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6.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设计) 第 I页目 录摘要:IIAbstract:III 前 言1一、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文化色彩1(一) 法律文化的概念1(二)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2(三)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3二、体现了长期的、系统的发展过程3(一)体现了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4(二)体现了系统化的、法典化的发展过程4三、西方法与本土法的有机融合5四、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6(一)与政治的近代化紧密相连7(二)经济的近代化紧密相连7(三)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8五、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8六、注重新思想的作用9结 语11参考文献:13致 谢14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摘要: 发端于晚清的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对中国法制的进步与文明具有深刻的影响。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演变进程,始终贯穿着批判与吸收的矛盾冲突。本文主要从法律文化形态、法律制度改革、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发展过程论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其西方先进法的引进、法律人才的培养、立法技术的改良、司法制度的变革,对我国今天的法律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特点的研究探讨,不止是在于弘扬传统,而且在于它能对我国当前法制现代化事业诸多启示。关键词:中国 法律近代化 特点 xxx 毕业论文(设计) 第 III 页On China's laws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modern timesAbstractStar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of China's legal modern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hinese society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changes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s progress and civilization have a profound impact. China's Moderniz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al process, and always imbued with the criticism and absorb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This paper from a legal form of culture, legal system reform,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aw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times, the introduction of advanced Western law,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improved technology legislation, judicial system reform.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is of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w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y, not only to carry forward the tradition, but it is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cause many inspirations.Keywords:China ,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 Features xxx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 页前 言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自十九世纪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资本输出与殖民扩张,使得中国法律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不断碰撞、融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实际也就是中国封建传统法律向资本主义法律形态转型的过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中华法系从而宣告瓦解,中国法制也就正式迈入了近代历史。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产生,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原因,它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产物。从鸦片战争后,中国处于被侵略、被奴役的地位,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变更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代社会的必然产物,它是在引进西方法文化的同时,在批判与吸收传统法文化的矛盾冲突中逐步推进的。”张晋藩.中国法律的近代化J.中国政治大学学报,2004.第3页.因而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历程中,它就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文化色彩(一) 法律文化的概念 xxx 毕业论文(设计) 第 2 页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百度百科.法律文化的概念J.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鸦片战争,历经近百年。这时的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因此其法律的转型、演变就不可避免的带有鲜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色彩。(二)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在鸦片战争发生前夕,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思想家们便针对清朝日益腐朽的政治、庞杂的律令和黑暗的司法,提出了省律例、清司法的改制更法主张。之后两次鸦片战争,在西方军事压力和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中国被纳入到新的国际关系中。其后的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运动,更是将中国的传统法律逼到了死角。由于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和清廷的腐朽无能,战胜的西方列强纷纷在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等众多司法主权。如1902年中英签订的马凯条约第12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十八年八月.中国面临着历史上“百年未有之变局”,中华民族处于亡国灭种的危险。最早接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思想家们,认识到只有制度的变化,中国才能摆脱列强的欺凌。为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法律改革。在此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清政府不得不变更法律制度,被迫对法律作出大量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进行了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沈家本奉命修订法律时,竭力秉“会通中西”原则,务求“中处通行”,但当1909年12月修正刑律草案刚刚进呈时,京师大学堂总督刘廷琛上奏说:“新刑律其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举,而最悖谬者莫如子孙违反教令及无夫奸不加罪数条”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Z.下册.中华书局,1979.第512页.。可以看出,清末所修订的法律,虽然吸收了大量的西方先进法理念,但它所体现出来的确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了一种双重性。虽然在法 xxx 毕业论文(设计) 第 3 页律制度上体现的是“宪政”与“民主”,但里面的实质却是专制统治,以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无不是身披宪政、民主外衣,却行专制独裁之实。这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进行的改革,因此就明显具有买办化和封建化相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法律特征。