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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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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业务培训.ppt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培训目的,随着清节后各项目全面开工、复工,为了普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知识,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促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更好的监督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分散公司及个人安全监理风险的目的。,培训主要内容:,一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及注册人员安全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二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三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四 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五 安全监理资料管理概述,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 单位及注册人员安全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2009.8.2西安地铁一号线金桥工地基坑坍塌事故,致两人死亡的地铁一号线坍塌事故原因查明:基坑开挖支护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相关人员职责履行不力、较差自然地质和连续降雨施工和监理单位被停止招标两年,青海3.19基坑坍塌事故,8人死亡。施工单位在基坑建设过程中,用于支护边坡打进沙砾层中的锚杆长度不足及注浆孔设置不规范是坍塌的主要原因,施工期处于冻融交替期及施工中的震动是造成坍塌的诱发因素。,北京西西工程支撑体系坍塌事故,2005年9月5日22时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地区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建筑面积为205276平方米),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6人死亡、21人受伤、2人下落不明的重大事故。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北京新奥西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是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是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总监、监理员3年缓刑。建设部全国通报。,2010.3.14贵阳国际会展中心支撑体系坍塌事故,9死7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方案搭设模板支撑体系,致使支撑体系不稳定,二是工人未经验收就违章施工、浇捣混凝土,三是监管不力,相关单位没有严把方案验收关和过程管理监督关。事故发生前,监理单位已要求该项目停工整改。但为了赶工期,该项目在整改期间仍擅自施工作业,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2008年10月10日山东淄博塔吊倒塌事故,10月10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一处施工工地的建筑塔吊突然倒塌,不幸砸上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事故已造成5名儿童遇难,2名儿童受伤,1名塔吊司机受伤。经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生产责任事故。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调查。,2005年3月27日,哈尔滨市一建筑工地正在安装的塔吊突然倒塌,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中建一局所属单位施工。,2008年12月27日湖南长沙市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上海城19栋项目部建筑施工升降机挂篮坠落事故。造成17死1重伤,2004年9月11日大连温州城建设工地,吊篮坠落事故1死2伤,外装公司在温州城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吊篮存在没有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因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端固定不牢,致使钢丝绳与绳卡夹脱扣(抽签),导致吊篮一端坠地。是造成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内、外装修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要求外装公司在进行外墙吊蓝作业时,必须在地面设立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警戒措施和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封堵吊篮下的通道。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监理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工程监理的职责。,二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1.1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1.2 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2 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3.1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2 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3.4 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3.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3.6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4 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4.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4.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4.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5.1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5.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5.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5.4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6 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二)第一次工地会议 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三)安全监理交底 1 安全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2.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2.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3.1 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3.2 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3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3.4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3.5 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4.项目监理部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四)核查开工条件 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在工程开工 复工报审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三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一)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1 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2 安全检查 2.1.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2.2 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2.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 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2.4.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3 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议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4 安全专题会议4.1.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4.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有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4.3.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 有签收手续。,5 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5.1.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5.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部日志中记录。5.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5.4.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6 监理报告6.1.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6.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6.3.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附表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6.4.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交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 情况记入项目监理日志。1.1.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1.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1.3.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1.4.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5.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2 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3 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 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5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1 项目监理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2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3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监理员每日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4 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 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 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条款摘要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理1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前,监理人员应核查拆装单位的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监理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安装完毕后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2 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验收表上签字。3 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监理单位职责 住建部令166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根据监督检验规则规定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必须提供。国外制造的应有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7.1起施行强制性条文汇总,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007年9月19日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 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按公称力矩分。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一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2010.12.1起施行 强制性条文汇总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根据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规定有 效标定期为一年 根据行业标准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JG121-2000规定:防坠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标定期满后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寿命5年。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升降机常见安全隐患有:吊笼或或层门的机电连锁失效;安全装置失效、层站栏杆或吊笼门不完整;导电体暴露;构件显著磨损或连接错位、构件严重锈蚀或破坏;安全保护设施缺失等。,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购置、不得出租:(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四)经检验检测确认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出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应当承担安全和经济责任。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从事安装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业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安装企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资质升级,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机械操作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汽车起重机司机、履带起重机司机、轮胎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等)、安装拆卸工(电工、钳工等)、起重工(司索工)、信号工等,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证不得上岗。,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跨年度工程,复工后设备重新启用前;(二)正常安装使用后,因非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和本规定明确的检验检测条件的,应当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期限、检验检测内容等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国家新标准出台前,施工现场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主要进行常规检验。重点进行性能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摘要(保证项目)(一)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2 目标管理: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不全面;安全措施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未落实。,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5 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6 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二)文明施工:现场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施工场地: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道路不畅通的;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工地有积水的;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材料堆放: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堆放不整齐的;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现场住宿: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三)落地式外脚手架:1 施工方案: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 立杆基础: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的;每10延长木脚手架立杆不埋地或无扫地杆的;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3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符规定;拉结不坚固的。4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5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不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每有一处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6 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四)基坑支护:1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的;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的;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2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3坑壁支护: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4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深基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5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五)模板工程:1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2支撑系统: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4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5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6支拆模板: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的;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六)施工用电:1 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未采用TN-S系统的;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3 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分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一处;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4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 m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使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七)三宝四口防护:1 安全帽:有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2 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3 安全带:未系安全带的;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不符合标准。4 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的;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少一道平网的;5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不严密的。6 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棚;处防护不严;每一处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的。7 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临边无防护的;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01-83-2003)摘要(基本标准),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一)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第四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第五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第六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外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全部门监督实施。第七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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