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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9.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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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9.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毕业论文.doc

    毕业论文(设计) 第19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兴起2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从神到人的转变2 (二)城邦政治时期的自然法2 1.自然法的兴起2 2.自然法在城邦政治时期的发展2 (三)古代自然法的巅峰与衰落3二、神学的外衣-经院的神学自然法5三、启蒙时代的觉醒-古典自然法7 (一)理性主义的建立7 1.古典自然法产生的历史背景7 2.理性主义对自然法的影响7 (二)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结构8四、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10五、自然法何以长盛不衰11 (一)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11 (二)自然法所表现的正义、理想和道德的追求具有连续性11 (三)自然法蕴涵丰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连续性12结语13参考文献 14致 谢15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摘要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经久不衰,并一直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自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发源以后几经嬗变,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时期、神学主义自然法时期、古典主义自然法时期、新自然法时期等几个阶段,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思想。考察自然法不同阶段的思想内容,发现其内涵与外延时伸时缩,难以明确的定义,其发展至今所经历的几种不同形态都赋予了自然法不同的内涵,即便是同一时期的思想家对自然法的定义有时也是大相径庭。但不管怎么变动,追求正义与理性、理想与道德、自由与平等的核心价值观念上,始终具有连续性。虽然由于时代所限,自然法学家们对正义、道德、自由的内涵所作的解释不尽相同,但自然法的理念、自然法的基本主旨以及自然法本身所蕴含的理性主义精神仍然是一脉相承的。关键词:自然法 理性 正义 AbstractThe west concept of natural law gets through durable not decline of two thousand development many years, and be always west politics law thought core, the origination is almost changed into the unrestrained ancient Greece city-state period as a result of changing hereafter, have experienced several stage such as natural naturalism law period , natural theology doctrine law period , natural classicism law period , new natural law period,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being law in history thought. Content inspecting the thought being unlike a stag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discovering natural law hold up and shrink intermittently , the boundary is blurred , are difficult to definitely definition, the person develops so far what be experienced several kinds different forms having given natural follow different connotation to, even if the thinker who is scheduled time with a period of time is also to be very unlike to natural law definition sometimes. Go ahead but freely with reason , ideal and morality, with equal core values disregarding why changes , runs after justice , have a continuity all the time. Though because of what times is limited,that natural jurists follow rationalism spirit contained by self to the idea , fundamental natural law gist and natural world being unable to make an explanation identical, but natural law completely assumed by justice , morality , free connotation still is to be a true disciple of.key words: Natural law; Rationality ; Justice引言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说过:“如果没有自然法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1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 自然法最早经古希腊思想家提出后,以后的各代自然法学者就将它作为是与人定法(实在法)相对立的一个概念,认为它是根本的法律,且高于人定法,是人们判定世俗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人定法要受到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则是无效的。自然法先验地存在于宇宙万物之中,是适用于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是永恒不变的。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自然法是这样定义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常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2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569.自然法学说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虽然在不同时候呈现不同特点,但其基本主旨确实一脉相承的。一、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兴起(一)古希腊的自然法-从神到人的转变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产生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代表正义和惯例。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治的基础。1 韩磊.古希腊自然法的形成与演变J.学术时报,2005,8:1.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的表达了自然法的思想。(二)城邦政治时期的自然法1.自然法兴起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赛诺芬尼,他们在探索宇宙本源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和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联系起来,试图从世俗的角度阐述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也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2 王明夫.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J.烟台大学学报,1992,1:55.“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因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与人定法做出明确的区分。2.自然法在城邦政治时期的发展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转向了人类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争讨,提出了“合乎自然的规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人类的成文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仅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前者是后者制定的依据和体现。