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原则.ppt
环境法基本原则,经济发展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预防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第140页。),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蔡守秋),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包括以下要点:由法律确认,在环境法中由所体现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法律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立法:推动新的法律规范的形成行政:指导具体规范的正确适用司法: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的不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一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体现二提出的理论背景或依据三该原则的法律含义四对该原则的评析,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争议焦点:实际上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反映了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一面。,怒江开发案例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一个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该案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实际困难。,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大气污染防止法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8年),原则的背景和依据,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报告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宣言: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像样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卫生设备。因此,发展中的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为了同样目的,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背景和依据,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思想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4:环境问题不能脱离了经济发展进程孤立地看待。原则3:发展中国家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需实现,法律含义1、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性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性3、协调原则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寻求两者的协调。由于无法确定经济行为的临界线,因此只能在决策程序中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纳入一体化,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来实施。,4、协调原则下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发展计划政府决策行为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政府责任的立法企业行为更多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思考:该原则是否应当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学者意见2、我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发展阶段3、环境保护先进国家如美国自90年代后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从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1、学者观点观点一:环境法应以协调发展为原则观点二:环境法应以生态优先为原则观点三:应将协调发展原则规定为“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2、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国家。目前仍有一亿人处于温饱以下水平。抛开经济发展搞环境问题是否现实?3、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美国70年代到90年代,最高法院对待环境问题由激进转变为保守。,公众参与原则,法律规定该原则的理论依据法律含义:公民参与还是环境权?该原则的实施,案例:百旺嘉苑维权案 本案焦点:1、电力公司的电磁辐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造成了公民的损害?(科学不确定性问题)2、公民的环境权是否实体权利?(应否为实体权利?),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水土保持法2010 修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理论依据,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环境公共委托理论环境权理论,美国法学家萨克斯: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国民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民与国家之间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该理论将环境要素界定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确立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的产生60年代,美国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环境权的概念开始出现70年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环境权的定义与内容定义: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内容:生态性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经济性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陈泉生),环境权的内容: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其中,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请求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国家和时间(53个),亚洲:韩国(1987)、蒙古(1992)、阿塞拜疆(1995)、格鲁吉亚(1995)、吉尔吉斯(1993)、土耳其(1982)、菲律宾(1986)非洲:埃塞俄比亚(1995)、安哥拉(1992)、贝宁(1990)、布基纳法索(1991)、多哥(1992)、佛得角(1992)、刚果共和国(1992)、喀麦隆(1996)、马里(1992)、莫桑比克(1990)、南非(1993)、尼日尔(1999)、塞舌尔(199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90)、乌干达(1995)、乍得(1996)欧洲:俄罗斯(1993)、白俄罗斯(1996)、摩尔多瓦(1994)、乌克兰(1996)、保加利亚(1991)、比利时(1994)、法国(2005)、芬兰(1995)、捷克(1991)、克罗地亚(1990)、拉托维亚(1998)、马其顿(1991)、挪威(1992)、葡萄牙(1976)、斯洛伐克(1992)、斯洛文尼亚(1991)、西班牙(1978)、匈牙利(1989)、黑山(1992)、塞尔维亚(2006)拉丁美洲:阿根廷(1994)、巴西(1988)、厄瓜多尔(1983)、哥伦比亚(1991)、委内瑞拉(1999)、智利(1980)、尼加拉瓜(1986)、巴拉圭(1992)、哥斯达黎加(1994)、秘鲁(1993),环境权理论的困境环境权理论的特点:1)宪法性权利;2)实体权;3)共有权;4)不可转让 环境问题的特质:1)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2)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 由此,环境权理论与环境问题的特质不能相符,导致环境权理论的困境。(叶俊荣),公民参与原则的实施,立法:宪法与其他环境法律应确立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行政:保障公民切实参与环境行政管理活动司法:扩大行政和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法律规定理论依据法律含义实施机制是否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法(1989)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2005)第十条准予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隔离引种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引进和推广。,主要依据,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治理费用的不经济性环境问题的缓发性、累积性、潜在性,科学技术的滞后性,法律含义,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和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并非代替治理,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实施机制,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新的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2003)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3R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应成为国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注意到预测、预范、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关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特点:1、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国外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与适用德国法:如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草案 定义:当不能获得科学结论性地确定的理解时,风险防范原则也要求行动。风险防范原则要求在经济的一切部门,开发出能够显著减少环境负担尤其是因引入有害物质而增加的环境负担的技术。,宪法层次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基本法层次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预防为主、预防和纠正并举的原则。,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美国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美国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如,美国储备矿产案 该案的焦点问题:1)空气污染的不确定 2)水污染的不确定,学者观点考虑国际环境条约的义务性规定,借鉴国外和我国个别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只有把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常纪文),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范围?(重大?一般?)如何定义风险?(风险的概率是多少?)谁承担举证责任?预防措施的限度?(比例原则?成本有效?),思考:我国是否应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我国面临的环境风险:转基因农产品的环境风险纳米技术的环境风险温室气体的环境风险,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污染者付费(PPP)到污染者负担德国1970年对该原则的定义:“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该原则的经济学原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谁污染谁治理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需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996年国务院关于保护环境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法律规定1、污染者负担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2、开发者养护环境保护法(1989)第19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森林法(1989)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海洋保护法(1999)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3、利用者补偿矿产资源法(1996)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森林法(1998)第八条(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水法(2002)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森林法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维护、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4、破坏者恢复森林法(1998)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水土保持法(1991)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矿产资源法(1996)第32条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法律含义1)责任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减轻或排除其所可能造成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义务)。2)责任人因其不作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由其负担其原本应支出的费用(赔偿义务)。3)责任人对其所耗用的自然资源或享受的生态惠益承担经济补偿(补偿义务)。,环境责任原则囊括了:行政法上的预防、付费和治理责任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学者对该原则法律含义的发展消费者负担受益人负担,原则的实施通过环境法上的环评制度、许可制度、治理制度、以及环境资源税费制度实施。此外,该原则要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