(三)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中国传统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法律的转型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初步形成,在这时期签定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设立了总理衙门,外国公使驻京等等,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色彩愈加明显。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在天津条约中对领事裁判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百度百科.领事裁判权J. 随着列强侵华程度的不断加深,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大,相继取得了观审权、会审权、司法审判权。由于外国侵略势力的不断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而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双方使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两种法律制度产生了交流与碰撞,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逐渐解体,呈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色彩。因而,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我们不难看出,其所走的每一步都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法律文化特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二、体现了长期的、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经百年,体现出其发展过程的长期性,中国与世界法制的接轨在这时期中初步形成。也正是在这段时期中,代表着先进法律文明的法典正式生成,无不昭示着中华法制文明的重生。(一)体现了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起始于19世纪60年代初,终结于20世纪中叶,绵延近百年。这期间,经历了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型,又经历了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型,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1902年,清政府为了维持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宣布推行“新政”,进行法制改革。同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1904年,成立了修订法律馆,作为法律的起草机关。在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清末修律取得的重大成果。1911年,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在全国性的革命浪潮的压力下,清政府被迫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标志了中国宪政史的开始,具有重大的意义。1912年3月11日,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公布实施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的最大贡献,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变化的必然结果。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组织集中地制订法律,形成了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六法体系。其六法体系的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这种不断的转型中,完成了其演变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各个阶层的思想家们,通过一系列历史事变,不断加深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由朦胧到清晰,由破碎到系统,由介绍到称赞,由宣传到实践,由崇拜到思辨、继承与批判,这种发展变化不仅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影响,也受到新旧势力彼此斗争、妥协的影响,所以其进程显现出长期、曲折、复杂的特点。(二)体现了系统化的、法典化的发展过程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起始之前,政府所修订的法律,往往都是零散的,各类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不具备整体性的特点。而在近代化进程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稳固其统治,政府被迫全面修订法律,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从而使得近代法律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其涉及的领域不光局限于以前的“形式法”如教育、外事等,还扩及到刑法、民法等部门法领域。以经济立法为例,清末颁布了公司律等系列法规、章程,其不仅全面规定了公司的登记、注册、组织形式、动作方式、破产程序等近代企业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商人或企业所拥有的权利、行业管理制度等,这些都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同时把民事法律从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别。在190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第一次区分实体法和诉讼法。这在以前是从没有过的,这使得众多法律更加系统化,不再像以前那样零散、无序,中国法律也就从此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中国的传统法律奉行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原则,而法律的近代化,打破了这数千年的禁忌。在法律系统化的纲常中,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编纂法律成典”出现了,中国法律逐步走上法典化的轨道。清末的法律改革在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方面以及诉讼法典方面,都有诸多建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法典化的进程。以及后来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六法全书,可谓是集大成者,也是中国法律法典化的高峰。三、西方法与本土法的有机融合中国法律近代化对传统法律和法律文化进行了部分否定和抛弃,而对西方法律加以模仿和移入,从而实现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发端于晚清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取法西法作为模式和标准,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为在当时西法工业社会法律无疑要优于中国传统法律。当时由于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文化和西方社会的法文化是迥然不同的。因此在西法法律的输入过程中,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法治派与礼教派之间,在不断地发生着矛盾和对抗。先进的思想家们以“会通中西”为原则,用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因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成果中,出现了近代刑法、民法、商法等部门法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等,这在以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见不到的,其体现出了根植于不同文化土壤中的中西法律文化,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相遇时,先进的思想家们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否定和抛弃了不适合国情的传统法律精神,而对西方法律文化进行了模仿和移入,以期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这种否定和移入,就表现在其立法一方面对西方近代立法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采用,甚至是整体移入;另一方面也沿袭、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二者统一在其立法所取得的成果之中。以清末修律为例,其修改的原则在于以西方法律为修改蓝本,以符合西方列强殖民的需要,同时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因此,其所修订的法律,出现了以往不曾有过的新的部门法及与之相关联的那套概念、术语、原则、制度、体系、分类方法等,都是中国法律文化中“亘古未有的”,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史上一个破天荒的改革,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它也保留了大量封建法律文化形态,继续以封建的伦理纲纲常作为其立法原则,旧有法律文化及中国传统的观念、心态和习惯都无处不在。如在大清新刑律中,既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律精神,“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刘永红.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J.淮阴师专学报,1996,(6):31-40.