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5.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毕业论文.doc
-
资源ID:1266282
资源大小:111.50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415.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毕业论文.doc
毕业论文(设计) 第 V 页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韩非法治思想的概述2(一)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21.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社会的变化22.政治动荡,但统一趋势日益明显23.文化上百家争鸣3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31.“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42.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结合体系4二、韩非法治思想的评析5(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积极成分61.以法为本,以法为教62.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63.明法去私74.法治实现的原则7(二)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成分81.积极鼓吹君主独裁82.推崇阴谋权术83.主张重刑轻罪94.重农抑工商95.极端反对德治10三、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10 (一)发扬韩非“以法为本,以法为教”的精神,加快我国法治建设11 (二)将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赋予新时期的内涵12 (三)将韩非“明法去私,循名责实”的主张用于公务员制度建设13 (四)发扬韩非“法一而固”与“因时制宜”的主张,完善我国法律体系14 (五)合理运用韩非的重刑主义思想,不断强化我国的反腐败斗争15四、结 语16参考文献17致 谢18摘 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理论的产生并非偶然,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它是由其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客观因素和思想意识主观因素所决定的产物。韩非的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末期,他认为德治、礼治等不能解决乱世中的社会矛盾,在“礼崩乐坏”的乱世中提倡德治、礼治是不合时宜的,只有法治才是治乱世之道。于是,他全面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的变法历史经验,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形成了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该法治思想作为特定历史的产物,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与现代的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但它作为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所以,我们要正确看待韩非的法治思想,吸收其精华,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关键词:韩非 ,法治 ,法 ,术 ,势 AbstractMan's social being decides his social consciousness. The emergence of thought or theory was not accidental but deep in historical root, it is the product that determined by the objective factor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subjective factors of ideology in the social. Han Feis legalist thought rose at the end of the Warring States, he considered that the rule of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i can not solve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t the troubled times. the rule of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i were not suited to turbulent days in which the virtue and Li had been destroyed,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only way to govern the social. So he summarized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s of institutional reforms of every kingdom since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s and the Warring States,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Shang Yang's, Shen Bu hai's and Shen Dao's legalist thoughts critically, and formed the combined legalist thought of "law", "strategy" and" power" systematically. The rule of law as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product , were important in the ancient ideological history of China, has greatly influence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it has positive aspect and negative aspect. Although Han Feis legalist thought aims to strengthen despotism, are essential different from the modern legalist thought, as a valuable cultural heritage, it still has real value to the rule of law in modern China. So we must appraise Han Feis legalist thought accurately, absorb the quintessence and abandon the waste matter in order to make the past serve the present.Key word: Han Fei ,rule of law ,law ,strategy ,power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8 页引 言韩非的法治思想从本质上来看,同君权一开始就是并行不悖的。他的法治观,“不仅不限制君主专制,而且还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服务专制的。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表现出极其强烈的权治特点”1 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90.1。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概念是继受西方的产物,是梁启超先生于清朝末年从西方引入的。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该包含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法治”(Rule of law)在牛津法律大辞典里被解释为: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的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2 夏新华.法治:实践与超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是国家(政府)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公民”。