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
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根据学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我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第二条学分分为课堂教学学分和实践学分,约180学分。(具体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三条课堂教学按16学时1学分计;实践教学按每周1.5学分计。第四条创新实践学分。为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院特设创新实践学分,奖励办法如下:1、专业技能、文体竞赛类国家级奖项:一等奖12学分;二等奖10学分;三等奖8学分;优秀奖4分;参赛未获奖2学分;省部级奖项: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优秀奖2学分;参赛未获奖1学分;市厅级奖项: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参赛未获奖,0.5学分;院级奖项:一等奖1学分;二等奖0.8学分;三等奖0.6学分;最高累计不超过4学分。(以名次划分的竞赛: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2、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类国家级刊物发表,8学分;省级刊物发表,4学分;校报、广播站、校内刊物投稿采用,每篇0.5学分,最高累计不超过4学分。3、课外社会实践类。自主创业者,有营业执照的,8学分,无营业执照(有实体店或具体项目者)的,4学分;青年志愿者活动,获院级以上表彰或奖励,2学分;社会实践,获院级表彰或奖励,2学分;获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3学分。4、职业资格技能类(1)经国家认可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从业资格证书3学分;(2)经国家认可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4学分;中级,3学分;初级,2学分。第五条积极参加学校与企业组织的校企合作班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并能完成顶岗实习任务的学生,4学分,获得企业优秀奖学金,或被校企合作企业评为优秀实习生,2学分。第六条利用假期(寒暑假等公共假日)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完成暑期社会实践的规定学分后,按每周1.5学分充抵顶岗实习学分。第七条自主创业可充抵顶岗实习学分。第八条学生课余时间参加院内的各项专业实践活动,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可获得相应学分(每20学时1学分);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讲座,每参加一次讲座,可获0.2学分。第九条学生毕业前,确有因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某门课程学分的,可用创新实践学分充抵,但思政课、体育课、计算机应用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不得充抵。最多只能充抵10学分。第十条各系成立学分认定小组,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定后,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详见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以上未列入的项目学分,各系可根据专业的特点申报,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