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岳斌《动物防疫法》酒泉市专场讲座.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酒泉市专场讲座,动物防疫法讲座,一.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 二、动物防疫法的框架 三.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变化 四.贯彻动物防疫法的基本要求,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整体框架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 总则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动物防疫法的基本框架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 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一: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动物防疫法的变化,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200多种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2004以来,形势依然严峻)亚洲I型口蹄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血吸虫病 外来动物疫病(如小反刍兽疫、疯牛病)威胁越来越大,动物防疫法的变化,促进养殖业发展 畜牧水产养殖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2006年,畜牧业总产值1.4万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5%。肉类产量达到7980万吨,禽蛋产量2940万吨,奶类产量3290万吨。水产养殖世界第一。养殖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农民出售畜产品收入占出售农产品收入近40%养殖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愈显突出。2007年猪肉价格上涨,CPI持续增高,食品类价格指数增幅最大,影响国民经济全局。,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一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每年200亿元。二是影响生产积极性。猪蓝耳病-生猪生产。三是制约动物产品出口。我国猪肉、羊肉和禽蛋的产量居世界首位,家禽生产居世界第二,牛肉生产居第三。但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量尚不到总产量的2%。以猪肉出口为例,我国猪肉出口量仅占世界总出口量的1%,而美国猪肉产量只有我国猪肉产量的34%,但其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9%,其出口是我国的9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最显著变化。体现了动物防疫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多种动物疫病,7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近年禽流感、血吸虫病、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卫生部通报,结核病、狂犬病人的死亡数已居人传染病死亡数的前两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扩大动物产品调整范围 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修改后为: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明确政府防控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从而确定适当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疫病监测)、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六:动物疫病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七: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全国、地方)强制免疫计划(全国、地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八:明确强制免疫组织和义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九:确立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动物防疫法新的变化,变化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 一是要求健全监测网络 二是要求制定监测计划 三是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职责;四是明确养殖者经营者接受监测的义务。,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一:确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预警:红、黄、橙、蓝四 级,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二:扩大动物健康标准范围 现行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三:明确种用、乳用动物定期监测制度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四:明确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 现行动物防疫法仅明确了动物防疫防疫条件,但没实行许可。许可法出台后,依法被停止。新动物防疫法明确其许可条件、程序并发证。但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合格证,实行事后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五: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一是实行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相当于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定义。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三是明确农业部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2007年初我部已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范,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须经农业部验收合格,并公布。,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六:扩大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 产品范围 第二十五条四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七:明确动物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疫情。,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八:设定疫情报告便民程序 区分外部报告和内部报告 外部报告:可以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三者之一报告疫情。内部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条例、预案、办法),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九:明确疫情认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明确疫情通报制度 分国内通报和国外通报 一是农业部向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通报;二是发生人畜共患病,兽医、卫生部门相互通报疫情;三是农业部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一:严格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一是要求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疫情。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是农业部统一管理并公布疫情。二是明令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二: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 封锁。主要针对新疆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后的情况,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三:规范疫区封锁解除程序 第三十三条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四:强化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责任 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新动物防疫法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五:完善疫区内有关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六: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衔接 第四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七:确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执法主体地位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八:明确检疫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九:明确官方兽医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明确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一:明确检疫申报环节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二:设立检疫申报制度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三:强化官方兽医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现场检疫;对检疫结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四:明确无规区特殊检疫措施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五:扩大检疫审批范围 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六:明确检疫审批主体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现行动物防疫法: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输入地、输出地不明确,哪一级也不明确),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七:明确检疫审批程序 第一步:先到输入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步:在输出地取得检疫证明;第三步: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八:改革野生动物检疫制度 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十九:明确检疫不合格无害化处理 费用承担主体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明确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程序 现行动物防疫法仅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缺乏处罚条款,操作性很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一: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二: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要点 一是考试条件: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二是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三是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三:确立执业兽医从业注册制度 一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需要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二是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三是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业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四: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 一是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二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五:规范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业 针对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区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培育乡村兽医服务队伍建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六:明确对动物防疫活动全过程监管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此条规定涵概了动物防疫活动全过程。,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七:强化动物卫生监管措施 一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二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三是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四是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八:强化流通环节检疫监管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十九:规范动物防疫执法行为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执法服装问题不是法律制度问题,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明确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一: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和机构建设 一是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二:明确应急物质储备法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三:建立动物防疫补偿法律制度 一是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二是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四: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十五:强化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三是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科学设定罚款数额。在与同类法律如畜牧法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兼顾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与威慑性,科学设定罚款数额。,动物防疫法的变化,五十六 法律责任中比较大的变化:一是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首先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不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有危害可行物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贯彻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旧对比把握准确理解透彻,贯彻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深入宣传家喻户晓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贯彻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提高素质树立形象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严肃执法建立秩序立法方面的准备配套法规的制定,贯彻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建立执法守法的和谐局面经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