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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doc

    • 资源ID:1277323       资源大小:23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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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doc

    xx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外埠进xx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xx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x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x建管行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埠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埠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埠企业的资质验证及外埠企业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埠企业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埠企业在xx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xx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接受xx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外埠企业首次(指上年度未在xx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xx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行资质验证制度。外埠企业应在取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xx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以下简称资质验证证明)后,方可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资质验证证明应由外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申办。未取得资质验证证明擅自在xx市施工的,一律清出xx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第七条  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规定在xx市设立了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xx机构),并在xx市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xx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持有xx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x施工备案证明。(三)在xx市拥有自购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独立办公场所。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并具备网上办公条件。(四)驻xx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构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3、具有2个及以上与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不作要求)。4、具有4个及以上持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5、驻xx机构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应提供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五)企业资质等级和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主项资质为一级(含一级)以上。省外企业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五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x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同等奖项,至少有1项工程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内企业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三年内,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泰山杯”奖,至少有3项工程获xx省安全文明工地(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业绩需提供证书原件,经网上查证属实后方予认可。已在xx市建筑市场连续施工五年以上,且近三年有2项工程获xx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3项工程被评为xx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外埠企业,资质等级可放宽到二级。第八条  办理资质验证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埠企业进xx市施工资质验证申请表(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省内企业需提供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需提供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xx省外埠企业进x施工备案证。    (四)省外企业近五年、省内企业近三年的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驻xx机构在xx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计划生育管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xx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委托(授权)书,及机构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驻xx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八)驻xx机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分包企业不提供)。(九)驻xx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驻xx机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需体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缴费花名册、社保号及缴纳基数等内容)。(十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提供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劳务工人特殊工种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十二)属已购买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对具备以上条件且材料真实齐全的外埠企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资质验证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外埠企业,取消资质验证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第九条  资质验证证明不得转借、出卖、出租和转让。如有遗失,应在xx市xx日报、胜利日报声明作废后,方可重新申领。第十条  外埠企业驻xx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相对固定。如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资质验证证明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第十二条  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的时间。首次进xx市施工的外埠企业在取得资质验证证明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应当提出年度核验的书面申请。接续施工的外埠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10日前提出年度核验的书面申请。未提出年度核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验证资格。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核验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十三条  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二)在年度核验前三年内,承揽工程在10项以下的应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xx市“金洲杯”奖,至少有3项工程获得xx市安全文明工地;承揽工程在10项及以上的,获得xx市“金洲杯”奖的比例不得低于30%,xx市安全文明工地不得低于60%(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第十四条  外埠企业申请年度核验时应提供xx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年度核验表(可网上查询下载后填报。网址:)。(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本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三)驻xx机构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凭证;(四)上一年度内在xx市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五)近三年内本企业获得xx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和xx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的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均提供复印件。(六)xx市清欠办出具的上年度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证明;(七)xx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第十五条  外埠企业年度核验为“合格”等次的,加盖“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资质验证专用章”。年度核验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资质验证资格。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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