3 郭建华.关于韩非法治思想与现代法律的思考J.陕西: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2001,(03):50.3而韩非的法治不仅是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专制统治,而且是一种以刑罚统治为主要内容的所谓的“法治”。因此,从内涵上来看,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天壤之别。但是,虽然韩非的法治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存有本质区别,但是它们在某些基本原则,义理和机制等方面仍然具有相同之处。因此,经过精心的梳理和重新解释,他的法治思想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仍然有着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试从韩非思想的概述、韩非法治思想的评析、韩非法治思想合理成分的借鉴等方面作以研究,以期在历史的传承和借鉴之中,去期糟粕,取其精华,有针对性地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一、韩非法治思想的概述(一)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理论的产生必有其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客观因素,同时也与思想意识主观因素的交流融合有关。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社会的变化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此时,铁器得到普及,牛耕得到使用和推广,再加上奴隶从奴隶制度的桎梏中获得了相对的自由,这些条件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大量的私田被开垦出来,而与私田相适应的以实物地租形态表现的封建生产关系开始出现,且这种生产关系逐步取代了以井田制作为经济基础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与此同时,新兴地主阶级也在迅速成长和壮大。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力,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观念,实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如“初税亩”、“量如修赋”等经济政策,使生产关系逐步向封建制度过渡,并得到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导致新兴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加深,再加上各自阶级内部的斗争相当的激烈,社会原有的稳定秩序被打乱。韩非根据对当时社会的观察,认为儒家坚持沿袭西周以来的礼治,已无法挽救现在的乱局,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建立新的秩序。而他认为这种新的,且是最好的措施只能是法治。于是,他便在吸收前人思想精华的基础之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止乱,才能重新建立新的稳定的社会。2.政治动荡,但统一趋势日益明显周朝在灭亡之前,虽然名义上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王土”已非周王之土,而是被瓜分成诸王之土。虽然表面上仍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然而“王臣”已非周王之臣。 1 高鸿钧主编.法治论衡中华法文明的当代省思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1.因此,实际上,周朝的权威是形同虚设,周王本身也只是徒有虚名的天下共主。春秋战国时的各诸侯国、封建领主之间因领土、财富和霸权展开了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导致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所取代。社会中违反礼教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时代。礼治已不再适应当时治理天下的社会需要,而天下大乱的局面却为法治的兴起及在各诸侯国的实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韩非生当战国争雄已届尾声之际,天下形势日益明显,他虽然出身贵族,却无力干政,目睹韩国日益衰微,自存已是难能,心里十分寒心。在他看来,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已经成为社会的祸害,他们垄断经济、政治特权,无益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白白养活这批社会的寄生虫,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却报国无门。所以,他认为维护贵族利益的礼治是不公平的,要求代之以公平的法治。他迫切地感到贵族政体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甚至是阻碍了社会发展,认为只有进一步打破贵族政体,整顿已有的社会秩序,才能为建立统一的中央王朝奠定基础,才能为结束混乱扫清道路。于是,韩非从理论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吸收墨家,学习于儒家而有得于道家,创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完整体系,为建立中央集权制的政治结构奠定了思想基础。3.文化上百家争鸣在天下诸侯割据纷争,群雄并起的春秋战国时期,政治上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思想上的不统一。战国的各个学派(人们总称为诸子百家)从不同的角度吸收了当时的文化知识,著书立说,广收门徒,高谈阔论,相互之间在思想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社会上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意识形态领域得到了反映,思想战线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主要代表有儒家、道家、墨家和后起之秀法家等四大家。在战国已届尾声之际,实现封建统一的条件日趋成熟。韩非作为战国思想家中的后起之秀,作为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杰出代表,极其希望能够构筑地主阶级统一的思想,并将这种思想上升为法律意志,打击没落的奴隶主贵族,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从而结束混乱的社会局面。通过对历史的认识和人性的观察,他认为儒墨道三家的理论都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而主张要认清当务之急,顺应形势的需要。他要求汇归百家之学,择精取华,而不嗜言辨,直接参与政治活动。他主张以政治现实为出发点,以具有客观性的法,来确定君主专制的政治秩序,打破贵族社会传统,壮大新兴地主阶级势力,从而完成社会的转型。基于这个目的,他通过批判和继承前期法家和吸收其他学派的理论,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创立了立足于回应现实的理论,最终完成了法家思想之集大成韩非法治思想。(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多元化的思想集成,面临着“大争之世”,“多事之时”的社会矛盾,他吸收了儒家、墨家、道家和前期法家的精华之处并将其糅合升华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创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独具特色的法治理论。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就是“法”、“术”、“势”三结合的“法治”方法。1.“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韩非在“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财货寡”的人口论和“人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理论的基础之上,创立了他的法治思想。首先,他认为当今之世,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德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治国方略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他认为,在奸邪滋生的年代,必须用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实现国家的富国强兵。