。反排是台江县东南一个苗族聚居的村寨,在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的国家法制明确否定了民族习惯法后,反排苗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制度被国家法完全取代,民事制度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获得新生,婚姻家庭制度因其没有触及国家权力而被扬弃地保留下来。反排苗族习惯法现状如何?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怎样?是否有必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强行推进国家法?本文以台江县的反排这个典型的苗族村寨为例,以田野调查的民族志资料为基础,分析这个苗族村寨主要的习惯法,并解读文章涉及的问题。关键字:xxx苗族 反排苗寨 习惯法 国家法The Research of common law about the Miao minority of Guizhouthe example of Fanpai in Taijiang Abstract Taijiang has 95% above inhabitants is the Miao national minority, because of special history and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with keeping traditional common law culture. In the common law standard's criminal system, the civil system as well as the marriage system and so on has th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extremely. Fanpai is the stockaded village which in a Miao national minority lives together of southeast Taijiang County. The Fanpai common law's criminal system is substituted for completely by the state law, after the state power entering the national minority area and the unification national legal system unprecedently denied the national common law explicitly. The Fanpai common laws civil system obtains the new life by the local rule form, but the marriage system is retained sublately because it has not touched the state power. How is the situation of the Fanpai common law now? How is State law and customary law of the relationship?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forcefully push forward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law? Based on this typical example of Taijiang's Fanpai County of Miao village and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survey data, we can analyse the Miao village in the main customary law and solve the problem involved in article.Keywords: the Miao national of Guizhou Province, the Miao national in Fanpai, Common law, State law.引言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在我国主要分布在xxx、湖南、云南、四川、广西、湖北、海南等省内。其中xxx苗族占全国苗族的一半以上,尤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最多,也最为集中。而台江县属于18世纪时清朝才开辟的“苗疆六厅”之一,又是全国苗族人口比例最高的一个县,苗族占全县人口95%,堪称“天下苗族第一县”,史称“苗疆腹地”。因为其特殊的历史传统和地理环境,保留了比较好的习惯法文化,它的习惯法主要是以口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不对它进行挖掘和整理,它就会渐渐的消失. 本文中讲的苗族习惯法是指存在于苗族社会中,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1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1多元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些社会规范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传统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苗族习惯法流传与演变的结果。2 周相卿.台江五村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J.民族研究,2007,2:12-37.2 一、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历史沿革 反排,在苗语中称“方必”,意即“高坡”。反排是台江县东南的一个苗族聚居的寨子,属于清水江流域苗族支系之一的九股黑苗(又称“九股苗”。)相传汉武帝南征时,征戮诸苗仅余九人,散处蔓延,遂名九股苗。 (一)反排苗寨的简介在法人类学看来,法的研究一开始就是以非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为起点的,其重视研究法所具有的地方性或民俗特征,强调法律的多元主义,因而更适用于研究中国问题。1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化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M.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1著名的法人类学家波斯皮士尔(Pospisil Leopold)认为,法作为文化整体一部分的显著特点在于法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相联系,法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特殊团体或一些亚团体中,一定社会团体的法在另一种意义上又是更大社会团体法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具有多重性。2 Pospisil Leopold. The ethnology of law (second edition) M.New York: Cummings Publishing Co.1978.30.21物质方面反排属于高寒地区,位于雷公山脉北面的鸡摆尾山麓,平均海拔一千米,寨内居住区最低点约一千米。境内山峦起伏,山溪纵横,林木葱郁。