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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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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区供热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津南区行政区域内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津南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1.5 事件分类分级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2.1.1 设立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2.1.2 负责组织区内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2.2 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部署要求;负责提出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2.3.1 区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区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沟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全市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公安津南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协调市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负责在极端天气和应急突发事件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区气象局:负责提前57天向区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各镇街: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做好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2.3.2 区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2.4 现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现场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治安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5)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津南分局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负责牵头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2.5 供热企业供热企业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2.6 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指为供热热源提供气源的单位,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2.7 专家组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2.8 与预警3.1 预防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我区燃煤、燃气、电力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3.2 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3.3 预警3.3.1 预警级别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I级、II级、11I级和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预测本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C;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2)橙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预测本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七;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3)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预测本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9;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4)蓝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预测本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C;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3.2 预警发布(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区人民政府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3.3.3 预警响应措施(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区指挥部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3.3.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4.1.3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4.1.4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4.2 先期处置4.2.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2.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1.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根据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5.1.2 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5.2 指挥协调5.2.1 指挥协调机制(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处置能力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5.2.2 指挥协调措施(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待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交通管制、伤员救助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待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5.3 新闻与舆情应对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可利用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5.4 应急结束5.4.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5.4.2 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6后期处置6.1 恢复生产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6.1.2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6.2 调查评估6.2.1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6.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6.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6.3 应急救助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1.1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7.1.2 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各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7.2 物资保障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7.3 资金保障7.3.1 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7.3.2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7.4 技术保障7.4.1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我区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7.4.2 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7.5 避难场所保障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7.6 社会动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7.7 宣传教育7.7.1 区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7.7.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7.7.3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7.7.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7.8 培训781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7.8.2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8附则8.1 责任和奖惩对于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和我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8.2 预案管理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供热企业应根据本市和我区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负责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供热企业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2.4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8.2.5 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突发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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