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座谈课件工程消防安全.ppt
严把审查关 共筑建设领域消防安全,一、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行政审批改革,主要内容,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行政审批改革,(一)建设工程消防机构监管职责改革(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消防法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职责改革,1、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调整,“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制度改革,2、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度改革,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职责,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 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 设计的质量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2.设计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3.施工单位职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二)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4.监理单位职责,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执行国家规范不严格(二)设计内容不详实(三)设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时留有伏笔,部分工程(如食用油罐罐区)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参照设计,在进行消防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出现同时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那边规范要求的宽松、建设标准低就引用那部规范,出现设计偷换概念的情况。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进行消防设计的最低标准,是进行消防设计必须遵守的标准,只有在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的情况下,高于标准设计。此类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确定一部规范为参照的情况下,在引用其他规范的时候,应该尽量就高不就低进行消防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出现。,(一)执行国家规范不严格,同一工程引用多部规范,建设单位对项目的一些基础资料了解、提供不够准确,详实,或者是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对建筑功能、高度、面积等情况描述不够详细、清楚,致使消防部门在审批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有的设计单位图纸上标注的比例与实际出图比例不相符。现阶段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范围作了更为详细的界定,建设单位更应对建筑内部的功能、面积等相关设计内容予以明确,便于消防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行政审批范围。,(二)设计内容不详实,如某设计院在承担石柱县华宇花园二期工程设计任务时,配合建设单位石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制作两套不同版本图纸,企图蒙混过关,造成已建成的一类高层商住楼只有一部楼梯,严重影响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三)设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加大建筑层高,为擅自加层打下埋伏,一层可以改造为两层甚至三层,造成加层后建筑面积及建筑层数增加,建筑性质发生变化以致消防设施不足等严重问题;有的设计单位设计时为减少投资,将住宅楼底部设计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投入使用后,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打通,作为商业用房出租经营,导致住宅楼的定性变更为公共建筑,消防设施不足,更有甚者导致住宅的楼梯数量不足;还有的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建筑底部设计为无任何使用功能的架空层,投入使用后,将架空层部分封闭,作为物管、社区活动或商业用房,导致建筑定性发生变化,消防设施不足,影响消防疏散。,(四)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时留有伏笔,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一般规定、总平面布置、地下室设置、楼层平面布置、屋顶、立剖面、城市交通隧道)(二)给水排水专业(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设施)(三)电气专业(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火、燃气)(五)重庆市地方标准介绍(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工程范围、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2 表达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要求。1.3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1.4 消防设计发生重大修改的是否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1.5 是否符合国家、重庆市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消防设计的内容。,(一)建筑专业,.一般规定,2.1 设计依据1)设计执行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运用是否正确,版本是否有效;2)是否具备上阶段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意见是否落实。2.2 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1)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等其他建筑工程是否根据相关规范分类、分级;2)建筑高度、层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是否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2.3 耐火等级建筑物耐火等级、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2.建筑设计说明、材料装修表、门窗表,2.4 设计范围1)设计范围是否明确;2)分期设计的范围内是否具有完善的防火功能(如交通和消防设施);3)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应核对原工程用途、分类、耐火等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防火防烟分区、安全出口等基本情况。2.5 物品存放存放可燃物房间的物品存放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的防火分隔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2.6 门窗、卷帘1)具有自然排烟要求的外窗面积大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正压送风部位窗的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防火门窗、卷帘的开启方式、防火等级、耐火极限是否注明。,(一)建筑专业,2.建筑设计说明、材料装修表、门窗表,2.7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载重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范要求;运行速度是否保证底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符合规范要求。2.2.8 防火分隔与封堵1)具有防火分隔要求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与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2)井道、孔洞、缝隙的防火封堵措施、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是否说明且符合规范要求。2.2.9 内外装修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2)核对各部位装修材料(如内、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2.建筑设计说明、材料装修表、门窗表,3.1 防火间距1)根据建筑功能、规模、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审查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要求。3.2 消防车道和人行通道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是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是否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时,是否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3)多层建筑、工厂、仓库区内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是否设置消防车道;,(一)建筑专业,3.总平面布置图,5)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回车场尺寸等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6)消防车道路面及其下面的屋面、管沟等是否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7)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2.3.3 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1)消防登高面设置部位和长度、消防登高场地的部位、长宽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消防登高场地与高层建筑间是否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和消防队员灭火作业的停车位、凹凸物、架空管线;,(一)建筑专业,3.总平面布置图,3)消防登高场地及其下面的屋面、管道和暗沟等是否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4)消防登高面内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3.4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否表达清楚。3.5 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间是否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高大乔木)。3.6 消防车道坡度和消防登高场地坡度是否表达清楚且符合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3.