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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2.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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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2.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doc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 页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毕业论文(设计) 第 页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域名的概述 2(一)域名的基本含义2 (二)域名的特征2 1.国际性 2 2.唯一性 23.无形性 24.永久性 35.标示性 36.稀缺性 3 二、域名的不正当抢注 3 (一)引发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3 1.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3 2.域名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3 3.相关权利人对域名注册、保护意识不强 3 (二)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危害性4 1.破坏正常的市场及网络秩序 4 2.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4 3.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4 (三)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主要表现4 1.恶意抢注、盗用他人商业标识为域名 4 2.抢注、模仿、篡改在先知名域名为商标 4 3.恶意抢注仿冒他人域名的域名 5 (四)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5 1.域名不正当抢注的主体要件5 2.域名不正当抢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5 3.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主观要件5 4.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客观要件6 三、我国现有法律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的不足7(一)我国域名管理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 7(二)相关法律对其规制没有明确规定 7(三)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 7 四、完善我国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8 (一)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的法律部门选择 8(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设想9 1.增加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9 2.制定一般条款 9结 论 11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域名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由于相关权利人对域名的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滞后等原因,使域名注册及使用存在不正当的现象及对此解决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域名、域名抢注的相关知识介绍并结合案例,分析域名抢注的原因、不正当抢注的构成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的不足,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探讨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关键词】域名 不正当抢注 恶意 法律规制Domain Name Improper Cyber-squatting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Commerce, domain name, which process a huge commercial value,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part of people's daily lives and communication. However, because some related oblige ine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domain name, they are lack of the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it, the legislation is lag behind and some other reasons, there exist some phenomenon or disputes about improper cyber-squatting or the misuse of domain name. Combining some related introdu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the cyber-squatting and some related cases, this article tries to give an over-all analysis about the reasons of the cyber-squatting of domain names, the constitution of improper registration of domain name and the shortcomings of curr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is article also explores the related laws from the angle of anti-improper competition.Key Words: Domain Name Improper; Cyber-squatting; Malicious; Rules and Regulations引 言1976年5月,美国日用企业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该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1984年和1994年,宝洁公司分别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1999年1月,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宝洁公司以晨铉公司将“”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晨铉公司认为,“safeguard”的英文表达中有“安防”的意思,而自己经营的有“安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并非恶意,且“safeguard”并不是驰名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精神的。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与此同时,这一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1 参见:(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与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10/09/13480.shtml 。判决一出,人们纷纷对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的使用提出了异议。 到底什么是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如何对它进行法律规制,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域名的概述(一)域名的基本含义 域名,又称为网址,是指为了方便人们记忆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如:大学学校门户网站IP地址为210.40.0.255相对应的域名为从组成上看,域名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如图: 万维网 三级域名 二级域名 中国顶级域名最右边为顶级域名、最高域名,是国际或地区的代码,.cn代表中国,其他如用.us代表美国的代码等。二级域名表示主机所属的网络性质,一般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域名,.edu表示教育机构,.com表示商业组织等为类别域名;再如bj表示北京tj表示天津等为行政区域域名。顶级域名与二级域名都是由国际协议、国家主管机关予以规定。www代表万维网。最后一部分为三级域名,其是由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号(-)组成的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组合。除国家禁止性规定外,三级域名可由申请人自由组合,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的地方,也是域名抢注最为狂热的地带。(二)域名的特性域名作为计算机虚拟空间的“门牌号”有其独特的性质:1.国际性。域名是对全球网络开放使用,无地域性限制。2.唯一性。域名只要一经注册,持有人享有对其独占的权利,“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和广泛性”1 刘英群.