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籍学生必须在开学的两周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凭有关证明并经家长签字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道(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条在籍学生凭学生证、交费单到班主任处报到;新生凭交费单、报到流程单及户籍簿到班主任处报到。最后,由班主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为预备生,经资格、德行表现和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并在取得学籍后,方为在校正式学生。1 .在预备期内,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拒不接受教育者,予以劝退;2 .不符合招生条件,予以劝退;3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或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俞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原则上随下一级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基本信息;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归档保存。第五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六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为以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制以为1年;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为“3+2”形式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第七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2年。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转专业以一次为限。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转专业对象为一年级学生,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二、三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学生休学总学程不得超过一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休学期满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及时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者;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5课时以上;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1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痣病、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班者;6 .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7 .总学习时限超过五年者;8 .自愿要求退学者。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绩考核第十四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均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作为升学、毕业、推荐就业的依据。第十五条课程成绩实行学分制与百分制并行的成绩评定制,学分制作为升级、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百分制作为评优、评先、推荐就业先后的依据。第十六条成绩评定采用学习过程评价制度,详见关于学生课程成绩过程性评价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或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由学生申请,班主任核实签字,经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该课程无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处分。第十九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且允许补考的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二十条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规定。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必修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作为一门课单独计算成绩,并划分一定的学分,凡因违反实践教学纪律或实习单位规定等原因,被终止实习、实训I,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学习进修、入伍等,可采用工学交替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工学交替,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办理停学手续,学生停学期间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等,不得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各类经营活动。学生停学期间的一切言论及行动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校只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工学交替,须年龄满16周岁,且达到XX学校综合学分制条例规定的学分,可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第二十六条在两年内或者提前修完XX学校综合学分制条例规定的学分可申请第二专业学习或提前毕业,符合就业条件者,可进入预就业实习环节。第二十七条在三年内未获得XX学校综合学分制条例规定的学分,可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延长学习期间,要缴纳一定的培养费。纪律与考勤第二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实训、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奖励、处分和试读第三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试读:试读分学业试读和违纪试读。凡一学期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低于12分者,可申请学业试读。凡受过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如其认错态度积极主动,并有悔改表现,且平时表现较好,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各门课程没有不及格)可申请违纪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1.经本人及家长申请,学生科或教务处签署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经批准后允许缴费试读。2,试读原则上只有一次,试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3,学业试读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及格课程,所学习的课程经考试,如出现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不及格或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者,即终止试读,试读费不退。试读的课程全部合格者,方可恢复学籍转为正式学生。4.违纪试读生可跟班试读。违纪试读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隐瞒过去所犯错误真相的,立即中止试读,试读费不退。试读学生在一年内确已改正错误,表现有明显进步,综合测评德育成绩良好,在试读期满后经班主任会同学生科评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恢复学籍转为正式学。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暴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6 .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五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及时通知学生和监护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三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未申请试读),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经XX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1 .具有学籍;2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3,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4.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九条毕业时未达到毕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两年内按学校要求补修相关课程,经考核(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的第三周)合格并累积学分达到规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作结业处理,一年以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条逾期不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后,经本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四十二条学校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2013/2OXX学年第一学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