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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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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历证书的办理,按照*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九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XX活动;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与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奖学金及其他单项奖等。第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相关的评优活动。第二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条款,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XX备案。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六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学院受理受处分学生要求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具体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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