总平面布置图,3.1 平面布置1)建筑内的商店、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或距地面的高度、部位和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地下商店是否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类仓库是否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12人防工程当地下室为人民工程时,其平面布置、防火和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及建筑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3.地下室设置,4.11 防火分区表达防火分区图内容表达是否完整、清晰且符合规范要求。4.2 疏散宽度计算1)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是否经计算确定且分别符合规范最小宽度规定;2)核查计算依据、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3 灭火器选择与配置是否根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通过设计与计算,进行灭火器选择与配置。4.4 平面布置1)建筑内的商店、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部位和防火分隔、疏散和安全出口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座位排列方式、排距、座位数、通道设置及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门的类型、数量、宽度,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是否设踏步,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距离、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使用燃料的房间部位、燃料总储量、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是否分别独立设置;6)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7)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是否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4.5 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锅炉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空调机房等在建筑中设置的楼层、部位、出口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储油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6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1)根据建筑工程类别、耐火等级审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2)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防火分隔措施;3)特殊部位(如开口空间、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4)不同功能用房之间是否须设置防火分隔措施;5)防火墙设置部位、构造、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防火墙上的门、窗、是否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是否出现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4.7 建筑防爆审查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4.8 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1)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独立设置;2)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设置(位置、数量、宽度、间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4)房间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5)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6)审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4.9 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1)商住楼、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是否独立设置;2)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踏步宽度和高度、扶手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3)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剪刀楼梯是否为防烟楼梯,梯段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塔式住宅剪刀楼梯设置一个前室时,两座楼梯是否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4)是否有开向楼梯的房间门;5)疏散楼梯在各层的位置是否变化;6)楼梯在首层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7)层数不超过4 层的多层民用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楼梯间是否小于等于15m;,(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8)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是否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9)采用正压送风时防烟楼梯的井道和风口设置;10)审查建筑是否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和承载能力、速度等指标;11)前室的面积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12)除部分高层居住建筑户门外是否有开向前室的房间门;13)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时,各楼梯是否单独设置防烟前室;14)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是否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连接有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4.10 门窗、防火卷帘1)审查门的形式、开启方向、等级、宽度、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2)采用自然排烟时窗的开窗面积,采用正压送风时窗的开启方式;3)防火卷帘设置部位和耐火极限;4)开启后是否跨越沉降缝和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是否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的启闭装置;6)常开的防火门,是否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4.11避难层(间)1)审查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设置的楼层、净面积;3)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设置情况(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断开,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是否设消防电梯出口。,(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4.12幕墙1)有窗槛墙、窗间墙时,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实体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高度;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13装饰1)审查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2)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3)装修平面布局是否对消防设施产生影响。,(一)建筑专业,4.楼层平面布置,5.1 防火分隔和防火措施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的防火措施;3)消防电梯机房与其它机房或房间是否有防火分隔措施。5.2 顶层局部升高顶层局部升高的公共建筑,局部高出部位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的条件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5.3 疏散楼梯1)楼梯的设置形式、宽度、剪刀楼梯梯段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扶手设置、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2)是否有开向楼梯的房间门;3)楼梯门的开启方向。5.4 直升机停机坪设有直升机停机坪时,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一)建筑专业,5.屋顶平面布置,6.1 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及其的长度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6.2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否设置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防火挑檐。6.3 墙体尺寸符合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的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是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6.4 墙体尺寸1)有窗槛墙、窗间墙时,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实体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高度;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一)建筑专业,6.立剖面,7.1 隧道的分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隧道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2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3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隧道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4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是否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7.5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一)建筑专业,7.城市交通隧道,1.消防给水系统,(二)给水排水专业,1.1多层建筑1)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范围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2)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的的计算是否正确。