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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6.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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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6.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 题目: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2(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分析2(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21.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合作22. 东北亚经济合作23. 中国经济圈34. 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的经济合作3(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3二、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5(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51.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5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5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些协定的实施7(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81. CEPA签署的法律依据82. 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即其协议群11三、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存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建议13(一)存在的法律障碍131. 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性132. 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133. CAFTA协议的适用问题14(二)完善建议14结 论16参考文献17致 谢18摘 要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潮流,它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它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贸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其法律制度的参与和应用,这样不仅对构建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充分的学习、借鉴和运用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使其成为能为我们国家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之一。本文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这两个建立的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基础、运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应用进行了论述,并针对现存的一些障碍进行分析和就存在的障碍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供以参考。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WTO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EPA Abstract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s the important trend of the world's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one part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ts legal system also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on the trade. To a large extent, it affects th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cess. Therefore, China i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its legal system and application. This will not on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uilding of China's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but also through adequate learning, reference and usag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legal system, makes it one of the legal system to serve the interests of our country one of the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from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Zone, CEPA, these two areas to establish the legal basis, the applicable legal basis, Operation of the legal basis. It is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which is about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on some of the obstacles for the existing to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sound recommendations for reference.Key Words: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WTO ;CAFTA ;CEPA 前 言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经济一体化中,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性的,尤其以区域性的发展最迅猛。各国之间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联合起来组建区域性经济,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它们都在区域性经济组织建构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在这些中又以它们构建的法律组织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尤为突出,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为顺应这种趋势,一改排斥的态度并积极安排和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除了参与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分别开展的经济合作、东北亚经济合作、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经济合作等外,还特别考虑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两岸四地”间密切的经贸联系以及都是WTO成员方的实际情况,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不但创造性地提出了CEPA这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式,也为构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分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而从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态势来看,我国学者樊莹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了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而建立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1 樊莹.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7.。而我国学者杨丽艳则从法律的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论述,指出法律角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主要发生在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一定协议建立一定机构以确立某种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内有效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2 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9.。其内涵主要体现在:(1)条约的支撑性;(2)领域的特定性;(3)机构的必备性;(4)规则的向导性;(5)机制的强制性。(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2001年11月,中国正式提出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2002年11月,在文莱召开的第5次101领导人会议上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今后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FTA,会议正式签署了加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正式谈判从此开始,并迅速展开了区域建设的谈判,焦点主要集中在例外产品清单和关税减让幅度等一些技术问题上。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中国总理温家宝参加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签字仪式,双方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议定书等文件。从10月中旬开始,中国与印度和新加坡也分别就自由贸易区的双边协议展开谈判。 2、东北亚经济合作。2003年10月7日,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在印尼的巴厘岛举行会晤,并发表了三国间第一个联合宣言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虽然至今中日韩之间合作仍停留在官方磋商阶段,并没有形成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促使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以及东盟与东北亚“103”合作迈出新的步伐。 3、中国经济圈。从2003年6月开始,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进程大大加快了。