当今之世不仅要用法治,而且法应该因时制宜,要面对现实,时代向前推移了,适应一定形势的法也要随之改变,因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1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33.1。其次,韩非认为,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古人用仁义治国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他认为,在远古社会,人口很少,即使男不耕,女不织,光野果兽皮维持生活就绰绰有余,从而没有人民相争,故仁义即可治国。而今天一家人有五个儿子不嫌多,五个儿子又分别有五个儿子,祖父有二十五个孙子时都还没死,人口翻了几番,人口众多而财货少,再苦再劳都不够供养,所以发生民众相争。在这种全新的情况下,古人的德治已经过时了,新情况要用新方法解决,而这种新方法且也是最好的方法就是法治,以法治进行赏罚才能止民争,才能安定社会。再次,韩非认为,人生来性恶,都会趋利避害,这种本性是怎么也改不了的,进行改造也是不现实的,只能加以引导和利用,而最好的引导方法就是实行法治。用法律来规定哪些应当做,哪些允许做,哪些禁止做,以严明的法律进行赏罚,民众就不敢乱张扬自己趋利避害的本性,所有行为都在法律的规范内,社会就会稳定,国家才能富强。所以,他说:“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11.2。总之,韩非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他所处时代在治国上不能务德,只能务法,只有法治才能有效的治国,才能真正地治国。2.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结合体系韩非的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结合的体系作为一种法治方法,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首先,治国要以法为本。何谓法?韩非给法下了自己的定义,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师也”。1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02.1“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75.2按韩非的定义,法是由官府所颁布和保存的见之于图书的条文,它是臣民一切言行的准则。韩非高度评价法在治理国家中的意义和作用,赞扬法治的优越性,认为在列国争雄的动乱年代,实行法治,小可以图存,大可以致霸王之业,是否实行法治是决定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所在。其次,“法”、“术”、“势”三者结合。关于“术”的内涵,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3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75.3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4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02.4可见,韩非在吸收了申不害的术的思想后,认为术特指君主驾驭群臣的统治之术。所谓“势”,韩非吸取了慎到有关“势”的思想,认为君主要握有权力,有了权势才能统治人民。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5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57.5也就是说,“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到凭借,这个凭借就是手中的大权。韩非分别吸取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的思想后,把三者和谐统一起来,实现了法术势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他认为“抱法行术”,必须以“处势”为基本前提。而“抱法”“行术”又是“处势”的重要手段。“行术”又是“抱法”的必要方法。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法”是最根本的,但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相辅以为用。有君必须有权,有权必须有势,有术必须有法,“法术势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6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03.6二 、韩非法治思想的评析韩非的法治思想为秦国富国强兵统一中国而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在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他的法治思想也并未推出历史舞台,而是以阳儒阴法、外儒内法的形式继续的为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服务。从本质上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对后世产生了许多的消极影响。但另一方面,他的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律思想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对后世也有积极的一面,在今天仍然有其重要价值。(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积极成分1.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主张以法治国。他给法作了确切的定义,认为法首先应是公开的,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1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75.1认识到法的重要性,认为法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所以他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33.2 “国无常强 ,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9.3此外,韩非不仅主张以法为本,而且要求以法为教,主张将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于众,打击犯罪活动,让民众知晓法律,从中受到教育,有利于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局面。韩非的法治思想对秦朝以及以后的各朝各代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在盛世更是如此。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局面,如文景之治,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其统治者们都在不同程度地继承了韩非的法治思想,重视法的功能和作用,在重视礼治的同时又不忽视法治。在这些盛世中,法律受到重视和得到遵守,上自皇帝下至百官万民,都能够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当时的法律。社会中很少有徇私枉法,枉杀臣民,超越法律的现象,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缓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2.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当时贵族特权猖獗,守旧势力严重阻碍改革进行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为了打击贵族特权,所以他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法的适用上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48.4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这在当时贵族特权等级制度的社会条件下是一种振聋发聩的时代呐喊。当然,韩非种对特权限制的主张,君主不在此列,但也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只是受限制的程度不同罢了。正如王人博教授所说,法家没有形成能够惩罚非法君主的司法机构这样的设想,但法家规定的君权范围是明确的。“君臣上下皆从法”的要求,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事实上是在委婉的告诉君主不能恣意妄为,其行为必须自觉地受法律的约束。“恐惧社会共同体的批评和放逐这种马科斯·韦伯式的“心理强制”,似乎对控制君权滥用确实起到了某种作用”。1 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J.