3)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4)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5)室内外消防系统的设计水压是否满足灭火要求。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范的规定。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8)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9)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0)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1多层建筑1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2)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3)室内消火栓的出水压力0.5MPa时是否有减压措施。14)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15)消防给水备用泵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6)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时,是否按规定设有消防水池。17)消防水池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且容量大于500m3时是否按规定等分为二。18)消防取水口或取水井的设计是否满足保护半径的要求。19)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2高层民用建筑1)消防水源的的确定否符合规范的规定。2)室内外消防系统的设计水压是否满足灭火要求。3)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5)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8)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时,是否按规定设有消防水池。9)消防水池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且容量大于500m3时是否按规定等分为二。,(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2高层民用建筑10)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1)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够时是否设有增压措施。12)高层建筑群共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灭火设计要求。13)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4)竖向分区的静水压力是否超过1.0MPa。15)室内消火栓的出水压力0.5MP a时是否有减压措施。16)消防取水口或取水井的设计是否满足保护半径的要求。17)消防给水备用泵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3大型商业建筑1)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是否正确。2)火灾持续时间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4)消防给水的管材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4汽车库、停车库、修车库1)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计算是否正确。2)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建规的规定。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4)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5)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二)给水排水专业,1.消防给水系统,1.5隧道1)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2)消防供水压力是否满足要求。3)隧道内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4.1.6人防1)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2)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2.自动灭火设施,2.1自动喷水灭系统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是否符合建规、高规、汽规等相关规范的规定。2)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有困难时,是否按规定设置主动灭火系统等其它有效的灭火设施。3)火灾危险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并应符合喷规、汽规等规范的规定。4)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水持续时间等设计参数的确定和水量计算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范的规定。5)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6)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范的规定。7)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8)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9)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2.自动灭火设施,2.1自动喷水灭系统10)汽车库、停车库的喷头布置是否符合喷规、汽规的规定。1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是否超过1.20MPa。12)消防给水管材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3)轻、中危险等级场中配水管入口处的压力大于0.4MPa时是否有减压措施。14)系统的流量计算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范的规定。15)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6)选择的水源、水质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7)消防给水备用泵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8)消防水箱的容量计算是否正确;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低工作压力时,是否设有增压措施。19)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保护的建筑物,其保护面积和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二)给水排水专业,2.自动灭火设施,2.2 气体灭火系统1)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是否符合建规、高规等规范的规定。2)高层建筑中的变配电室等是否按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3)组合分配系统的保护区域和灭火剂储存量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4)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装置的保护容积和多台装置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的规定。5)防护区的划分是否正确。6)防护区泄压口的大小和设置高度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7)灭火设计浓度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8)防护区的设计喷放时间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9)灭火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的计算是否正确。10)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三)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其使用性质,首先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所有图纸中各系统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要求。1.2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是否符合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及有关文件。1.3 重点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三)电气专业,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2.1 消防负荷供电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2 消防设备的供电是否满足该建筑防火类别对电源的要求,消防报警系统的电源是否符合主电源是消防电源,备用电源是直流电源的要求。其供电方式是否合理、可靠。2.3 消防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控制电源等)供电的主备电源是否按规范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进行自动切换。2.4 自备柴油发电机的启动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容量是否满足消防设备的启动和运行要求。2.5 EPS电源的容量选择是否合理,其供电时间是否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要求。2.6 消防设备的供电线缆的类型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2.7 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方式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2.8 跨越楼层及防火分区的电气线路通道,是否按规范采取了防火阻隔措施。,(三)电气专业,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3.1 根据建筑物防火类别,设计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3.2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部位设置及安装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3.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3.4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供电和控制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3.5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应急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3.6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源转换时间是否符合民规13.8.5条的要求。3.7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3.8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内是否设有应急照明。