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J. 发展月刊,2006,10:98. 并且由于每台计算机只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在网络世界中不可能寻找出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而商标等则可以同时在不同行业间存在相同的标识。3.无形性。域名类似于商标、企业名称是由一系列字符组成,区别于有形物,不能在客观上为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4.永久性。域名的持有人对其的持有是永久性,不需像商标等期限截止,要继续使用必须申请延展。“网络用户一旦获得域名的注册,便可永久的支配该域名,除非权利人想放弃这个域名,否则它一直有效。”1 肖晓峰. 从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谈域名权的法律回归J . 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5,10:102-107. 15.标识性。域名的存在便是为了便于用户区分计算机网址、网络寻址、信息查询,其标识性是其目的特性。6.稀缺性。这是域名的重要特性之一,由于人们记忆力、字母数字组合形式有限等限制,使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一些易记、引人注意的域名更为人们所热衷,成为抢注的首要目标,如:驰名商标的域名,.com顶级域名下的域名等。二、域名的不正当抢注 (一)引发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 域名不正当抢注是指经营者恶意抢注域名,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有:1.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的时代,对于企业,域名相当于是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企业公众形象的延伸,其所连接的网页是企业的信息窗口。“企业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立了一个窗口,国内外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网址查看信息”2 王天瑞. 网络域名抢注法律问题探讨N.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73-74.2,其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树立企业形象,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消费者,域名已成为其查询网址的重要途径,对于被称为“注意力经济”的网络经济,而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易记的域名,加之域名本身的特性使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2.域名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足。域名的注册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并且域名注册机构不会对注册人的申请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对于申请人持有该域名的目的只有发生争议后才会涉及,而现有域名保护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法规与之间存在的灰色区域,为域名不正当抢注提供了可能,“域名注册制度和商标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缝隙,使抢注商标域名有机可乘”3 李凤琴. 域名抢注行为之法律探析N. 嘉兴学院学报,2002,2:49-52.3,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规制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同时又成为滋生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温床。3.相关权利人对域名注册、保护意识不强。大量企业并没有考虑到域名的注册,对于展开电子商务的理念不强,当其意识到建立企业的网站,为时已晚。域名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是域名不正当抢注成长营养。如:康柏计算机公司以500万美元回购其被抢注的域名1 参见:网络域名与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来源,1。“目前,已有许多恶意抢注者把目标瞄准国内广大知名企业,其目的除了敲诈勒索外,还试图抢占中国本世纪,甚至下世纪的电子信息空间,其后果极为严重”,2 王天瑞. 网络域名抢注法律问题探讨N.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73-74.2一个企业失去域名也就失去入住信息社会,进行电子商务最优路径,并把自己应有的发展空间拱手让人,如果相关权利人加强保护意识,将降低域名不正当抢注现象的发生。(二)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危害性1.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及网络秩序。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有一个健全、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抢注者取得权利,而未抢注者可能就是承担义务,这种义务完全可以带来他们事实上的财产损失。”3 熊玲珠,金鑫,陈立群. 试论法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限制N.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105-127.3且“域名的不正当恶意抢注与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相违”4 陈俊. 我国域名抢注的立法对策J. 律师世界,2001,8:23-24.4可见,不正当抢注域名的行为最严重的危害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具体看来:2.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1)域名不正当抢注可能造成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的混淆与淡化。域名可能因为其与企业的名称、商标等相同或相似造成公众的混淆或因域名抢注造成商标的淡化,不利于保护商业标识的独特个性、广告价值和良好声誉。(2)域名不正当抢注抢占了企业在信息网络中的商务领域,使企业失去在电子商务中的有利空间,加大投资成本,甚至会因为不法利用域名的行为造成企业商誉等方面的损失。3.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当消费者搜索企业名称、商标,甚至是名人的名字等域名时,出现混淆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或用户信赖利益的损失,也会妨碍其知情权的实现,多次查询也会增加成本。(三)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主要表现域名不正当抢注必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1. 恶意抢注、盗用他人商业标识为域名。抢注人在客观上利用了他人的商业标识在市场上已有的声誉。如:北京国网利用宜家的知名度抢注的域名。1 参见:从“IKEA”案看中国域名争议的司法政策,12.抢注、模仿、篡改在先知名域名为商标。在实践中商标局对注册域名商标的申请,只要其非共有部分(除顶级、二级域名的部分)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即可予以注册,这样可能消灭域名的独特性等,造成域名持有人的利益损失。3.恶意抢注仿冒他人域名的域名。这种方式主要为域名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如:一家经营软件企业注册将其域名注册为“M”,被认定为模仿微软公司的域名“”,其只是将字母“o”换成数字的“0”2 参见:网络法律热点综述,http:/www.it-2。(四)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1.域名不正当抢注的主体要件。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从事经营、营利性服务或具有利益相关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其他相关人。2.域名不正当抢注侵害的客体。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稳定的网络秩序、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是其侵犯的客体。首先,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可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经营者可以通过域名网址联接其他的网页,以达到借名宣传的效果,更有甚者通过连接域名获取高额利润。再次,通过域名的不正当抢注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传递不真实、欺诈性的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时间、精力等的损失。最后,域名的不正当抢注还破坏域名为方便消费者而设立等的目的,破坏、扭曲正常、健康的网络秩序。3.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主观要件。域名不正当抢注在主观上的认定要求抢注者恶意,对于恶意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恶意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1)以高价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持有人提出或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恶意,当然应该允许其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2)抢注域名是为扰乱相关权利人的营业。