但同时又对“亲亲相隐”这一中国传统法律原则作了沿袭,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湮来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匿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欧洲大陆法律多相吻合,但清末主持及参与修律者的主要动机仍是继承和发扬中国的容隐传统。综上来说,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对传统法律进行了去粗取精,而对西方法律兼收并蓄,从而实现近代化的转型,具有一种双重色彩。从中我们也能看出,中国法律近代化其不断前进的历程,正是因为引进的西方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与本土法文化的有机融合,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从而创造出诸多的伟大业绩。外来法律只有与本土法律做到了交流、融合,适应本国国情,体现时代发展要求时,才能生根发芽。四、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法律近代化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近代化悠息相关、紧密相连。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而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 翻开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充满变革和进步的历史,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就是这些变革的最真实的写照。(一)与政治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即近代化紧密相连,特别是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对于法律的近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制定、颁布,无不是在其资产阶级经过改革或革命掌握了政权之后,使其得到推进和巩固。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在推翻了封建专制后,相继执政的革命党人颁布了众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并得以在全国范围实施,之后随着波旁王朝的复辟成功,维护xxx族利益的法律相继颁布,二者之间的轮转,就极大验证了只有政治体制近代化的成功,才会有法律近代化的成功。反过来法律近代化成果的巩固,又有助于政治体制近代化的巩固,二者相辅相成。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是在西方列强的炮火下展开的,清政府为了缓解内外交困的局势,被迫进行变法新政。在预备立宪期间,清政府对官制进行改革,建立资政院,这是一种政治体制上的改良,虽然还不算完善,但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为修律提供保证,也为其提供合理性基础。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得以施行,也正是由于资产阶级共和体制的建立,为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提供了保证。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戊戌变法,在变法期间,资产阶级维新派颁布了诸多法令,涉及多个领域,但却从没有彻底实施过,不过是一纸空文。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整个政治体制丝毫不受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控制,缺乏政治体制上的支持。正如有学者说:“维新运动的失败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它不仅仅暴露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对于全面改革的惊人无能,而且也反映出政治领导是多么没有能力使制度恢复生气和经受中国危机时代所必须的自我改造。”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228页.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实际也就是政治体制近代化的开始,没有政治体制上的支持,法律的近代化根本无从谈起。 (二)与经济的近代化紧密相连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中国社会向来就是一个自然经济占据主体的农业大国,在鸦片战争前,经济增长的形式仍然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奉行的仍是以土地为根基,重农抑商的农业生产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多从刑事、礼俗、宗族法入手。在西方列强的炮火声中,为了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遂提出了实业救国、商业富民的口号。如在洋务运动中,产生了官府独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民商独办的不同模式。通过洋务运动,中国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1860年至1894年间,中国的近代工业开始了起步阶段。“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柳诒徽.中国文化史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三)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传统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的传统法文化与西方近代法文化有着巨大的差异,在鸦片战争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文化通过各种渠道输入到中国,震撼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中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开始生根、发芽,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在一种不变亦变的境地中逐渐发展开来,从而推动了中国的法律近代化。五、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即司法机构从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清政府在严峻的国内与国际局势下进行了推行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新政,而司法独立无疑是清末统治阶级新政措施中最保险的一环。从清末宪政背景下司法独立的展开,其政治与思想基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实施的效果分析,虽然这次司法改革很不彻底,且具有很大的时代局限,但它却是我国司法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行政长官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重大的案件实行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审制度。而“拥有全权的皇帝就是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最高立法者和最高审判人”。(美)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司法从未获得实际上的独立,还受行政权的干涉,这往往不利于法令的贯彻、实施。光绪年间,御史吴钫针对这种情况,又根据西方各国的司法制度,建议中国确立司法独立制度。“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事司法制度之不可不分立。”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Z.下册.中华书局,1979.清政府在1906年改革官制,对司法机构也进行了改革,把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不再参与审判,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审判活动,同时也设立各级地方审判机构,一改中国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从而使司法开始走上了独立的轨道。此外,清政府还在法部设立总监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确立了中国近代司法机关的规模和体系,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将审判机构分为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完成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改革,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从而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使司法开始走上独立的轨道,这对于提高审判机构的办事效率,更好地体现司法精神,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六、注重新思想的作用一场伟大的变革,需要有新思想的注入,才能为它提供发展的根基。新思想之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作用,就好象水分之于土壤的作用,只有二者的碰撞,才能擦出成功的火花。任何实践总是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近代化也是如此。