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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招投标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86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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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招投标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8600字(论文)】.docx

    关于招投标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招标方式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已被证明是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抑制腐败行为的有效方式。经验表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关键字:企业采购,招投标法,思考目录摘要1第1章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成效显著21.1 招投标法的作用和意义11.2 招标投标需要招投标法2第2章招标投标实施后仍然存在的的问题42.1 招资投资资任机制缺乏约束42.2 “三不到位”干扰建筑工程招投标42.2.1 “三不到位”的现象52.2.2 “三不到位”的危害52.3 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仍然存在,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52.4 行政干预仍有发生6第3章,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几点思考73.1 遵循和维护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73.2 强化招投标法的法律约束力73.2.1 建立与完善供应商评价制度83.2.2 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83.3 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理论研究83.4 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最新规定9第4章,总结10参考文献10第1章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成效显著1.1招投标法的作用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公平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要求,经过招投标而签订合同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顺应这一历史要求的体现。随着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方式在我国的逐步采用,招投标在我国国有物资采购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普遍,广泛应用于货物销售、建筑工程承发包、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我国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对部分经济活动实行招标投标。据统计,1985年以来,机电设备招标总额达140多亿元,节资比例平均为13%,工程建设面积的40%实行了招投标,节资比例达5%,在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进出口配额以及重大科研课题等活动中都先后开展了招标投标,对择优选择商品及劳务承担者,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期和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综合和总结。根据招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但不论那种形式,开标都要公开进行,评标和中标的结果要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标的广泛性、竞争性、透明性等。招投标法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力,履行同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一方,对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投标法还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或其他好处,违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招投标法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希望通过采购为部门和个人捞取好处及进行“人情采购”的现象发生。对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从源头上治理具有重要意义。1.2招标投标需要招投标法近几年来,我国加大对外改革开放力度,大量吸收外资、合资等多种经济合作方式,到中国来投资建设,为更好的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的招投标立法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坚持“公平、平等、公正、经济”的国际招标投标原则。公开招标程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即工程公开招标、开标,中标结果公开;平等一给投标人公平自愿参加竞争的均等机会,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必须用招标;公正一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并明确规定详细的规则和程序;经济一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进度的前提下,让合理的低标中标,从而达到通过竞标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及时通过一系列科学管理手段,保证招标工作及时完成,节省招标工作成本,又使工程项目有经济效益。国外的招标投标立法大多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如英美等发达国家规定一切需要政府部门资助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招投标方式定标。关贸总协定中也规定:价值在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国际招标。我国是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投资主体仍然是以国家为主,所以必须强制实行招标,以达到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资金的目标。一、保证物资采购依法进行招投标法规定了招投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企业的物资采购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招投标的实体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从程序上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一)招标是招投标双方产生采购民事法律关系的起因。合同的签订,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招投标中,招标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拟订条件,制订标底并用公告等形式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思表示,结合自身意愿向招标人投标,最后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要约一承诺一一再要约在承诺的过程。可见,招标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起因。(二)招标的过程也就是国家依法监督的过程。招投标除严格遵循本身的法定程序外,还有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公正机关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公正监督。这种监督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体系中国家的法律监督,它不仅可以使招投标依法进行,而且可以杜绝”走后门“、“拉关系”、营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二、提高经济效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供应商承包商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取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提高采购效率、节省开支是纳税人和捐赠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三、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健。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投标制执行差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第2章招标投标法实施后仍然存在的的问题2.1 招资投资资任机制缺乏约束我国招标投标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是好的,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尚未形成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的社会氛围有很大关系。首先,有些建设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对招投标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存在不按照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和随意取消中标结果的现象,损害了招投标法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其次,对招投标法执行力度不够,任其不规范运行。再次,对不执行招标法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仍然存在,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的地方和行业出台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细则明显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 .行政干预仍有发生。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领导干部公然、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明显减少,如不再打招呼、递条子,但个别领导变相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手段,如当面交待或者暗示,由中介人出面,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对此,仍应引起重视。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依照规定予以惩处。3 .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情形依然存在。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经常采取种种借口规避招标。4招标投标程序运作形式上合法,整个程序实则违法,或者采用多种手段弄虚作假,大肆行贿,公然违法。例如,一些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貌似合法,实则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寻租沃土。5 .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招标投标法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2.2 “三不到位”干扰建筑工程招投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鼓励企业间的竞争。但我国建筑市场,供大于求,无序的竞争,产生了一些“豆腐渣”工程。有些建筑工程业主在设计图纸不到位,投资方案不到位,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急于面向社会进行招标投标,给工程建筑和管理带来了很多难题。为此必须强化招标投标法的法律约束力。这是解决“豆腐渣”工程的关键,是规范竞争无序的建筑市场的治本措施。2.2.1. “三不到位”的现象一是设计图纸不到位。由于有的建设单位急于赶开工日期,有的设计图纸与实际地质结构不符,有的建设单位在征地时难以与当地有关人员形成一致意见等原因,设计图纸不到位就开始招投标。施工单位只好边干边等图纸,造成人财物的浪费,甚至出现施工企业到设计单位以各种手段攻关的怪现象。二是投资方案不到位。由于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投资方案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工程预算分割方案定不了等原因,影响到投资方案的敲定,致使施工队伍工程完工了,账还算不清,苦不堪言。三是建设资金不到位。由于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时盲目开工,或资金到位后,挪作它用等原因而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2.2.2. “三不到位”的危害对“三不到位”的现象不能掉以轻心,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和规范化运作,以及对建筑市场的法制化管理,对社会的危害不可小视。,已给国家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批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种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极不利于建筑企业素质提高,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第一,为建筑工程中的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温床,使腐败现象难以禁止。第二,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第三,制约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面对国际通行的菲迪克条款,建设单位将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虽然招标投标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物资采购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就会有许多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的存在。