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pt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实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标准框架,1总 则2术 语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2城乡用地分类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一般规定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附录,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突出市场调控作用;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满足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市域内城乡用地: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8大类、35中类、44小类。,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2)部分用地纳入城乡用地,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用地分类,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乡用地,H 建设用地E 非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H 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15独立建设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E31空闲地E32其他未利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城乡用地,R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保障性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设施齐全、低层,设施较齐全、多、中、高层,设施不齐全、简陋住区,R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保障性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绿地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用地划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将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教育用地和医院用地、农贸市场用地划入商业设施用地,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仍然属于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分类思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两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其下的中类大致可以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的中类中找到相互对应的地类,但是进行必要的一些整合。,政府主导,行政管理及公益设施,通常通过划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需要财政拨款持续扶持,市场主导,商业服务设施,又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各个环节中寻求利益最大化,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类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增加原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强调基本的体育场馆和训练基地用地。高尔夫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分为四个小类,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休疗养用地”纳入“旅馆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单列为中类。,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需求;,单列为中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增加了农贸市场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旅馆用地内涵(度假村)。,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含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科研设计单位,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原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除了基本体育设施的部分、“游乐用地”中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剧院用地”等。,新增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整体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进行划分,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一类二类三类,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纳入了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货运车队等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划分,取消原“堆场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线路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交通站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取消“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新增类型,整合原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公交枢纽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线路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交通站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原U21公共交通用地中除了公交枢纽以外的用地)、社会停车场两小类,包括教练场、汽修等。,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增加“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排水设施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环卫设施用地;增加“环保设施用地”,新增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包括消防设施、防洪设施。,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增加广场中类,取消原小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原标准,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增加广场中类,取消原小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原公共绿地,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G22,原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原S22,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火车站前广场,天府广场,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三部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原标准宜在第级内(90-105 m2/人),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3.0 36.0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5.5m2/人。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12.0m2/人人均绿地面积: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0m2/人,原标准居住:18-28工业:10-25道路:7-15绿地:9其中公共绿地:7,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