这场在法律领域的巨大变革,始终伴随着危机、屈辱、奋斗、进取的血与火的斗争而不断前进,它表现出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转换,而且也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这种不曾遇到过的法律改革,就必须有充分的理论来为其提供指导,从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这期间,思想家们接触到了西法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他们开始摆脱传统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态,在中西文化,特别是法文化的冲突中,他们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来促进中华民族法律观念的更新与转变。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其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新思想的作用。这些新思想主要体现在:(一)、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抵抗派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寻求强国御侮之道。(二)、以曾国藩、李鸿章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洋务派,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发起了长达30多年的洋务运动。(三)、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掀起救亡图存的维新变法运动。(四)、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西方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国家学说基础上,提出三民主义。中国法律近代化注重发挥掌握新思想的人的作用。从洋务运动开始,洋务派就认为,至于用人,在于培养一批区别于旧式官吏和旧式文人的洋务人才,以便在练兵、制器、购船诸事上有可能“师彼之长,去我之短。”在此认识基础上,洋务派设立了同文馆,作为了解西方国家情况和输入西学的重要途径。虽然洋务派创办的学堂数量微不足道,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开辟了国人学习西方文化的通道。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建立法律学堂,派遣留学生出国留学,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从而使其成为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中坚力量。据郝铁川博士的统计,近代中国赴欧美及日本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共有4500余人,他们回国后,都纷纷在中国近代立法、司法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个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杨度、宋教仁、李大钊都是其中的代表。因而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体就是近代法律留学生。”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M.1997.也正是因为认识到中国法律的发展离不开这些掌握先进法律思想的人发挥其作用,政府才始终贯彻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结 语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经百年曲折,中间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回顾这段历程,一百年来争取法制文明的历史,势必能给今天的我们以深刻的启迪,从而为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历史性经验。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引入西方法文化的历史。这种移植与输入,在加快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在清末法律改革后,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确定了整体走向和总体架构,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南京国民政府。此种法律移植,在较大程度上符合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律在相关领域的空白与漏洞,因而其所制定、颁布的法律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中西法文化的差异,致使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文化之间的相互对抗、冲突,法律的制定者们在移植这些法律时,往往只是照搬照抄原文或者披西方法律之衣,而行传统法律之实,两种法律制度没有充分的交流与融合,所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关系的不协调。这种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虽然颁布的法律具有适时性,但却没有实施的土壤,后来无一不被束之高阁,既浪费了法律资源,又损害了法律人的积极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外来法律只有在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点,体现社会发展需要时,才能释放出自身的价值与意义,使其成为中国社会自有的法律规范。”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另一方面,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依赖于我们保持开放的社会环境,吸收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使其转化成为我们自有的法律意识。 清末法律改革以前,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封闭的文化体系之中,中国传统法律只有内部的继承,而没有外部的吸收,在这种情势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无从谈起。正是由于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打破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社会政治和民族文化心理被打开。伴随着西方工业社会法律的大量输入,使得国人经历了一次思想大洗礼,了解到了外来法律的形态,分析其合理之处,为法律近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开放的社会环境浇灭了人们“天朝上国”的思想,对两种法制文明持平等的心态,冷静地识别出其先进性和社会适应性,从而实现两种法制文明的融合,中国法律终于迈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正如有学者说:“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宋亚平.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示J.理论导刊,2001.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在其艰难、曲折的进程中,充斥着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等诸多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过程。其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是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条件,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已迈入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当中,回顾近百年的近代化历程,仍能给我们深刻的启迪。今天的我们更有义务肩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中华法制文明闪烁出更加璀璨的光芒。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范忠信.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5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陶舒亚.中国法制史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7郭华成.法律解释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8张生.中国法律近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M.商务印书馆,1973.10叶玉琴.试论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起点与特点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11范明辛.中国近代法制史M.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12宋亚萍.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示J.理论导刊,2001.13汤毅平.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J.时代法学,2005.14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15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16(美)罗曼兹.中国的现代化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17费正清.剑桥最高晚清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8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9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Z.下册.中华书局,1979.20柳诒徽.中国文化史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