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www.biao-zhun.c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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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www.biao-zhun.cn.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citygas2009-03-31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citygasGB50494-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北京标准分享网WWW. bzf x W.免费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31日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o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设计院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颜强雷丽英陈云玉李铮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载金石坚李建勋王伟宇永香应援农蒋克武高鹏韩露王启李美竹陈秋雄陈敏郑克敏刘建辉1 总则12 术语23基本性能规定4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43.2 许可原则54燃气质量64. 1质量要求64.?其他要求65-j'U占75. 1一般规定75.2站区布置75. 3设备和管道85.4 燃气储罐85.5 /肖RZf96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116. 一般规定16. 2燃气输配管道1 .3调压设施126 4JIJJ*137燃气汽车运输158燃具和用气设备168.1一般规定1682居民用燃具168.3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168.4用户计量176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载.o.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1.0.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2.0.2城镇燃气设施citygasfacilities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2.0.3燃气类别sortofgases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2.0.4燃气互换性interchangeabilityofgases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2.0.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2.0.6调压箱regulatorbox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2.0.7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2.0.8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2标准分享网WWW.bzfXV免费下载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2.0.9燃气燃烧器具gasburning叩PlianCe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2.0.10用气设备gasburningequipment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2.0.11附属安全装置accessorysafetydevice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2.0.12非居住房间non-habitableroom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2.0.13用户管道userpiping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3基本性能规定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4标准分享网WWW.bzf×w.免费下载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2 许可原则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燃气质量4.1 质量要求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4.2 其他要求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is5燃气厂站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5.2 站区布置5.2.1 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5.2.2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5.2.3 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5.2.4 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5.2.5 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5.2.6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5.2.7 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5.3 设备和管道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5.3.3 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5.3.4 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5.3.5 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的要求。5.3.6 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5.3.7 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5.3.8 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5.4 燃气储罐5.4.1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5.4.2 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5.4.3 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标准分享网vvftv.bzfxW.免费下载警功能的装置。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5.4.6 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5.4.7 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5.4.8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4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5.4.9 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措施,室内应填满干砂;2储罐必须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3罐的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4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措施。5.4.10 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5.5 安全和消防5.5.1 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5.5.2 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5.5.3 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5.5.4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钢瓶灌装装置和其他可燃液体储罐。5.5.5 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5.6 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5.5.7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5.5.8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5.5.9 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5.5.10 厂站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5.5.11 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5.5.12 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5.5.13 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标准分享网www.bzf×w.免费下载6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6.1.2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1.3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道的管径应本着合理利用压力降的原则,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确定。6.1.4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6.1.5 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6.1.6 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采取腐蚀控制措施。6.1.7 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6.1.8 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6.2 燃气输配管道6.2.1 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6.2.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6.2.3 地下燃气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当埋设深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6.2.4 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6.2.5 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6.2.6 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6.2.7 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上,应根据检修和事故处置的要求设置分段阀门。6.2.8 在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6.2.9 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6.2.10 新建的下列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1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IoO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OlMPa的燃气管道。6.2.11燃气管道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1.1.2 设施6.3.1 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系统设置的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6.3.2 对调节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6.3.3 调压箱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其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国12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6.3.4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体积大于L5m3的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爆的要求。6.3.5 设置调压装置的场所,其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装置的正常工作。6.3.6 调压装置应具有防止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措施。6.3.7 下列调压站或调压箱的连接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1进口压力大于或等于0.Ol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口管道;2进口压力大于04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出口管道。6.3.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上的切断阀门与调压站或调压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1.3 管道6.4.1 用户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2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3工业用户的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6.4.2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OlMPa06.4.3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6.4.4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6.4.5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6.4.6 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6.4.7 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6.4.8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6.4.9 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6.4.10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6.4.11 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6.4.12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14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载7燃气汽车运输7.0.1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的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7.0.2燃气运输车辆应根据燃气种类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7.0.3运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气的运输车辆的气、液相管道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7.0.4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7.0.5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7.0.6燃气车辆运输,储气容器严禁过量充装。