首先,抢注域名是为阻止他人使用。“抢注域名的目的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志专用权人使用相应的域名”1 李凤琴. 域名抢注行为之法律探析N. 嘉兴学院学报,2002,2:49-45.1。域名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区别于商标的不使用不侵权,作为唯一的域名,注册后就可以独占排斥相关权利人使用,因此,“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指导意见 2应认定为恶意抢注。其次,利用域名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商誉或干扰其进行营业活动。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的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3)利用域名抢注“搭便车”。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且其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利用他人商标等标识已有的商誉,吸引消费者、用户的注意,通过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或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混淆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如: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厦门汇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的域名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为兄弟株式会社的经营覆盖信息、时装、通讯等领域,并拥有“brother”的商标,汇讯公司擅自注册了“”的域名并进行使用,其行为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裁决:其行为构成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3 参见:日本兄弟工业仲裁获胜归属尘埃落定,3。(4)为商业的目的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解规定把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域名领域,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防止其淡化。(5)其它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况。笔者认为恶意情形包括大量地注册域名自己不使用或消极使用、注册人提供不真实的申请信息等。如:域名争议案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调解中心就以原域名持有人没有实际使用该域名,并试图以高价转让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裁决原域名持有人的行为为恶意。4参见:网上品牌要打保卫战(品牌关注),4“注册者在申请注册域名时是否曾提供虚假的联系方法或有意地不更新其准确的联系方法,成为判定是否恶意的标准,”5 王朝阳. 美国如何判定域名抢注者恶意J. 中华商标, 2002,2:17. 5。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保证注册该域名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等。4.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客观要件。只有抢注者主观上具有恶意,并实施了客观上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抢注。“对于非恶意的抢注,哪怕是注册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标,也不应认为是无效或不合法的,只要是取得程序合法,即应被认为是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是合法行为。”1 赵伯初,廖鹰. 浅析域名抢注的合法性J. 兰州学刊, 2005,1:184-186.1三、我国现有法律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的不足我国为了加强域名保护、规范域名运作系统的管理,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及司法解释:2004年9月,信息产业部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修正的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解释)。以上专门的法规解释加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了我国域名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分析可以得出其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我国域名管理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在解决纠纷时对于法律的适用、理解争议较大。“(这种体系最为明显的缺点)其直接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与域名联系,既容易导致混乱,又无实际意义”2 张运所. 论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N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21(1):34-36.2。当事人、法院等在争议解决时,对适用法律、法律的理解的分歧较大。(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规制没有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显然域名不正当抢注并不属于其中。 “域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标识,网络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即使使用了域名宣传商品,直接认定商标侵权也是困难的”3 熊玲珠,金鑫,陈立群. 试论法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限制N.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105-127.3即使是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将其保护扩张到其他商标类别中去,但未规定将其延伸到网络世界,且我国并不承认商标反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合理不合法。(三)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管理办法等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且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争议解决办法、实施细则受案范围过窄,主要是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的中、英文域名且其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司法程序。管理办法以及问题解释虽然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过度保护相关权利人,易造成域名的方向侵略,不利于对域名持有人的保护,也不利于激励人们抢注域名。“注册域名处于一种不确定中,其效力最终取决于是否有商标持有人提出异议,这就给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以可乘之机”1 熊玲珠,金鑫,陈立群. 试论法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限制N.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105-127.1。并且相应的机构在域名注册、使用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此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某些条款进行扩大解释综合予以调整,易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影响域名持有人对法律的信赖,随时都会担心自己的域名被反向侵夺,没有作为所有权人的安全感。“确定性是和谐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性”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93-294.。因此,必须针对以上问题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规制法律进行研究、修正。四、完善我国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一)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的法律部门选择要改变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制度现状,完善对其规制,应首先解决其规制法律部门问题。首先,若选择行政法规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进行规制。行政法规的位阶过低,浮动性、行政性较大,易规定过死,不能适应和反映当前域名不正当抢注的现状。其次,建立判例群,配合司法解释予以调整。我国并没有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是不能取代立法的作用。最后,选用相关法律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进行规制。