反排位置偏僻,交通十分不便,山路崎岖,运输都靠肩挑背驮,往返县城很困难;这些年情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知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反排苗族人民仍被封闭在这穷山深谷,长期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反排苗族以农耕为主。山上梯田层层,层迭的梯田高达六、七十级。以种植谷物为主,另种植有少许小米,靛蓝和土烟,种植蔬菜的也很少。反排苗族习惯法正是由社会自身生产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尤其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的发展是离不开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决定法律发展水平的最终决定性的因素。落后简单的经济关系往往对法律的要求就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本民族中现存的风俗、习惯和道德原则或规则就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当发生纠纷时,本民族现存的纠纷解决方式足以应付,而且还更容易得到寨民的认可和支持。2文化方面文化是“一个特定社会中代代相传的一种共享的生活方式”。1 庄孔韶.人类学通论M.山西: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21.1 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是决定苗族习惯法特点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2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2特定的文化是孕育相应法律的母体,不同的文化孕育出的法律,不但在物质层面上会有所不同,在精神层面上也会有很大差异。反排是一个几千户苗民聚居的村落。苗民们在这块土地上代代繁殖,人口流动率小,社区往来疏少,几百年来没有变动的姓氏等因素造就了反排特殊的文化基础;而“以农为生”更是这种文化里最精髓的东西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终老是乡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反排是孤立和隔膜的。所谓的“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3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4.3这个集团指“家族”。4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5159.4家族是中国乡土社会中特有的,与西方国家和中国发达城市社群结构中的“家庭”虽一字之差,却性质各异。家族中的“寨老”,“该歪”和“家族长”是其权力的最高象征,担任着整个村寨生活事物的负责人。反排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5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41.5“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此,我们传统社会里所以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群系中发生意义”。6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40.6这是说反排有其自成体系的社会道德。反排是“礼治”7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6876.7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与“国家依法而治”的法治不同,它是靠传统来维持礼这种规范的;而传统来源于社会,是满足社会中各成员生活需要所积累的经验。 反排特殊的语言文字,共同的宗教信仰也是它文化差异性的表现。因为,特殊的语言文字,共同的宗教信仰会把人阻隔在一定的环境里,自我生存、排斥外来。另外,当地的“无讼”8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7784.8思想历史悠久,苗民们把打官司看作一种可羞之事,是对传统的破坏。这些生于斯、长于斯的观念都是其文化的表现。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文化本来就是人群的生活方式。在什么环境里得到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方式,决定了这群人文化的性质。”1 费孝通.土地里长出来的文化A.见: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四卷C.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176.1习惯法的产生、延续本身是意味着一种传统在起作用,它是社会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反排苗族的习惯法是来源于传统文化的,是本民族简单农耕精神世界的反映。 (二)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历史脉络 反排依据群山环抱的地形,依山而建,临溪而居。建寨历史大约已有五、六百年。据说,其祖先有榕江辗转迁徙至剑河县所属的九方、烧养望等地,然后又迁到松昂、松党戈、巫吉、补瓦等地。后来,祖先们出猎至反排,见这地方有山有水,适宜居住,便移居于此。1.苗族习惯法的渊源 凡有人类社会的地方,就有秩序的要求。苗族聚居地的社会生活也不例外。随着民族村寨的形成、执法者的产生,维持和调整村寨秩序的各种规则也随之被创造出来。习惯法是在长期的村寨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被人们沿用成习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些地方的习惯法拥有相对更为独立的地域和人文环境,具有更强封闭性和适用性。这在文章开头已下过定义。以下说明苗族习惯法的渊源,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苗族习惯法的内容和效力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而非国家权威,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际上,“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2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M.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213.2这个论断可以说成为法律多元的根本论点,因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必然有自己的“法律知识”;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也将有不同的“法律知识”。所以,苗族习惯法来源于苗族自己的“法律知识”,即苗族传统文化。 第二,是由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苗族习惯法的权威主要来自于老人、宗教、自然力,这些权威由村寨生活自然生成,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几乎独自维持了村寨生活的基本秩序。 第三,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传统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苗族习惯法流传与演变的结果。