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1303754       资源大小:25.94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以及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生态网络感知系统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开展必要的综合科学考察、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其他自然保护区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是用于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因湿地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给予的补偿,及因保护湿地而开展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的支出,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项目支出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相关支出。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包括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天然商品林停伐和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签订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的国有单位履行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拨付补助。(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专家评审等方式)相结合分配。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九条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包括专家评审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采取项目法(专家评审等方式)分配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一条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国有天然商品林有林地保有量(权重100%)作为分配依据。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后,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分配和计算方法如有变化,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公告公示制度,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补助标准予以公告,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位。第十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过程中,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H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五条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第十六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由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七条对于提前下达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按规定及时编入自治区本级预算或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年中下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及自治区本级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八条在自治区财政厅分配下达资金或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在自治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本地区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预算资金下达后30日内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材料。第二十六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三)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第三十六条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资金名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豆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财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中央补助年度金额(万元)总体目标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能力建设和湿地保护修豆,提高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能力,开展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名木抢救熨壮,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天然林资源从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向提高质量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稳步旦苏向进一步和谐发展转变,确保林区和谐稳定: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相关任务经检套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资金使用规范。国家公园支出绩效目标另报。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数色指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提升项目数珏(个)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数量(个)纳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的湿地数量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保护率()国有林管护面积(万亩)国有林修旦面积(万亩)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数量(株)聘请生态护林员人数(人)质量指标天然乔木林蓄积量增长情况持续增长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合格率(%)>90国有林修复合格率()90时效指标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率()>90国有林保护修复当期任务完成率90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明显社会效益指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可持续影响指标持续发挥生态作用明显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林区职工和周边群众满意度(%)85

    注意事项

    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