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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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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1.4 事故分级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I类、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属地为主、常备不懈。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津南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武装部。2.2 工作机构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2.2 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2.3 专家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可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区级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展开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展开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5)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初步定性定级;负责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紧急救治和转诊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协调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16)区国动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17)区气象局:负责展开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18)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19)区武装部: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外围警戒、物资抢运、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2.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3预警与预防3.1 监测预报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3.1.2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3.1.3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2 预警级别与发布3.2.1 预警级别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2.2 预警信息发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的发布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3.2.3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津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4.1.2 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4.2 先期处置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4.2.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2.3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4.3 应急响应4.3.1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跨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实施应急处置。4.3.2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经区委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4.3.3 响应等级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报请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4.4 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地区进入本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或者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4.5 人员防护4.5.1 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的佩戴提供指导,及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4.6 应急终止4.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4.6.2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或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5.2 调查评估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 信息发布5.3.1 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5.3.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6应急保障区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6.1 通信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6.2 监测与救援保障6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6.3 交通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津南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6.4 医疗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6.5 治安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津南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6.6 物资保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根据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6.7 经费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7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2 宣传教育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7.3 应急培训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7.4 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5 监督检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7.6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津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津南区行政区域内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本预案与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油气长输管道途经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制定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4)坚持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事故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5 事故分级按照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2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设立津南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负责本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区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石油天然气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对跨区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做好与相关区的协调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办事机构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区油气长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编修;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18-2.3 成员单位(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指导相应等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3)公安津南分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4)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火灾扑救工作;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5)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6)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频率保障以及无线电管制工作。(8)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9)区财政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10)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1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和区域提出建议。(12)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建、构筑物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13)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14)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路-20-抢通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津南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1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17)区气象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18)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水务系统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处置需要,区指挥部适时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2.4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立即组建区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交接。2.5工作组根据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新闻舆情组等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负责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收集、汇总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文件资料。(2)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以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参与,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作出事故态势判断,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方案实施;有效开展现场控制、遇险人员搜救;组织协调应急专家、救援队伍、有关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6)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综合服务资源保障。(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3预防和预警3.1 监测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建立油气长输管道运行监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早治理风险,妥善控制风险,对可能引发管道事故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3.2 预警3.2.1 预警转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气象、地质灾害等可能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转发风险预警信息,要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防范,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3.2.2 预警响应(1)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巡查和监控;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长输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2)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转发最新动态,保持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反馈的天气、地质灾害对油气长输管道的影响情况;做好启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必要时,向可能受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危害的场所,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居民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4.1.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伤亡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初次报告后,信息报告单位及时续报事故动态和处置进展。4.2 先期处置4.2.1 涉事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2.2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本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两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较大及以上管道事故应急响应(I级)、一般管道事故应急响应(II级)。5.1.1 较大及以上管道事故应急响应(I级)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或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响应升级时,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1)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2)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科学合理制订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先期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应急抢险和救援。(3)召开现场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4)市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主动向市级现场指挥部对接、汇报先期处置工作;接受市级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5)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事项。5.1.2 一般管道事故应急响应(11级)初判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2)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任现场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工作组组长。(3)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救援行动、伤员救治、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4)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事项。5.2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全面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区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部署,负责指挥和协调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新闻舆情组的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接收与转发区指挥部指令;收集、汇总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文件资料。(2)应急处置组: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作出事故态势判断,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方案实施;有效开展现场控制、遇险人员搜救;组织协调应急专家、救援队伍、有关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秩序维护组: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核查死亡、失联人员身份,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4)医疗救治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5)环境监测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监测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6)综合保障组:通知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抢险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筹划集结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事故周边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7)新闻舆情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并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5.3 专业处置措施除采取天津市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油气长输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部采取有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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