北京:法学论坛,2003,(01):22.1虽然君主专制与法治精神水火不容,让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臣民一视同仁地守法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但不管怎么说,韩非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相对于当时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主张来说,已经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了。3.明法去私韩非在其韩非子·饰邪篇中说道:“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强权势大而逃避制裁,也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情感不能代替法,个人的好恶,恩怨情仇都必须服从于法,天下为公则天下治。但自从秦亡以后,法家的法治思想退出了政治主导地位。“从汉武帝时起,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人情事理代替了法,甚至出现了“春秋决狱”那样的经文断案方式”。2 戴隆芸.略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J.天津:天津市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3,(01):66.2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不徇私枉法,秉公执法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但百姓心中从未认同过徇私枉法的合理性,他们所憎恨的是立法和执法的不公,对一个不徇私情,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他们是充满了无限的憧憬和向往的。所以说韩非的明法去私的主张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进步的,在后来没有能好好的得以实现,对他来说只是社会制度的作弄罢了,但他能理性的认识到这一点,已经是难能可贵了。4.法治实现的原则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他明确了法治实现的几个基本原则如公开性,平等性,稳定性和变易性原则,有积极的合理性。在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方面,韩非主张法律应该公布于众,颁布成文法,增强法的透明性。认为只有将法律公之于众,人民才能更好的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为自己在社会上的立身行事提供行动指南,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在法治的平等性原则方面,韩非在法律的执行方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对当时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尊贱有别的特权思想起到了冲击作用,有利于出在人们心中树立平等的观念。在法治的稳定性和变易性原则方面,韩非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一定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使国家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最终会导致国家的混乱,正所谓“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3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55.3但另一方面,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不是要求法律恒久不变,法律应该随着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变化,故“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治与时移而禁与能变”。1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34.1因此,法必须是顺应时势,一旦该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法也应随之而变。(二)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成分1.积极鼓吹君主独裁韩非法治思想的基石和核心是主张和维护君主独裁专制,且这一思想贯穿于他所有思想的始终。他总结夏商周灭亡的教训,认为无一不是君权旁落所致。因此,他认为君主必须独操权势,且不得与臣下共有,否则君主就要受蒙蔽:“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下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52.2只要君主高踞众人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且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势,就能达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效果。3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7.3韩非的君主独裁主张,被秦始皇在实践中恶性地贯彻运用,对秦王朝的建立和灭亡产生了直接影响,而且也为中国历史发展的政体取向提供了理论依据,确立了其后长达二千多年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对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政治模式中,即使国家在形式上制定了完整周密甚至看上去公正的法律,也很难保证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因为他把法律的选择运用完全寄托在没有权力制约的君主个人身上,很容易将形式上的法治演变为实质上的人治。“中国长期不能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不能不说和长期处于这种政治模式而产生的影响有关”。4 洪琢.韩非法治思想及其消极后果J.江苏: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67.42.推崇阴谋权术韩非积极吹嘘君主独裁专制,认为君主在拥有独裁大权的同时,还要学会使用诡秘的阴谋权术驾驭臣下。他的这种阴谋权术是建立在高度君主独裁的专制主义基础之上的,目的是为了明察并督责臣下的言行举止,以维护理想的君臣关系。这种阴谋权术不讲究原则,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具有突出的隐蔽诡诈性。殊不知,这种完全依靠君主个人的品行和能力独掌并运用的阴谋权术,是很难保证总是获得理想效果的。相反,既然君主会用这种阴谋权术,臣下亦非等闲之辈,当然会效仿,而且有些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造成君臣之间,臣子之间离心离德,勾心斗角的局面。就连韩非本人也未能幸免,成为这种“术治”的牺牲品,着实令人可悲。韩非的这种“术治”理论,“集中概括和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本质,被后来的阴谋家发展为谋国、篡权、杀人害命的权术,极易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不可挽回的矛盾和分裂,激化了封建政权与人民大众之间的矛盾,最终只能是造成国家的混乱,社会日益黑暗和衰败,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1 洪琢.韩非法治思想及其消极后果J.江苏: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62.1。他的这一思想在其后的历代王朝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导致中国古代官场的黑暗腐败,阻碍了社会的进步。3.主张重刑轻罪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尤其重视刑罚的作用,鄙弃仁义道德,主张“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他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31.2因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3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30.3所以,从内容上来说:“韩非提倡的法治,实际上是刑治。“他把法尽可能缩小到刑罚方面,强调用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把本来应该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思想的各条渠道,各种形式解决的复杂社会问题,简化为重刑问题,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又一缺陷”4 张家国,王兴和.