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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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我处起草了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议将办法列入今年规范性文件制定申报计划的项目。一、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越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I二、制定的必要性截止目前,经省政府批准,我局共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2项,分别是: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部门实施)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部门实施)o为保证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顺利承接已委托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今后有可能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委托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委托程序、保障措施、监督机制、实施主体、实施流程、文书格式、印章使用、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边界等事项予以明确,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长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制定的可行性据不完全统计,安徽、河北省级层面出台了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林草系统中,原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公布施行了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上海、广东、浙江、辽宁、贵州、江西、重庆、甘肃等省份以专项规范性文件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了行政许可委托实施有关事项。兄弟省份的工作实践为我省制定办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依据和参考,使我省有条件在结合我省实际、吸收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委托实施有关规定。四、制定的要点说明办法共14条。第一条是总则,说明办法规范的对象,并给出法律依据。第二条强调委托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了委托程序。第三条明确了委托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明确了省林业局担负的法定责任,要求省林业局应当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委托实施顺利进行,明确了省林业局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检查、纠正和撤销的权力。第五条规定了省林业局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告这一法定义务。第六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委托后的实施主体,明确了实施程序。第七条对受委托机关文书格式、印章使用进行规范。第八条明确了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报送制度。第九条规定了省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这一法定义务。第十条是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第十一条对委托事项的事后评估、委托事项时限进行规范。第十二条与第五条相呼应,规定了省林业局在行政许可委托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强调了纪律约束。第十四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与未尽事宜的法律依据。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