他说:“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具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 1 张学仁,沈叔平,等.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50.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的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的是斯多葛学派的政治家们。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开始衰落。城邦的衰弱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激情,而是更多的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整个宇宙是一种实体组成,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又叫理性法。他们还认为人类作为宇宙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命令,根据自然法则安排生活。斯多葛派的思想家们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们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以人人平等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斯多葛派提出了一种世界主义哲学,其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神圣的理性指导下的所有人和谐相处的世界国家。斯多葛派这一自然法思想为以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的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的表现为伦理思想,但他毕竟突破了之前抽象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三)古代自然法的巅峰与衰落古罗马政治思想是在继承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严格说来,古罗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创造因素,古罗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更多的表现为对希腊化时期的智者学派以及早期的斯多葛学派所创立的自然法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在古罗马进入共和制时期的中后期后,通过西塞罗的努力,自然法发展到了巅峰。西塞罗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概念作了创造性的介绍和阐述,使得古代自然法的发展达到了巅峰。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的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和禁止予以感召,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无需请求赛克斯图·艾利乌斯进行说明和阐释,将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现在是一种法律,将来是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人共同的、如同教师或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从而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1西塞罗.论共和国M.王焕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22.这是一个被认为第一次得到清楚表达的自然法定义,在西塞罗这里,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的旨意,它先于一切人类立法,成了所有实在法的立法指导,实在法的功能在于强制性的认可和执行自然法的原则。同时这种自然法是能够为理性的人类认识的,由于自然法具有自然理性特质,所以人们对自然法原则的信奉就不再需要任何权威的或外在的解释。并且依据对他的认识,就可以做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因而自然法也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当然,这种自然法不是功能性的,它不服务于个人或社会的某种功利性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本体性自然法,它以自身为目的,个人和社会接受自然理性的指导并遵守这种自然法本身就是善和正义的。二、神学的外衣经院的神学自然法到了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传入罗马后,逐渐受到人们的追捧。于是奥古斯丁进一步发展了斯多葛派两个世界的理论,将有形教会、无形教会、国家三者结合在一起,并且由于奥古斯丁极力推崇信仰而贬低理性,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说最终走向了神学自然学说的道路。到了中世纪后,自然法经过阿奎那的发展,它已经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是表现上帝与人之间那一部分关系的永恒法,自然法已转化为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斯多葛派所创立的体现自然理性的自然法理论,至此彻底走向了终结。托马斯·阿奎那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相结合,形成了神学的经院主义自然法思想。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不等于自然规律,宇宙间的自然规律来自永恒法,反映永恒法,由于宇宙间的万物没有理性,只能遵循自然规律及永恒法。然而,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永恒法,并能体现在自己的意识中,自然法“既存在于神圣的启示中、也存在于人的理性和良心。”1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74.阿奎那说:“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自然法。”2 张学仁,沈叔平,等.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102.自然法由人的理性反省而得,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在阿奎那看来,上帝创造人而规定人的本性时,就给人的意识留下了这分的永恒法,人在认识自己的本性时,也就认识了这部分永恒法。因此,自然法是神圣的、永恒的。阿奎那还从自然法的箴规、自然法的普遍性方面,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内涵和范围。在自然法的箴规条目中,他认为,首先,自然法的箴规条理同自然倾向的条理相一致。也就是说,自然法包含一切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反对其毁灭的东西。其次,根据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天性而产生一种某些特殊目的的倾向,由于这种倾向,人们获得了一些动物的本能,如抚养后代等。在自然法的普遍性条目中,他特别强调人所天然爱好的一切行动都与自然法有关,在这些行动中,力求按理性办事乃是人所特有的品格。因此,自然法的原理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可否认,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富于创造性,而且是自成体系的。主要体现在:一、自然已不是最高的法。阿奎那巧妙地将自然法与永恒法结合在一起,将自然法视为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他让自然法服从永恒法,实际就是让自然法替天主政治服务。二、从内容上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将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三、认为自然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传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均属绝对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永恒不变的。但是,阿奎那则第一次宣布,随着时间的推移,神法和人法都有可能甚至有必要对自然法进行补充。1许春清.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7 (4):24.总的来说,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为腐朽的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服务,但毕竟引起了古典自然主义的萌芽,仍然具有进步的意义。三、启蒙时代的觉醒古典自然法(一)理性主义的建立1.古典自然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文艺复习,宗教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学说达到了新的巅峰,成为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用以反抗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宗教的武器。