这一点是习惯法形成的重要因素,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任务。1 费孝通.社会学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181.1原始宗教信仰对习惯法的影响:本民族对自己民族宗教的神圣信仰是绝对的,这种对于民族宗教神圣性的感受使在该民族内部中约定的一切生产生活具有了神的意志,赋予了习惯法获得尊敬的神圣性,使人们更有可能从内心遵从它。2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39.2民族信仰中约定生产公约,并决定对违反者的处罚本身就具有维持旧法、产生新法的功能,各种民族宗教信仰活动使旧法得以延续或是约定新的规范,这种活动延续不断,从而适应村寨生活的需求。这种基于村寨生活的需求持续不断的民族宗教信仰活动,使由此产生的习惯法传统具有了延续性,对于习惯法在村寨中通行的效力有极大的帮助。3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9.3 2苗族习惯法的价值苗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传统规范体系,其功能是多样化的,是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教化的合一,习惯法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对传统的延续和遵从。4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83-484.4所以,习惯法的有效运行给本民族带来了实惠,即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安身立命的安全感、精神生活的满足。习惯法的权威也因此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习惯法在村寨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成为社区凝聚力的主要来源。反排苗族习惯法的内容虽然并不广泛,但其核心已不在于内容的多少、具体如何规定,而在于本民族对行为方式的共识,在于对担任法律及整个社区生活事务的负责人的合法性的认同,加之宗教对本民族的约束和凝聚作用,家族领袖的辅助作用,由此而形成了对习惯法的信仰和遵从,从而保证了反排的社会秩序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社会控制系统得以维护。总之,反排苗寨在物质和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自足性与特定性,在渊源和价值方面表现出来的传统性与多样性,使国家法的介入显得苍白无力。这正体现了中国村落的特点地方性,“是指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5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6.5 二、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经说过这样一段深刻的话:“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铭刻在大理石上,也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灭时,它会使它们恢复活力或代替它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尤其是舆论;这是我们政治家所不认识的部分,但其他所有部分的成功却均依赖于它。它正是伟大的立法家似乎局限于制定具体规章时内心所注意着的部分。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1 法让·雅各·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5.73.1我们不敢去想象,当社会没有维持大众利益的习惯时,法律它将从何而来。任何法律都必须是在过去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都必须与社会保持协调。因为,“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5.2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建构都不可能建立在单一的规范体系上。即便是当代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现象。3 美R·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3在反排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主要习惯法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在国家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同时,传统法文化很的大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因此使现代的司法在保守传统的村寨中不能彻底推行。台江县反排也如此。虽然国家法律取代大部分的苗族习惯法已经在反排推行了多年,但是由于当地苗族对本土传统法文化的固守,以及当地法律机构的不健全,“国家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4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83.4 1刑事方面在今天的反排,苗族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刑事制度已不复存在,它完全被国家法律取代。作为苗族坚守传统法文化的习惯法,对于刑事纠纷的处理是无发言权的。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法律在当地得不到预设的效果,而苗族习惯法由原来的当然适用转入地下,被当地的人民暗自私用。所以以下介绍的是已被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但在当地还是流行的刑事制度。主要的内容是殴打、抢劫和偷盗。 (1)关于偷窃:小偷小摸,或偷割别人的庄稼被发现者,除批评外,还罚一两斤酒作“请酒服理”。 (2)关于抢劫:对抢劫者处以吊打后,抢劫者还须请全村的人吃饭一天。 (3)关于殴打:如果无故殴打人,则由发手者请酒陪不是,如果因故殴打致伤,除请酒陪不是之外,还要负担医药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罚斤酒和一只羊作“羊酒服理”。 笔者认为,国家的权威性来源于其权力的主权性,主权则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1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80.1所以,国家法律取代习惯法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似乎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习惯法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规则体系,在满足少数民族特殊性需求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故,国家法在实施中应当慎重对待习惯法。2民事方面 伴随着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的不断加强,以口头形式存在的习惯法正在逐渐消失,而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少数民族地区蓬勃发展。村规民约2 王鑫.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J.