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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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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docx

    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一、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是否属于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答:是;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11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二、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5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三、问: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L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6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7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8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9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10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11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四、问: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什么部门审批?答:L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鹦、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 .人工繁育上款所述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3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审批。五、问:哪些野生动物实行活体标记制度?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虎、豹、狮、象、野马、野驴、羚牛、大熊猫、小熊猫、熊、猩猩、长臂猿、金丝猴、叶猴、鹤、鹳、天鹅等现存所有种及亚种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六、问:如何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答: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需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的专用标识生产、供给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电话:010-62888966)联系制作专用标识。七、问:哪些鹦鹉可以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答: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四种鹦鹉可以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八、问: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鹦鹉可以繁育、出售吗?答:已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鹦鹉不需要再次申请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可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但未经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不得繁殖后代。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九、问: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十、问: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答: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十一、问:重大动物疫病包括哪些?答: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动物疫病77种、三类动物疫病63种(具体内容参见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十二、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警示标识是什么?答:警示标识,是指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安全警示信息标识,主要包括提醒动物有毒、伤人信息;禁止恐吓、惊吓、投喂信息;防火、防盗、防逃逸信息及其他安全警示信息。十三、问: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答:2017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原来发放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继续有效,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格式并印制后核发,发放之前,可凭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文件申请办理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十四、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买卖自己养的动物吗?答:不可以,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其繁殖的国家重点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出售、购买、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十五、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委托下放给哪些市县级主管部门?答:根据2020年省政府令第333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Ill号,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委托下放给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自贸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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