由于对理性的崇拜和科学方法的运用,古典自然法学家“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正义等之间的某种联系。他们探讨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那些基本原理和原则。他们认为,依靠正确的理性,就可以设计出普遍有效的理想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理性自身的规则把各个部分装配到一起的整体。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0. 2.理性主义对自然法的影响理性的权威实际上是人的权威,人崇拜理性,实际上是弘扬人自身的主体地位,所以启蒙时代是人的自我觉醒、重获尊严的时代,人不再是上帝的奴仆,而是自身的主人,所以必须破除一切束缚人的自由、平等的东西。根源于启蒙时代理性观的自然法不再从“自然”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把合乎人性的东西看作“自然的”、“合理的”,所以古典自然法学家探讨了那些作为“第一原理”的基本原则,认为以这些“第一原理”为前提,就可演绎出一个自律的纯属法律的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就在两条战线上展开了斗争。2卡西勒.启蒙哲学M.顾伟铭译.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231232.一方面与利维坦即国家作斗争,反对国家全能之说。国家全能之说自文艺复兴以来一直在发展着,自马基雅弗里的君主论和博丹的共和国发表后,最高政治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法律所限制的学说日益被人们所强调;另一方面必须同神权政治论一种认为法律源出于神意的观点作斗争,反对上帝全能之说。当然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也反对无政府主义,但在当时这不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他们主要反对专制,不管这种专制是神的专制还是人的专制,都要加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存在一种先于一切人的权利和神的权力的法律,这种法律根源于纯粹的理性,所以它具有独立于全能的国家和全能的神的效力,任何政令或意志都无法改变或贬损它,它是完全自律的。古典自然法真正关心的是人的理性, 是表达了人的内心理想与追求的自然法。 启蒙运动一方面把理性推崇到作为人类社会理想的高度,理性在这一层面上与社会正义、平等、真理和完善等抽象的价值结为一体,这些价值被视为超越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个人的理性的普遍内容;另一方面又把理性作为个人主观的理性,作为个人独立判断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个人理性认同并追求实现理性的普遍内容。理性的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就构成启蒙时代理性主义者热切向往的目标把理想的公正社会建立在理性之上,同时造就出理性的个人。换言之,一个理性的社会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理性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理性的价值和理想。1 殷鼎.理性的现代课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9,22 (1):135.近代启蒙理性观认为概念的规定就是存在的规定,所以理性不应只是一个抽象观念,它应体现在现实中,从而理性不仅是理想目标,而且也应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这种社会制度不仅保证社会理性的实现而且保证个人理性的实现。古典自然法以此为根据将注意力集中在发挥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上,这种面向现实的努力终于导致创造理想社会的运动。(二)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结构古典自然法学家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所以作为社会理性的自然法是评断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有完善的普遍价值和绝对权利。古典自然法不满足于此,由于它既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又要论证如何建立合乎理性的新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所以古典自然法又着力说明了作为个人理性的自然法,他们论证个人权利存在的合理性,为“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 2 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7.而辩护。他们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洛克和孟德斯鸠主张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的侵犯,而卢梭则强烈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认为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普遍意志”和大多数人的决定。那么怎样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既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又能实现理性的社会呢?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多数都用社会契约论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具体表现的见解有很大差异,但是社会契约论是各种极不相同的政治观点均能适应的、一般的模式。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最主要的基础存在于个人权利中,人生而都是自由和平等的,这是社会契约论在个人中发现的自明的简单的因素,进一步可用这些自明的因素来解释被视为法学内容的复杂的社会生活结构。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契约),政府权力只能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政府不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契约就立即失效。立约的一方失约,契约对另一方也不再有约束力。如果人们经过深思熟虑有目的地建立了一个政府,当这个政府明显不能履行契约时, 人们就可以把它取消。可以看到,古典自然法学家相信理性能树立正义,理性能揭示真理,理性能确定价值和理想,理性能批判权威和强权,理性能创造出理想社会;他们追求理想社会、正义制度和最高价值,同时又把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安全、财产等宣布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他们相信理性所具有的这些力量,认为理性借助于正确的方法,就以剔除偏见和消除无知,成为引导人的认识走向真理、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的起点,使社会既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的理性追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理性的价值和理想,这样理性与真理、正义、完善、平等、自由等结为一体,在社会和个人身上同时得到实现。但是自然法学家所追求的目标并未实现。古典自然法虽然孕育了几代理性的个人,虽然促进了创造理想社会的运动,却最终没有能创造出一个理性的社会。他们的努力没有成功,他们只是作了朝向成功的努力。古典自然法学家眼中的理性社会和国家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人的自然权利实际只是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时代造就了古典自然法学家,同时也赋予了他们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四、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自然法学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批判色彩的价值论法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历史派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资产阶级法学流派。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像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等概念乃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虚伪性和不真实性,这种来自先验假设的演绎推理根本不能解决任何现实问题,而且所谓的纯粹理性也成了法国大革命及随之而起的一切过火行为的口号。同时,自然法在价值评判上缺乏客观标准,其内容过于抽象而没有内涵。因此,自然法是根本不科学的1成靖.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J.南昌高专学报,2003,50(9):8.。二战后,饱受法西斯摧残的西方世界的人们开始了法律价值的反思,像纳粹德国颁布的法西斯法律是明显不正义的,对这种法律如何评价,在这方面,自然法无疑具有强大的批判力量。