今日民族,2002,8:31-45.2作为体现村寨现实、维护村寨秩序的规范,主要涉及的是当地社会及生活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即所谓的民事制度。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现在的民族习惯法中有关刑事纠纷的内容不复存在。这是因为,在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的国家法制明确否定了村寨自行处理刑事犯罪行为的权力后,涉及刑事犯罪行为都必须由公安局、派出所等专门机构处理。正是如此,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断裂,与民事纠纷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传承下来。正如苏力一再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的习惯或民间法已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那种所谓的原生状态,它已必定是在同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重新塑造着自己”。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9.3近年来,反排的村规民约的发展变迁明显地表现出向国家法学习和靠拢的趋势,但是又与国家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从笔者的观察来看,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创造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1 梁治平.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A.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26.1以下为反排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00)的部分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本村规民约处理。第二章 违反村规民约行为和处罚第五条 警告、赔偿、罚款由村民委员会裁决,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村规民约的从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免除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三条 提倡尊老爱幼,赡养抚养老人和子女的风尚。第十七条 提倡科学,破除迷信;积极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非法参与各种非法宗教并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罚款50元。第十八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青年接受教育,必须使适龄儿童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善,牲畜、家禽损害农作物的,由其管理者照价赔偿。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民间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组织他人强拉对方的牛、马、猪或者其他财物的,除退赔原物或折价赔偿损失外,处以原物总价值3倍以下罚款。村民小组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原物总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处罚和执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交清款项,逾期一天罚1-3滞纳金。2 反排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M.2000.2反排的村规民约向国家法学习和靠拢的趋势可以从前文所引的文本中体现出来:(1) 内容方面,村规民约吸收和借鉴了国家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一些国家法的专有概念如监护人、滞纳金等都出现在村规民约的规定中。(2)形式方面,村规民约的体例安排基本仿效了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其结构按章节排列,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容、第三章处罚和执行、第四章附则,还附有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的形式基本相同。(3)价值观方面,国家所提倡的民族新风尚,如男女平等,反对封建迷信和各种陈规陋习等在村规民约里都有反映。另外,村规民约在很多地方还出现了与国家法的衔接,如在村规民约的总则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触犯治安管理触犯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本村的村规民约处理”。有的甚至直接套用国家法的规定,如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宪法的规定),第十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青年接受教育,必须使适龄儿童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同时,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甚至尖锐的冲突:(1)村规民约非法滥设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像村规民约这样的群众自治性规范是无权设定罚款的。可实际上,在各地的村规民约中,罚款是常见的处罚手段,而且罚款使用混乱、罚款金额过高、归属不明确等问题突出。(2)“开除村籍”仍未解决。“开除村籍”是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沿袭了上百年的习俗,主要是用于当村民不遵守或违反村寨的规矩或习俗在村寨不受欢迎时,由村寨的“寨老”或“该歪”召集村民大会决定,对行为人给予剥夺其在村寨除居住以外一切权利的处罚。“开除村籍”真可谓是一波三折。它由最初的民族习俗发展为民族陋习,在解放后人民政府的直接干预下销声匿迹。又在1987年伴随着各村寨纷纷制定村规民约,它重新盛行起来。村寨强行开除村民的村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时,开除一个村民的村籍,实际上也株连了与他共同生活的无辜家人。这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权利都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的规定相违背,与我国法律所确立的“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发生矛盾。虽然,国家机关长久以来一直在对“开除村籍”进行干预和引导,而且各地的村规民约也明确规定“组织、煽动开除他人寨籍、村籍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但是,“开除村籍”的事件还时有发生。笔者在反排考察时就发现,有一户村民在年初不交筹集款刚被“开除村籍”,这样的话,这户村民在村寨里就丧失了所有的权利,他们不能参加村寨任何祭祀活动,不能享受平等的待遇;在遇到困难时,也没有任何人敢于去帮助和接济他们。