法律可以解决法律的位阶问题,但是适用哪部法律呢?有人提出应将域名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即域名权,制定一部单独的域名法对域名权的产生、变更等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其在法律划分部门法的均衡性原则上有欠斟酌。也有人考虑到域名与商标的密切联系,提出应将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归于商标法予以调整。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域名作为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物,并非传统的商业标识。虽其二者有密切联系,但是域名不正当抢注的主导因素并非商标,其违背了划分部门法的主导性原则,也有人提出可以加入商标淡化规定,把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笔者认为其不能解决域名之间的不正当抢注行为。笔者认为,域名的不正当抢注行为应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首先,从主导性因素上分析,域名的不正当抢注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包括以下三个要件:(1)主体是经营者,笔者认为此处应作扩大意义上从行为性质上理解,即使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都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还应包括无照经营者、不是经营关系中的利益相关人等。(2)行为的危害性,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使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3)行为的违法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定为其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下面即将讨论的问题。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特点适合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在于行为法属性、诸法合体性、行政干预性、不确定性、补充性等,而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调整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综合的考虑,行政管理参与其中,且由于对“恶意”等的界定随信息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要求而变化。综合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归属的整体性、预见性、均衡性、主导性分析,其应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且有利于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综合考虑商标淡化等因素。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正是必要的。(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设想 域名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稀缺资源,是进入电子商务世界的唯一身份定义,法律应该鼓励人们进行抢注,提高域名的抢注意识,以最快的速度获得身份资源,而不是消极的等待。而域名抢注的活跃必然会剥夺在先相关权利人与欲使用人的权利,法律必须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就必须从传统民商的结果补偿原则中解脱出来。“剥夺某部分人的受补偿的权利,而去实现鼓励抢注的法律意图”1 熊玲珠,金鑫,陈立群. 试论法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限制N.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105-127.,因此,应对域名抢注区别对待:对于善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予以保护;对于恶意的抢注域名进行规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又有利于活跃域名市场。应此,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正,加入对域名的调整,笔者认为可以运用两种方法予以规制。1.增加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域名不正当抢注并不在其中,可增加经营者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人不正当抢注域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制定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综合性的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属性,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其可以适应包括域名在内的其他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完整规制及对市场经济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原则性条款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但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一般条款奠定了基础,且我国目前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案件中法官大都是按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法律责任的一般条款适用逻辑顺序判定持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可以制定如: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违背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结 论综上所述,作为进入电子商务空间的唯一身份认定的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引发的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严重破坏了既定的市场秩序,修正、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规制,符合域名不正当抢注行为的特点,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适应当前中国域名注册现状及发展前景,在保护在先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平衡抢注人的合法利益,可以充分的激发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竞争的热情。【参考文献】1于泽辉,张海旭主编.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第一版.2孟勤国,屈茂辉主编.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4第一版.3吴佩江.网络法律教程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6第一版.4杨安主编.软件与网络法案例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8.5史际春主编.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7贾法菊主编.论域名反向侵夺J.北京:商场现代化,2006,1(上旬刊). 8贾法菊主编.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法律问题探讨J.北京:商场现代化,2006,10(上旬刊). 9吴曦.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立法评版J.江苏:江苏警官学报,2004,19(2).10张运所.论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21(1).11刘英群.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J.发展月刊,2006,10.12肖晓峰.从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谈域名权的法律回归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5,10.13熊玲珠等 .试论法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限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14王薇.论域名的法律冲突J.商场现代化,2006,3(下旬刊).15乔晓静. 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 ,2003,12.16李岱宕,李爱民.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J.山东法学,1999,5.17章法. 谁抢注了我的域名J.检察风云, 2006,4.18龙一平.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9王天瑞. 网络域名抢注法律问题探讨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1.20陈俊.我国域名抢注的立法对策J.律师世界,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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