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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竜浪煤矿有限公司澜沧县竜浪煤矿“8.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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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竜浪煤矿有限公司澜沧县竜浪煤矿“8.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docx

    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县上允镇章浪煤矿“81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8月15日14时50分,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县上允镇童浪煤矿(以下简称童浪煤矿)12010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1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于2020年8月15日17时34分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红河监察分局)报告。红河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入井作业人数、人员培复训等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封存相关台账资料,并对善后处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8月16日,由红河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澜沧县公安局、工信局、应急局、总工会,邀请澜沧县纪委监委参加,依法成立了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县上允镇童浪煤矿“8T5”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和综合组,对此起事故展开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讨论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遇难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单位概况(一)公司概况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志龙,执行董事卢勇华,2008年6月16日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828770490659E,营业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2028年6月16B,公司下辖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县上允镇童浪煤矿。(二)煤矿概况1.煤矿基本情况童浪煤矿位于普洱市澜沧县上允镇千岗村,距澜沧县城94km,矿井开采范围由10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L7502km2,开采水平标高为+1000m+650m0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开采煤种为褐煤,可采煤层为I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采煤方法为壁式,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采煤。童浪煤矿于2019年12月27日取得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0万吨/年改造升级项目核准的批复,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矿30万吨/年改造升级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开展了审查,尚未批复,30万吨/年改造升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均已编制完成,尚未报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正在编制中。2 .煤矿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C5300002011011120122497,有效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滇)MK安许证字(2006)0257号,有效期为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金家保):530302198511060371,有效期为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五职矿长”配备情况煤矿设置了安全部、技术部、机电部、生产计划部等职能部门。其中安全部配备6人,分别为吴长洪、赵历祥、高林、代开武、李兴锐、王菊。部长吴长洪和成员李兴锐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成员赵历祥、高林、代开武、王菊等4人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2019年12月20日,煤矿任命张志龙为矿长,李家忠为总工程师、张云祥为生产副矿长、方晓东为安全副矿长、何云泽为机电副矿长。2020年4月26日,煤矿任命李家忠为矿长、金家保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未作调整。2020年8月14日,煤矿任命金家保为矿长,李家忠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调整为李云、生产副矿长调整为严绍生。4 .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概况开采系统:煤矿采用斜井开拓,现有三个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井下布置有一个水平(+880m水平),两个采区(东翼二采区、西翼一采区),在东翼二采区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20101采煤工作面、120102采煤工作面,其中120102采煤工作面为备采工作面,均已停止开采)。西翼一采区未布置采煤工作面,布置有西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西翼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西翼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均已停掘(已密闭)。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有2个进风井、1个回风井,即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斜井安装了两台FBCDZ-6-Nol6A2X55型矿用防爆对旋式轴流通风机,1台工作,1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1879.93m3min,总回风量为1930.27m2min。运输系统:主斜井装备DTL80/30/2x55型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煤炭运输任务;副斜井装备JTP-L6xl.5P型矿用提升绞车和RJKY30-23-800型可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担负辅助运输和运送人员任务。运输平巷采用柴油机车及人力推车运输。排水系统:主排水泵房设置于+877m水平,安装有3台D46-40x3型水泵,电机功率均为30kW,主、副水仓容积均为35311敷设了2趟DN80的排水管。防灭火系统:主要采用喷洒阻化剂和注浆进行防灭火,配备了阻化剂喷洒设备,安装了束管监测系统,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道、碉室、掘进工作面等均敷设有消防管路,采煤工作面敷设有注浆管路。