新的区域一体化进展有:6月2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CEPA。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协议和六个附件,双方承诺分别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对不同类别的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原产于澳门的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双方互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内地与港、澳逐步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措施。CEPA迈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 4、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的经济合作。2003年9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举行了六国会晤,着重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合作问题。中国总理温家宝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国政府发言,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提出长远目标,倡议逐步建立上海合作组织FTA。自此,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浮出水面。10月13日,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公布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订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中国与欧盟的合作同样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一步。根据中方的提议,中国还将与包括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等国在内的南方共同市场展开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南非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也在积极酝酿当中。(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国顺应趋势的发展而积极参与,对中国的经济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从而提高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2)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3)使得相关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消除贸易壁垒,有利于中国与他国的资源交流,扩大区域内的需求和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区域外市场的依赖1 余永定、李向阳.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38.。但是,在起着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消极影响的出现:(1)从经济方面,可能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从而降低经济福利;(2)从体制,包括法律方面,关于区域的某些协定合法性的问题;(3)从人力资源方面,区域协定的谈判可能占用中国用于多边谈判和自由化的资源,使多边制度无从继续前进。二、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则属经济基础领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为服务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而存在。中国在成为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时,就十分清楚的明白要想在参与的区域经济中获得经济效益及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法律的辅助、引导和规范。所以,中国在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时对法律的应用是十分重视的。在此就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CEPA为例来论述。(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可以说它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标志,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虽然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是却大大促进了WTO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贸易区与WTO的法律体系是兼容的。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是符合WTO规则的,换言之,其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均符合WTO框架下GATT第24条、GATT第24条谅解书、第5条“经济一体化”、1979年的“授权条款”和GATT第四部分这些例外规则的规定,它们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的法律依据。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项条款,它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方案,经济技术合作安排,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内容,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奠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为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2)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由23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协定,对于后面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很大的影响。它是以GATT1994为参照本,甚至基本上是把其中条款原封不动的搬过来,如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在非关税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都适用WTO的相关规则。而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上则以GATT1994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依据。(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多方面的经济领域合作,争端是难免的,因而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制定出解决争端的规则,用法律方法解决区内国家的争端,是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采用了目前流行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多种方法有:磋商、调解、调停以及仲裁,其中以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之所以以仲裁作为主要方式,是因为它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其他的贸易区而言,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因此它的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由3部分33个条款组成。它的框架及内容与WTO的服务贸易协定基本上是一致,但在内容上具有一定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如没有WTO中所强调的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开放服务贸易领域里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如对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几个国家就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条款;关于它争端的解决,不同于WTO复杂、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依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些协定的实施(1)关于原产地规则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CAFTA的谈判进程后,在该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亦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判定本区域原产货物采用了各国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1 叶全良、王世春.国际商务与原产地规则M.人民出版社,2005.68.。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3中对“完全获得标准”包括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对于“实质改变标准”,CAFTA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将它分为从价百分比标准 (又称“增值标准”)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这两种。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制订了本区域的优惠进口原产地规则。(2)关于关税在关税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行了类似于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的逐年降税模式,将产品分为3种:快速减税(早期收获)产品、敏感产品和正常类产品。但对配额外农产品的适用税率则要进行单独谈判。快速减税产品的减税速度原则上快于 WTO 承诺的降税速度,敏感产品在过渡期继续执行MFN税率,正常类产品的降税速度由目前适用税率水平而定。对于正常类商品降税实施期,中国和原东盟6国为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则延长至2015年,敏感产品的数量和品种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做了设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计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涵盖范围主要有 500多种产品,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蛋、蜜、其他动物产品、活树及其它活植物、蔬菜、水果。另外还有出于贸易利益平衡考虑而增加的30多种特定产品。以上产品都在2006年实现零关税。