,(三)电气专业,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 根据建筑物防火类别,设计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2 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是否符合火警规3.1.1条的要求。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是否符合火警规范5.2.1条的规定。4.5 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和防火分区、防烟、排烟分区是否与建筑专业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规范及规程的要求。4.5 探测器类型的选择是否符合火警规7.17.3节的规定。4.6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7 在消防报警及控制系统中,必要的联动控制是否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专业所提的控制程序和控制逻辑关系的要求。4.8 重要的消防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是否具有自动联动、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远动手控和被控设备(或装置)现场直接手动的控制功能。4.9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中5.0.2条5.0.5、6.0.2条的要求。,(三)电气专业,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0 自动喷水系统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11.0.1、11.0.2、11.0.5条的规定。4.11 系统的传输线路、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的选用是否符合火警规第10.1.1条的规定,布线方式是否符合第10.2.1条、第10.2.2条的规定。4.12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专用固定电话机与消防专用对讲电话塞孔的布置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4.13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1)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2)火灾应急广播主机的容量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广播扬声器的选型及容量是否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广播扬声器的设置位置是否合理;3)火灾应急广播输出分路的控制及配线是否符合民规13.6.1及13.6.2条的规定;4)兼用的广播系统,是否满足消防广播系统的要求,是否有火灾应急广播优先和强制切换的功能;5)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民规13.6.4条的规定。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火警规第5.7节的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网接地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中6.0.6条的要求。,(三)电气专业,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5.1 是否按高规9.5.1条和民规13.12.1条的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位置是否合理。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高规9.5.2条和民规13.12.3条13.12.6的要求。,(三)电气专业,6.人防工程,6.1 设计是否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8.18.4节的要求,(三)电气专业,7.城市交通隧道,7.1 隧道分类是否准确且与主导专业是否一致。7.2 是否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是否合理和满足规范要求。7.3 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和报警装置。7.4 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满足规范要求。,1.1 防烟设施的设置部位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有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2)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3)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00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4)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5)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6)中庭7)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8)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9)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3 防烟分区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m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注意:(1)中庭四周走道当作为疏散通道时应独立设置走道用的机械排烟系统,同时要进行独立的防烟分区;中庭与周边楼层功能区域之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也应划分防烟分区。(2)只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方需划分防烟分区;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区域之间也需划分防烟分区。,(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4 自然排烟1)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建规第9.2.2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2)应符合建规第9.2.4条的规定。3)应符合高规第8.2.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4)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高规第8.2.2条规定。5)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高规第8.2.4条的规定。,(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4 自然排烟(注意)(1)自然排烟不适用于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2)应核算防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前室和合用前室。另外还要注意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下是消防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a)上悬窗开窗角不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计算;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窗扇面积减去窗扇正投影面积的值与2倍侧投影面积之和计算。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面积计算。c)固定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的85%计算。,(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5 机械排烟1)符合建规第9.4.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且应符合建规第9.4.2条的规定。3)机械排烟系统横向、竖向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3条的规定。4)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建规第9.4.5条的规定。6)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设置的补风系统、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符合建规第9.4.4条和第9.4.7的规定。,(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5 机械排烟7)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6条或高规第8.4.4条、第 8.4.5条的规定的规定。8)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8条或高规第8.4.7条的规定。9)符合高规第8.4.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10)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高规第8.4.2条的规定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1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5 机械排烟(注意)(1)注意核对超过20米的内走道和地上10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设置可开启外窗)。(2)高层建筑内走道超过60米,虽然有自然排烟,仍应设机械排烟。(3)应核算排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4)自然排烟外窗应核对排烟进深,进深超过30米时,应增设自然排烟。(5)地下室应注意是否同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含自然补风)。,(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6 机械防烟1)符合建规第9.3.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符合建规第9.3.2条的规定。3)系统的余压值应符合建规第9.3.3条的规定。4)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3.5条、第9.3.6条的规定。5)符合高规第8.3.1条规定的场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高规第8.3.2条规定,封闭避难层(间)的送风量应符合高规第8.3.5条规定所应设置。6)送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高规第8.3.2条的规定7)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高规第8.3.8条的规定,(四)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防排烟系统,1.6 机械防烟(注意)(1)局部正压送风系统缺失:地上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特别注意地下室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应增设正压送风系统;或者高层建筑塔楼的筒体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裙房部分的前室常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此时应增设正压送风系统。(2)剪刀楼梯间采用合用前室时,剪刀楼梯间即使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