这样,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来,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与以往的自然法学不同的是,新自然法学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个人权利等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主要任务是为,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实现社会组织形式的手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72. 从而试图将自然法由高高在上、不切实际的空想导向解决人类如何理性生活的原则,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表明,自然法在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后,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至少,它为当代各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提供了一个蓝本,法律不应成为统治者肆意践踏、蹂躏人民的专制工具,而应是保护人民各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义之盾。五、自然法何以长盛不衰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1Ovin Gierke . Natural Law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M.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3.1263.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长盛不衰 ,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而先进的文明总会被后人所珍视而不会轻易抛弃。西欧民主渊源于希腊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国。古希腊国家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公民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可见,自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兴起的自然法观念,其民主、法治观念始终在历史上传承,成为强大的推动自然法发展的因素和惯性力量,更多地启发人的主体精神,将现实状态理想化。(二)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黑暗统治的利器,梅因讲道“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3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3.在这里,正义与自然法几乎是通用的。柏拉图认为,人是具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品性的。理性使人具有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与智慧;志气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勇敢;欲望接受理性支配,则表现为节制,此时,这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到了罗马时代,乌尔班解释正义时说:“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并具有永恒的意义。”中世纪奥古斯丁所描绘的“上帝之城”便是一个正义之邦。4 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1:154.到了近现代,人文思想家们摒弃了神学的束缚,主张正义是在社会秩序中实现的,而社会秩序又是奠定在人们普遍承认的理性命令上面,他们将法律看作人类正义的表现。而新自然法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力量,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们所发布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可见,无论自然法的形态如何变化,但都始终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因此,对正义的永恒追求始终在引导着自然法向符合人们理性的方向发展。(三)自然法蕴涵丰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连续性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推动下的理性的运用和发展过程。无论是在哪一种形态中,理性都会将自然法置于客观世界的逻辑体系中。因此,自然法又常被统一地归结为“理性法”。关于理性,最早是由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提出来的,认为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他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这些思想在西塞罗那里得到进一步阐述,他认为事实上有一个真正的法律,或者称之为正当的理性。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进步思想家进一步发挥了理性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法则。”,“法律来源于理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遵守自然法,并受人类理性的指导。”自然法本身具有的理性情怀,使得人们愿意遵循它从而追求永恒的正义提供了条件。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思想家提供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但这些思想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却可以说使持久有效的。”1 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理性是人特有的品质,自然法中蕴含着丰富的理性精神,因此,自然法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消失,它将与人类共存。结语自然法的思想与观点可以说贯穿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自然法思想的发展梗概大致如下:自然法最早渊源于古希腊哲学,智者学派认为“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体现。其后,斯多葛派将自然法的概念普遍化,将自然法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西塞罗则发展了自然法的概念,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到了中世纪,阿奎那将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又作为资产阶级发对封建阶级和教会的思想武器,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都以“理性”为基础。而二战后兴起的新自然法学则致力于解决人类如何理性生活,自然法更加平民化。 以上简要的勾画了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理性与正义的精神始终贯穿于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并指引着自然法的发展方向。参考文献:1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3韩磊.古希腊自然法的形成与演变J.学术时报,2005,8.4王明夫.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J.烟台大学学报,1992,1.5张学仁,沈叔平,等.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6西塞罗.论共和国M.王焕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8许春清.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7 (4):24.9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卡西勒.启蒙哲学M.顾伟铭译.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1殷鼎.理性的现代课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9,1.12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3成靖.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J.南昌高专学报,2003,50(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Ovin Gierke.Natural Law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M.Minnesota: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3.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5.17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1.致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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