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也于2005年7月做出了明确规定: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双方将正式开始对原产对方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由此可见,降税的产品品种越来越多,而其范围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泛。(3)关于投资在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5条中,“投资”明确确立了中国与东盟双方的投资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而“自由、便利、透明”,“促进、保护”这几个关键词则将双方相互投资的合作型法律机制的基调确定下来1 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6.。 因此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对区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系,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与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管理的透明度和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它的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外,还将为区域内的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提供便利。(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经济区域对世界经济格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CEPA即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的建立是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充分考虑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近年来发展状态和彼此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也是中国近两年来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体现和实质性措施。CEPA是迈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 1、CEPA签署的法律依据(1)“一国两制”框架下国内法的法律规定 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作为依据,谈判和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并做出一系列关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政策声明和国际承诺。1990年 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序言中也重申了设立香港特区的宪法依据,并进一步对香港特区享有的自治权范围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CEPA第2条也明确规定,“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是CEPA达成、实施与修正应遵照的原则。可见,CEPA 的签署和实施是中国经济法制在“一国两制”政治架构下开始的一项创新性实践,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以宪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内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宪政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香港身为CEPA的主体一方,无论是作为国内体制下与内地关税区对应的单独关税区,还是作为WTO体制下的独立的成员之一,都是有充分的国内法依据的1 向凌.CEPA性质之我见J.长沙大学学报,2006(1):48.。(2)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例外规则 虽然内地与香港之间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下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但这种“更紧密经贸关系”是与其他WTO成员在客观上相比较而言的。因此必须符合WTO规则,不可能游离于WTO体制之外2 曾华群.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J.厦门大学学报,2004(6):34.。要想在WTO体制下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相互间更紧密经贸关系,就必须寻找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即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组成地区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贸易限制;二是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关税率不得高于组成之前各组成地区适用的平均水平3 Michacl J.Trebilcock&Rober 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analTrade,2nd editionM.Routledge,1999.108.,CEPA 当然也不能例外。乌拉圭回合谈判进一步发展了GATT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如第24条谅解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协定予以肯定,认为其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并鼓励其成员把对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GATS第5条与GATT第24条规定的原则也基本上一致,采用“经济一体化”的概念,明确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具体到CEPA的规定中,第1条就明确规定其目标是:通过采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安排、CEPA 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和合作监管机制。内地与香港相互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可见GATT第24条、GATS第5条和第24条谅解的规定是CEPA得以产生和发展的WTO规则基础。 (3)WTO体制下CEPA建立的法律基础 根据GATTl994第1条的规定,各缔约方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S第2条和TRIPS协议第4条中都有规定,成为构建GATT和WTO规则体系的基础。再对比CEPA中的相关内容,会发现内地给予香港及澳门的优惠待遇要远远优于在 WTO 体制下内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所以看起来CEPA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相冲突的。但是,根据WTO规则的规定,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被WTO规则所允许的,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所以二者实质上并不相冲突。因此,WTO体制下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也为内地与香港以及内地与澳门之间的CEPA的签订提供了法律基础。 WTO 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依据主要是GATT第24条、第24条谅解;而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依据为GATS第5条。根据GATT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发达国家成员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就可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行优惠,而不必把优惠延伸到发达国家成员。由此可见,使用授权条款的适用具有更大的自由度1 慕亚平、沈虹.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的探讨M.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61.。从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来看,其内容基本符合GATT和GATS中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并且在2003年9月29日CEPA附件签署后,国家商务部也已向WTO通报,这都符合 GATT 和 GATS中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因此,中国内地作为发展中成员方,与作为发达成员方入世的香港和澳门之间订立CEPA,在实际上完全符合“授权条款”的规定,但不能否认的是CEPA所框架的“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之中,授权条款只适用于香港、台湾和澳门给予中国内地优惠的情况下,如果是中国内地给予其他三方以优惠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三地之间的优惠的话,还是只能适应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的规定。在某些方面,CEPA的规定可能招到其他WTO成员方的置疑,例如CEPA在第7条和第8条中规定,内地与香港及内地与澳门之间互不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学者就认为,CEPA 中“互不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无异于承认此类措施“贸易壁垒”的性质,这不但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认识和实践不相符,而且违背了 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1 王贵国. CEPA-A Critical VisitJ.香港律师,2003.。但是,既然WTO中规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例外,这就意味着WTO规则允许这种“歧视性”条款的存在,作为WTO的成员方,我们有权充分利用WTO的规则来制定我们所需要的积极对策。因此,“互不适用”条款是符合WTO规定要求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互不适用”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尽管港澳政府在“一国两制”下不会采取补贴等不正当措施,但倾销作为一种伴随市场经济出现的市场行为,它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互不适用反倾销措施,就等于减损了各自反倾销的效力,会导致内部法律失效的严重问题,因此,互不适用反倾销措施还是应该有所限制的2 赵学清、徐忆斌. CEPA若干法律问题浅析M.载孙琬钟、赵学清.入世后“一国四席”热点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36.。此外,CEPA 第 9 条也规定了特殊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措施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放弃其与另一成员方达成的贸易安排,这无疑是给另一成员方增加了贸易障碍,如果实施程序不严格、不透明,就可能变成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安全闸”3 慕亚平、李伯桥.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109.,与 GATT 第 24 条规定的区域贸易安排“只能取消贸易障碍,不能增加贸易障碍”相违背。