7.0.7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8燃具和用气设备8.1 一般规定8.1.1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8.1.3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8.2 居民用燃具8.2.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o8.2.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8.2.3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8.2.4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2.5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8.3 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8.3.1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832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的要求。8.3.3 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16标准分享网WWW.bzfxW,免费下载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8.3.4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8.3.5 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8.4 用户计量8.4.1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8.4.2 燃气计量装置应根据各类燃气计量特点、使用工况条件等因素选用。8.4.3 选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8.4.4 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条文说明标准分享网WWW.bzfx族下载1 总则213基本性能规定223. 1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223.2许可原则244燃气质量254. 1质量要求255. 2其他要求265燃气厂站286. 1一般规定287. 2站区布置295.3 设备和管道305.4 燃气储罐325.5 安全和消防326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356.1般规定356.2燃气输配管道366.3调压设施396.4用户管道397燃气汽车运输418燃具和用气设备438.1一般规定438.2居民用燃具438.3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448.4用户计量45.o.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条文以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为目标,规定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技术要求。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过程含规划、设计、施工等。1.0.3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是本规范的核心,本规范的基本性能规定均以本原则为主而编制。1.0.4本条阐述了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1.0.5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标准之间的关系。本规范主要是在现行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重新编写而成的。本规范的重点是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性能目标要求,具体技术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21标准分享网wvv.bzfxw.免费下3基本性能规定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3.1.1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制定。3.1.2 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的规定,是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稀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节地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及空间,使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并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大型厂站的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其目的是防止恶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大型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系统中的气源厂、门站、储配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站)。3.1.3 本条强调对用户的安全稳定供气是城镇燃气供应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因此城镇燃气供应除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应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条件。如燃气质量、储气调峰设施、调峰气源和应急供气措施等;为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供应的燃气组分、热值和压力等供气和用气参数相对稳定,也是保障用户安全稳定用气的必要条件。3.1.4 本条是根据燃气特性提出的。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时刻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重要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的厂站、输配系统的调压站、燃气管道等。3.1.5 本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其目的主要是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后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条文中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后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强调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减少安全的投入,从而对人身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按国家或地方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3.1.8 能源、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和水资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节水,利国利己,同时也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3.1.9 地震是对建(构)筑物破坏较严重的自然灾害,而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在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被定为“生命线工程”,故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制定本条。3.1.10 本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3.1.1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标准分享网VVW.bzfXM兔费下载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的规定和燃气供应企业的管理经验制定本条款。具体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入存在危险的燃气设施作业及进行带气作业的工作许可制度等;并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专职的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2 许可原则3.2.1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款。条文中的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规格书等。3.2.2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令)中均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按“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4燃气质量1.1.1 要求1.1.2 本条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的。城镇燃气质量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正常供气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是:1天然气热值、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烧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19204的规定。3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1174的规定。5以煤或油或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6除上述燃气以外用作城镇燃气的其他燃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低热值不应小于IOMJ/疗;2)在燃气输送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3)适宜管道输送和设备储运。燃气(气态)中不应有25标准分享网WWW. bzfXW免费下载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4)燃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20%,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mgm3;其他有毒气体的含量应控制在当燃气泄漏到空气中,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5)在燃气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得对所接触的材料有腐蚀和溶解作用;6)燃气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与其常接触的材料。1.1.3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城镇燃气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酚,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的规定,是防止混合气中气态燃气重新液化。4.2其他要求4.2.1 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一一没有臭味;0.5级一一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一一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一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一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一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4.2.2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B31.8的有关规定: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27标准分享网EbzfXW.免费下载5燃气厂站5.1 一般规定5.1.1 本条中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罐装和加气等场所包括人工制气厂、气体净化厂、输配系统的门站和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以及汽车加气站等,不包括瓶组气化站、调压站和计量站。5.1.2 本条中厂站主要建(构)筑物是指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厂房(包括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和办公用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L0.5和L0.8条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采用。表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15临时性结构225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350普通房屋和构筑物4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房屋二级严重一般的房屋三级不严重次要的房屋考虑到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条规定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也就是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5.1.4燃气厂站的燃气储存设施,主要是保证输配系统中混配缓冲、部分调峰、临时调度、事故应急等。本条中的有效储气容积是指将上、中、下游(生产和输配)作为一个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