因为与他们发生任何关系的人也将会被处以同样的惩罚。(3)村规民约内容和形式繁冗。原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传统习惯法被标榜先进、科学的现代村规民约所取代。有学者说这是时代的进步,是社会的发展;但他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站在网络时代的大都市里发表的言论,忘却了他言论的对象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不识网络为何物,也许连电都没有用上的边远山区。所以说,仿效国家法制定的现代村规民约动辄几十条上千字,要在文化程度并不高的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是需要时间的。法律发展理论认为,引起法发生变迁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社会群体内生和外部压力强加两个方面。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5.1习惯法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出现,是向国家法逐渐靠拢和学习的结果。这种变迁既有外部压力习惯法在国家法干预下被动调整,也有内生压力习惯法主动对国家法进行适应。从而一方面使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另一方面也使村规民约与村寨其他传统习惯法出现了相互抵触的现象。笔者认为,在我国以“法律移植”2 沈宗灵.略论法律移植A.见:沈宗灵.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78-582.2和“政府推进”3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中外法学J,1998,3:17-28.3为国家法治建构路径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做出顺应国家法的调整具有必然性,正是由于这种调整才使其在免于被国家法彻底否定的同时赢得了自身发展的机遇。 3婚姻家庭方面在婚姻家庭制度这一块,国家法并没有过多的进行改革,只是改变原有的不符合常识的习惯;而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赋予相应的政策,以适应其发展。所以,反排涉及婚姻家庭制度的苗族习惯法仍具有很浓厚的乡土气息。 (1)婚姻制度:择配限制。这是说兄妹禁止通婚。这条禁令不仅是在反排通行,而是在整个苗族中都遵守的习惯。苗族中普遍流传两兄妹通婚的传说。故事的细节各地虽不一致,但基本内容都是对兄妹通婚后果的叙述。笔者在调查中所听到的是这样一段:在洪水泛滥之后,世上的人都被淹没了,只剩下兄妹二人,兄向妹求婚,妹提出了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即是同她的哥哥从山顶上各以石磨的一片滚到山谷去,如果两片合拢在一起即可结婚;或兄取一线,妹取一针共投向山谷中,倘线穿入针孔内,妹可答应这个要求。后来都得到实现,兄妹遂结成夫妇。可是生下的孩子却一个个无腿无臂、不言不语的怪物。经过神仙的启示,把生下的怪物砍成若干块,各地抛散,以后就变成了苗族的祖先。从这个故事的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出限制兄妹结婚在苗族中是极其古老的规定。同姓不婚。具体的说,在反排凡属同姓互不通婚。同姓表示同宗,同宗的男女在苗族的传统中是不允许结合的,这个历史是很悠久的。如果同姓开了亲,宗长就会集聚族人到当事人家去质问。这些人到达后,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先杀猪宰羊大吃一餐,然后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或当事人大量的杀猪宰羊向族人赔礼;或一方当事人改姓;或捆打当事人一顿后,驱逐出去;或强迫当事人分离。族内婚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反排苗族与其他民族是互不通婚的,即有通婚,也不受舆论的支持。即使现在有所松懈,但由于当地并不是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所以仍是族内婚为主。民族服饰的限制。苗族人民都爱好自己类型的服饰。他们进行择偶时,一般只限于同种服饰类型。例如距离反排不远的施洞,因为两地的服饰不同,彼此很少通婚。尽管现在已经不再严格限制,但实际上大规模的相互开亲,毕竟还是少见。姨表兄妹不婚。在当地,姐妹二人出嫁后所生的子女互不通婚,这些子女所生的也不通婚,再往下一代就不受限制了。辈分的限制。在当地不同辈分的人是禁止通婚的。凡违反辈分的婚姻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而且一生都会受族人的嘲笑。姑舅表婚的优先权。这是说在当地,母舅家有娶外甥女为儿媳的优先权利。具体操作是,凡家里要许配长女时,必须先去征询外婆家的意见。如果舅父有适当年龄的男孩,有意要娶这个女孩,就得进舅家。除非外婆家表示不要,才得许配他人。如不履行这一程序,就会引起两家的不和,甚至演变为诉讼。迷信性质的限制。迷信在今天的反排还是影响很深的。这种影响是很复杂,很广泛的。比如,苗族放蛊。如果年轻女子被怀疑有蛊,就算其身心毫无缺陷,也没有人家敢娶。还有关于生辰八字方面的信仰也限制了不少青年的婚姻。 (2)离婚制度:离婚的现象,据说老一辈是很少的,原因是过去有陪钱的例规,即一方提出离婚的就得给另一方钱。而现在离婚已是很平常的事。现在的习惯主要规定:双方自愿结婚时所花的费用和礼品均互不赔偿退还。但双方须共同出相应的钱请寨老作证。男方主动男方主动提出离婚时,除退还礼品外,另罚牛一头。若女方在离婚前曾被男方乱打,则多罚一头牛作医药费。但在女方怀孕期间或产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女方主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时,男方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外,并由女方给男方一定的赔偿。若男方知其妻另有情人,可直接制止。如女方坚决要求离婚时,须多赔男方一头牛。男方另有情人男方另有情人提出离婚时,则赔牛二头给女方。女方随人私奔如女方另有新欢而私奔,并与情人结成夫妻,原夫得请寨老往新夫家质问。新夫要给原夫一定数额的钱和一头牛,作为偿还结婚时的费用。女方在结婚时嫁到原夫家的一切礼品,概不退还。如果离婚时已生有子女,而由男方提出离婚者,则其房屋、田地平半分;若女方照管子女,这些财产可由女方带走,也可折价付给女方;如是女方提出离婚,那女方是不会得到任何财产的。(3)继承制度:在反排,习惯法中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关于土地的内容,一直沿用到现在。父母的田地,由亲生的儿子继承,绝嗣者则由同胞兄弟继承,无同胞兄弟者,由死者亲房叔伯或他们的儿子继承;也有子死父存,而由父承子产的;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实践中,对田地的具体操作有以下几种方式:养老田:主要是作为父母的生活费用和丧葬费用。父母死后,由与父母同居的儿子继承。父母不留养老田的,则有兄弟们轮流赡养,并共同负担父母死时的丧葬费用。长子田:因为长子曾协助父母管理家务,抚养年幼兄弟,故要比其他的儿子分得的多。姑娘田:按习惯女子一般无继承田地的权利,但也有父母不留养老田或父母死后才分家时,为了给未出嫁的姊妹备办出嫁的衣饰等原因而临时留给少量田地的情况。 我国宪法赋予了少数民族具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一点在习惯法的婚姻家庭方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反排,婚嫁、丧葬、继承等仍然保留着浓厚的民族特色,只有当这些习惯法触动到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