韩非法治思想刍议J.湖北:黄冈师范学院学报,1999,(05):75.4。韩非的重刑思想为秦朝以及以后的历代王朝所采用,被许多统治者奉为圭臬。统治者们为维护专制而,滥杀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人自危,最终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加深社会危机,从根本上危及国家的社会秩序,甚至发生起义导致王朝的反复更替。从中国古代刑罚史的整体脉络上来看,虽然总体上刑罚的残忍度在不断的减弱,严刑峻法的种类在不断减少,但惩罚仍然是相当残忍的。这种主张下盛行的严刑峻法,有违天理,悖于人道,人民苦不堪言。4.重农抑工商富国强兵是法家的一贯主张,也是韩非法治思想的追求的目标。为了富国强兵,他鼓吹耕战而抑制工商,认为耕战是富强之术,是强国之本,不能本末倒置。为了提高从事耕战者的社会地位,他把不从事耕战的人一律斥之于社会害虫。他认为“商工之民”,与“学者”、“言古者”、“带剑者”、“患御者”都是法治的破坏者,是社会的蛀虫,是“邦之五蠹”,1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699700.20071所以他明确提出:“人主不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直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亡朝,亦勿怪矣”,2 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700.2在此基础上要求统治者对工商活动进行打击和禁绝。这种重农抑工商的主张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对保护农业经济,保证军事力量,巩固专制政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则限制了农业的发展,削弱了军事力量,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后世统治者中虽有人逐步认识到农工商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性,采取了农工商并重的政策,使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但总的来看,重农轻工商,仍为我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主要特征之一。数千年来,我国自然经济是顽强延续,商品经济却萌而不发,以至在世界上由富强的东方大国渐渐沦为近代西方列强任意践踏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从经济的角度看,多少与重农轻工商有关。5.极端反对德治在儒法两家的争议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治国到底是要用德治还是用法治。在韩非法治思想中他一再强调要强化法治而反对德治。由于受到道家老子的影响,韩非很反对繁冗的礼节,认为儒家的仁义礼节太过虚伪。此外,当时是战乱频繁的年代,百姓生灵涂炭,且他看穿了没落贵族试图以仁义来和新兴的地主阶级搞阶级调和而达到复辟的阴谋诡计,所以他对儒家的仁义道德治国便是迎头痛击,主张用法治来巩固封建专制政权,以统一中国而结束纷争。韩非之所以会表现出后一种片面性,很可能是基于一种认识:以为这样才算是以法为尊,突出法的地位和作用。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因为“任何正确的适时法律,如果不辅之以道德,那么,它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它的地位也不可能真正的得到巩固”。3 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M.xxx:xxx人民出版社,1996.103.3韩非把法治看得过于绝对,以致后来一味的迷信他的法治思想,走极端的法家路线,实行暴政使人民苦不堪言,最终秦王朝政权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土崩瓦解,这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个最为局限的地方极端强调法治的功用。其实,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任何一方被极端推崇后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正如芝加哥大学的一位比较稳重,应该说是保守的教授爱波斯坦曾经撰文指出“光有法治对于一个理想的文明社会是不够的,还应该重视德性的建设”。 4 Richard A. Epstein, “Beyond the Rule of Law :Civic Virtue and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56,1999.149. 4三 、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韩非的法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即使到了今天,借鉴和吸收他的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对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发扬韩非“以法为本,以法为教”的精神,加快我国法治建设韩非作为法家之集大成者,“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是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本质与今天“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是不同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法律,其社会功能都只是在于惩罚,并未有效地上升到组织社会生活的地位。因此,有学者说:“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有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1 梁漱凕.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07.1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要把法律规范排在其它规范之上,崇尚法律的至上性。法律至上不是表明人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强调它在各种社会规范中的地位,不是讲法律的地位在人之上,而是强调一个社会对各种规范进行选择的时候,法律应当成为最高的规范,所以韩非的以法为本与今天的法律至上又是不同的,因为,“法律至上意味着重要社会秩序的确立,主要应靠法律,即使是这个社会的统治者也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权力,法律在各种行为规范中有最高的权威”,2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930.2但韩非重视法律的功用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当今中国要走法治之路,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的至上性。要建立法治社会,首先就必须要有法,且必须是良法。因为,制定良好的、符合人性的法律是构筑法治大厦的基础。因此,我国一方面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有了良好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使法律受到普遍遵从,遵守法律应成为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的战乱,各种运动,领袖治国加上以突破规范为内容的改革,中国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降到历史最低点。小人物以钻法律的空子为精明,大人物以“突破法律”而自豪。敢于“突破”上位法成为改革之路,媒体追捧的所谓人大多数为坏法之奸徒,遵守法律则成为无能甚至傻瓜的代名词”。3 徐显明、刘瀚.法治社会形成与发展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621. 3因此,在民众法律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制定法律外,还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规范他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因为,仅仅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带来法治,“唯有当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相一致,法律获得普遍遵行时,法治的时代才可能到来”。1 杨昌宇.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