致使正常的招标投标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使一些人对招标投标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或失去了信心。问题的症结还是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治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止腐败的重要环节。认真贯彻招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国有项目建设质量。2.3 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仍然存在,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的地方和行业出台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细则明显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如实行变相的企业注册、许可证、资质验证制度;在资信和业绩上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如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收取名繁多的费用,增加外地、外行业的企业的投标成本等等。其目的是给外地、外行业真正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市场设置障碍,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尽管前一阶段通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但要防止反弹,尤其还要注意层次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一些地方、行业的“土政策”、“红头文件”、“行业惯例”的检查和清理。2.4 行政干预仍有发生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领导干部公然、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明显减少,如不再打招呼、递条子,但个别领导变相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手段,如当面交待或者暗示,由中介人出面,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对此,仍应引起重视。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依照规定予以惩处。第3章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几点思考3.1 、遵循和维护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必须遵循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品经济道德规范的体现,也作为民法意思自治理论的法律体现而在司法实践中日益频繁地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纵览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均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要求物美价廉,而且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这就要求企业从管理人手,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市场上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因而业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厚此薄彼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及企业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展。业主应向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在提供招标文件时往往能够做到,但在随后的投标澄清中却不容易贯彻到底。有的投标人常常利用这一点,通过打电话、现场访问等方式套取各种信息。所有的澄清均通过采购供应部门书面进行。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经业主有关部门答复后隐去提问者提供给所有投标人。通过建立这样一道“防火墙”,防止了主观和客观上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因素。招标活动中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的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的商标、专利等形式倾向于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技术进步越来越快。供应商通过技术咨询对项目的提前介人也日趋普遍。因此项目技术人员在形成技术要求时,可能对某一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了解较深入而受其影响。当然也不排除委托代理机制可能引起的“败德行为”。实践证明,上述二种情况都会产生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质量上的排他性标准。除了上述主要方面外,还应该确保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并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定标;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防止投标人向业主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2 强化招投标法的法律约束力从目前情况看随着规范建筑市场运作和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根治“三不到位”等现象,并非无法可依。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建筑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对承发包资格、工程标准、监理验收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置办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强化它的法律约束力是治本之策。3.2.1 建立与完善供应商评价制度搞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却大有文章。招标项目中招标人所面对的被调查单位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如何在较短时间内保证足够的投标人以维持有效的竞争,又能够确保其都符合资格往往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实践证明,建立供应商开发、管理与评价体制是解决这一矛盾较为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对于一般企业生产采购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际国内许多知名企业的采购组织中,均保持较大的机构规模从事供应商开发与管理。其次是将供应商评审纳人供应商开发的系统工程中有步骤地实施,从宏观上把握供应商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根据企业外包活动的市场进行分类,每类选择若干家(5-6家)供应商作为备选,推荐给用户部门作为项目招标的基本对象,同时实行末位淘汰制,每2-3年更换2家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加人,维持有效的良性竞争。此外,还应加强供应商的表现评价工作,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供应商表现评价是对资格评审结果的直接验证,可以真正了解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以及实际的履约状况,为以后的招标提供依据。上述所有的工作应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管理,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的公布程度。供应商是一个企业的宝贵资源,选择拥有良好资质和商业信誉的规范化的投标单位,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成功的前提。良好的供应商评价体制,有利于企业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供应网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形象。3.2.2 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对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对于审批、把关不严和专职稽查监督人员失职、失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的严格执行,对于杜绝,“三不到位”现象,为施工企业营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氛围,都是十分重要的。强化其法律约束力,对政府与企业而言,都是当务之急。这关系到全国9万多家施工企业、3500万建筑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明天。招标投标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也在不断扩大。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艰阶段。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实施,既是对二十年来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总结,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的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3. 3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理论研究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法与关于招标投标的其他专门规定构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招标投标的专门法律规范以外也有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定例如,政府采购法就有关于招标投标内容的规定,一些法律规章和其他规定也有这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都属于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窝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前一段时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也说明了这一点。另外,长期以来,招标投标工作者,习惯于凭经验技巧办事,普通存在重实践清理论的现象。而我国理论界大多是法学界对于招标投标理论包括政府采购理论的研究还比较少,不够深入。即以政府采购而言,全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规模从199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支付(采购规模)1659亿元,今年预计将超过2000亿元。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上升依然很大。2004年我国GDP将突破12万亿元,按国际上政府采3.4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最新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最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解决招标投标实施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的措施,对指导我国今后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关于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的内容尤其需要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第4章总结招标投标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也在不断扩大。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人攻艰阶段。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实施,既是对二十年来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总结,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的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参考文献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年1月第二版。3肖北庚.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4肖北庚.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5削匕庚.走向法治政府.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2月版。6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二三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1(2006年8月,2007年2月)版。7谷辽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版。8王家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中国政府采购,2005(8)9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中国社会科学,2007(4)o|10)肖北庚.论政府采购法制之公共政策功能.河北法学,2005(7)<,11肖北庚.论WTO政府采购协定实施机制的个性特征.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4)o12肖北庚.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之内在逻辑规律及我国的因应.环球法律评论,2005(6)o13肖北庚.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与承诺对策分析.中国政府采购,2007(1的。1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北京:生活读书新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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