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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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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ppt.ppt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解读,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管理,目录,二、08清单计价规范的应用解读,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中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发展框图,(一)发展历程,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计价依据与计价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现阶段,1.计划经济时期计价依据(1)概预算定额制度建立初期的计价依据。主要是指在“一五”期间国家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指标,如国家建委1957年颁发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55年颁发的一九五五年度建筑工程概算指标(草案)、1957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汇集等。计价依据的特点:管理体制上较多地强调集中,没有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2)改革开放初期的计价依据。1978年9月,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了各专业部门的分级管理。特点:国家对计价依据,特别是定额体系的完善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计价依据如何适应市场变化,从而更好地体现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方而的研究做得还不够,致使计价依据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计价模式 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定额与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的概预算,由施工单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编制出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统一定额计价量价合一定额,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现阶段,1.计价依据,对原有计价依据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有:1985年建设部颁发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1985年到1986年间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3年建设部颁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动态调整主要有:1991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1991年建设部颁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等。,转轨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现阶段,2.计价模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然后根据各类工程预算定额及其有关价格调整办法计算直接费,在直接费的基础上,按照费用定额所规定的费率计算间接费,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计划利润率来计算利润,按照规定税率来计算税金。,允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动态调整价格,特别是材料价格,并且给出了一套完整的价差调整计算公式。,转轨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现阶段,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定额计价方式与推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清单计价方式两者并存的状况。即:单位估价法(工料单价法)与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者并存,形成“双轨制”的局面。,转轨时期,现阶段,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外的不同(从总体角度),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内外比较,附录,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外的不同(从总体角度),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内外比较,附录,英国的完全单价与中国的综合单价表面上差别就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就出来了,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而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了,合同纠纷少。,对比中发现,英国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文本中的单价说明要明确的多,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3、价格确定,英国主要依靠编制各种工程造价的综合指数来进行调整,中国则以公布各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信息为主,便于定额计价模式下的价差调整。,中英招投标制度比较,二、新计价规范解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自2008年7月9日发布,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新计价规范的颁布,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措施项目的变化,新规范,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一).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招标控制价分析,与”招标控制价”相类似的几个概念:狭义拦标价(maximum price fixing);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price ceiling);发包限价(ceiling price);日本的叫法,拦标价,从设定目的角度,从是否公开角度,上限拦标价(通常意义的拦标价),下限拦标价(很少采用),明示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动态拦标价(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招标控制价为明示上限拦标价,招标控制价分析,设立招标控制价的造价依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在计算时比包含了更多的可变因素,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来的价格稍高.而一般投标人在竞争状态下采用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报出的投标价格通常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的价格低。因此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是不合理的报价。,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设标底招标的弊端:(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无标底招标的弊端:(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招标控制价的优点:(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3)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4.2.3条)新;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4.2.4,4.2.5,4.2.6,4.2.7)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新中招标控制价的的编制依据及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新的规定计价。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分析,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招标控制价分析,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对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下行为的博弈分析,只要投标人的付出的串标成本小于其获得的收益,就会实行串标。虽然招标人可以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内,但却不能实现本可以更低的成本控制,最后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相差无几,招标优选承包商的作用根本无法体现,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而串标者也付出了高昂的串标成本。,招标控制价分析,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原则,设想:招标控制价=按新计价规范计算的价格-估计的串标成本,招标控制价分析,对招标控制价改进的思考,配套措施,扩大招标范围和招标人数,建立承包商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预防围标、串标,预防恶意低价中标,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1.必须描述的内容: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2.可不描述的内容: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如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根”两个计量单位,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计价规范对“.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个”四个计量单位,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脊梁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如“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同理,.“木门”.“门油漆”.“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其他项目清单,暂估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暂估价,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管理,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自2008年7月9日发布,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三、新计价规范的合同,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1.合同类型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承包商,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选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特点如下:,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 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69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2,3,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 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新计价规范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超出约定范围除外),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在某单个项目上承包商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投标中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将很高。结果,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业主都要支付这些风险(包括实际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从而可以看出,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招标成本对于招标方就是其制定招标文件、编写工程量清单、考察承包商、委托招标单位以及评标等有关的费用,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与修改,谈判与磋商所产生的费用。,执行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怠工等等行为造成的费用,聘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等的费用,合同管理费用,由索赔和争端引发的诉讼仲裁等费用。,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案例,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案例,“价差”争议,“量差”争议,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易引起争议,导致执行成本大幅度增加,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单价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缺乏从项目总体目标的角度来加强对承包商的激励和约束,承包商只会努力减少自身成本,而没有动力去为业主节约投资。即承包商不关心项目范围和内容的优化,甚至提出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扩大工程范围的建议,承包商此时追求的仅仅是个体理性。,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过分的压低合同价格并加强过程监督,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lose-lose”situation 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利用单价合同时也宜采用“总价”来激励承包商为实现业主目标而提高其努力程度。,防范措施,工程量清单下合同类型分析,单价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单价合同下可能会出现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合同在报价时是“单价合同”,在总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工程量清单中有些单价调整得略高于常水平,另一些则略低于正常水平,以争取最多的盈利。,业主的防范措施(1)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明确对涉及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方法。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估价。(2)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3)招标控制价不仅要有总报价的最高限制,而且包括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包括综合单价、综合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4)改进评标办法,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新计价规范1.0.4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新计价规范在“术语”部分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含义都做了明确阐述。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发生纠纷进行调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FIDIC合同中工程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功能类似,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用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推行清单计价中应发挥的其他作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促进施工企业实施工程计价的过程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细化成本控制,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监管手段。1)完善检查制度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3)建立责任处罚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定额所、定额站应利用长期编制定额的优势以及多年积累的大量技术经济资料,在典型企业测定根据企业标准确定的人、材、机费耗量指标,收集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指导施工企业按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促进企业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推行清单计价环境下的发展对策,(1)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服务可拓展到前期投资可行性分析,建设项目中可进行代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进度款支付与工程索赔管理等,项目完成后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以及建筑经济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运营维护方案的选择等。(2)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广担保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人竞争承揽业务时,主动提供金融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四)新计价规范中新出现的问题,(1)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沿用了过去一直使用的预算定额的模式。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仍然习惯于按照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先算量后套价,再把计算的结果反算到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之中,从而忽视了量价分离的指导原则。不仅忽略了单项报价的竞争性,而且也为日后的结算留下了隐患。(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新增“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几项,这无疑暗含了对过去定额的重新重视,是对定额计价的一种回归。,市场定价的属性未完全体现,“量价不分”仍可能存在,新计价规范3.1.1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为了规避风险,经常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投标人应根据经验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同样,投标人为了降低风险又将风险金加大,计入了工程报价之中。这样,势必又回到了原有的“量价不分”的老路上,严重地阻碍了新型计价体系的实施。,目录,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涉及到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内容有: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这些内容是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提到的内容。,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内容只有以下两条:4.0.9 合同小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第 11 页-2 0 0 3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说明1,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的合同文本,在国际上通用。中国没有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合同文本,但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FIDIC中的相关规定非常接近。因本部分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要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做比较,在此通过简单介绍通用条款的内容及框架,对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FIDIC的接近程度,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改进。,说明2,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的其它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1、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工程计量,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绘图依据:新规范总则4.5.3,新规范对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总则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按新计价规范:当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此程序处理,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新规范对工程计量的规定与其他文件的比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相应条款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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