尽管如此,可是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内地还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该措施一方面能够防止香港的其他贸易伙伴借香港为跳板向内地倾销产品,另一方面能够防止内地的弱势产业遭受自由化过快带来的重大冲击4 慕亚平、李伯桥.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109.。因此,特殊保障条款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于该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严格规定,使之与WTO规则相协调。 2、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即其协议群(1)于2003年6月29日正式签署CEPA主体文件以及6个附件 (9月29日正式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即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2)第一,2004安排补充协议一,即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的主协议,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3个附件:附件 1是第二批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清单;附件2是安排附件 2表 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附件 3是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一。第二,2005安排补充协议二,主要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的金融合作签署的协议,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2个附件:附件1是 2006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一);附件 2为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第三,2006年安排补充协议三,主要就内地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的协议,主要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1个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在上述协议群中,于 2003年 6月 29日正式签署 CEPA主体文件是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 CEPA的目标、原则、货物、服务以及双方进一步合作的领域;其他补充协议和附件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实施和操作的进一步细化的措施和规则。 三、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存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建议从现实的条件和需要而言,中国参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心应该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即“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另一个则是要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步伐,并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稳定的政治、健全的法律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则使自由贸易区更快的发展。要想自由贸易区能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那么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必须要把已经滞后、不再适应发展的法律障碍排除,使用更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一)存在的法律障碍1、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虽说已经签订了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用于解决成员国的争端,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设立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法律问题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成员国争端的司法机构,它的争端机制建立在完全的自愿的基础上,以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分歧。而CEPA目前在在内容上没有为争端解决规定具体的内容,只是规定成员方本着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CEPA解释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CEPA过于强调协商作用的结果是两地组织的运作,基于友好协商、相互克制和自我约束等道德及政治关系,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这样的争端解决方法不利于内地、香港及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也不符合建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1 李伯桥、卢书桃.CEPA:WTO框架下内地和香港经贸法律关系的新发展J.广东外贸外语大学学报,14(3):27.。2、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在CEPA中,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顺畅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如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政策研究院有关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7.1%的受调查香港企业认为中央政府对外商政策的透明度不足,60.9%的香港企业认为地方政府对外商政策的透明度不足,61.%的香港企业认为内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2 檀木林.CEPA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57.。尽管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修订后的外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但在CEPA框架下,非外经贸领域法规对CEPA实际效果的影响相当大,而这一领域恰恰是新的外贸法所无法覆盖的1 梅新育.CEPA一周年:我们正在经历什么Z.。香港和澳门方面也存在着这些问题,并且随着实践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对接的问题将显现出来,给CEPA的实践带来不良的影响。 3、CAFTA协议的适用问题。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它采用的是CAFTA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原则,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CAFTA 相关协议是应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应该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这里涉及了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协议,不同的使用对于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有很大的区别。(二)完善建议1、(1)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采用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虽然具有专业、高效、周期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解决方式 ,但是随着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和法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加深、增多,单靠仲裁的方式解决是不够的,因此 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独立性、权威性和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区内WTO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时,允许当事方协议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或是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当事国未做选择或协议不成时则适用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争端、WTO的成员方与非成员方的争端以及非WTO成员方之间的争端则一律适用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可以效仿WTO的机制,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设立专门为各国解决贸易和投资纠纷进行评价的常设性机构。(2)对于CEPA而言,有必要在其体制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虽说内地、香港及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也是一国不同单独关税之间的关系2 吴立志.论“一国两制”下WTO争端机制的运用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1):62. ,对于它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交DSB解决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内地、香港及安排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是主权国家与其所属的单独关税区发生贸易争端,如果将争端提交WTO,有可能造成一国两地贸易争端国际化、政治化。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CEPA争端机制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不过由于CEPA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自由贸易区,就需要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性为前提去参考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建立合适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2、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内地、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内地法律偏属大陆法系,而香港的则属英美法系。我们都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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