供电系统:煤矿在工业广场建有IoKV变电站,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上允35l()kV变电站和下允35/1OkV变电站,安装2台S13-M-63010,100.4kV变压器,井下设置中央变电所,负责整个矿井内供电任务,供电设施设备齐全完善。供水施救及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引自地面700m3高压水池,从副斜井用DNloo供水管网引入,与井下消防洒水管网连接,各工作面管路均安装ZYJ型压风供水自救装置。地面有JG55HA型螺杆空气压缩机1台,LG-20/8G型螺杆空气压缩机2台,敷设l084型无缝钢管作为压风主管,支管采用DN50钢管,设置了供气阀门,压风主管路敷设至井下各作业场所。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煤矿安装有KJlOlX(八)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106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按规定在井下安装了各类传感器,监测监控室有专人值班和管理。通讯系统:煤矿分别安设有一套KTHI78型语音广播系和KT466型调度通讯系统,井下各作业地点、重要设施安设地点均安装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和语音广播。5 .近期工作情况2020年3月7日,煤矿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文件要求停产放假。因120101采煤工作面在停产期间矿压显现,煤矿于2020年7月7日,向澜沧县工信局申请整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当日取得澜沧县工信局批复,批复同意整改期限截至7月15日,此后澜沧县工信局未批复同意整改事故隐患或检维修作业。煤矿为防止120101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被压架(死架),并根据巡查发现的巷道变形等事故隐患,分别于7月11-12日、2223日、28-29日,8月3-4日、6-7日将120101采煤工作面向前推进了3m,对120101采煤工作面片帮漏顶、12010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12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巷道变形等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8月14日,云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教师到煤矿,计划8月15日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复训。6 .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地点位于120101采煤工作面21#综放液压支架处,距120101采煤工作面下出口31.5m(见事故地点俯视图、剖视图)。120101采煤工作面于2019年8月7日布置完成,长度为50m,布置在第三系下部含煤段(N21)煤系地层中,煤层编号为I,顶板为粉砂岩、泥岩,底板为泥岩,煤层为褐煤,煤层厚5.83m-9.28m,松软破碎。该工作面采用倾向长壁放顶煤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一次采煤2.5m,放顶煤3.6m。两端头采用ZTZ64(X)1828型液压支架支护,端头过渡位置采用ZFG4200/16/26型液压支架支护,支架中心距为1.5m。事故发生后,经直接原因调查组现场勘察:120101采煤工作面高度为l.7m,端面距为1.08-1.68m,液压支架顶梁前方0.7m范围采用护帮板支护,煤壁侧采用木板背帮,裸露顶板采用钢筋网片+木板+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横梁支护,其中10-18#、21-22#液压支架已拉超前架。21#支架处高度为1.7m,端面距为1.08-1.68m,垮落的煤炭由煤壁侧呈35。角由高到低向刮板输送机侧堆积。采煤机放置在23-29#液压支架处,两个截割滚筒2020年8月7日被拆除放置在12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离工作面13m位置。22#液压支架处2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支柱打设在刮板输送机与煤壁之间,1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横梁打设在支架护帮板下方,21#液压支架处1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横梁打设在支架护帮板下方、2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横梁歪斜打设在顶板。据调查询问得知,21-22#液压支架处现有的6根单体液压支柱均为事故救援过程中打设。聊区回lseHB眯Town(三)地方政府监管情况1 .煤矿安全盯守情况2020年3月26日,澜沧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明确毫浪煤矿由上允镇副镇长李国强、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忠富驻矿盯守,因王忠富工作岗位变动,调整由上允镇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主任周荣华盯守。2020年以来,上允镇党委、人民政府共召开2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童浪煤矿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2020年3月7日以来,李国强、周荣华定时到矿盯守,共计到矿检查27次。7月20日以来,李国强于7月20日、7月23日到矿检查2次,周荣华7月29日、8月10日到矿检查2次。检查期间,对煤矿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2 .煤矿安全监管情况澜沧县工信局负责澜沧县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20年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5次,对春节放假、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监管执法、高质量发展进行专题研究,对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学习,制定下发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2020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将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4个关于煤炭行业整治、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文件转发给煤矿企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3至7月,澜沧县工信局每月均安排人员到童浪煤矿检查,共计检查8次,最近一次于7月29日到矿重点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8月未到该矿检查工作。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8月15日早班(8时-16时),煤矿安排班长贾定宏带领龚明伟、毛洪雁、颜邦乾到120101采煤工作面21#综放液压支架处整改片帮漏顶事故隐患,吴道龙、缪增合、田文忠在120101采煤工作面轨道巷卧底清渣。当班带班矿领导为李扎保、安全员为吴长沙。8时左右作业人员相继从副斜井入井,8时4()分左右,贾定宏、龚明伟、毛洪雁、颜邦乾到达120101采煤工作面21#综放液压支架处,贾定宏负责现场指挥,龚明伟负责敷设金属网片、打设单体液压支柱等作业,毛洪雁、颜邦乾负责运送材料、清理煤肝,按照分工随即开始作业。期间安全员吴长沙到120101采煤工作面检查交代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事项后离开,14时30分左右,带班矿领导李扎保到120101采煤工作面21#综放液压支架处进行安全检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离开。14时50分,贾定宏在20#综放液压支架电缆槽处指挥作业时看见,21-22#综放液压支架护帮板前煤壁、顶板突然冒落,垮落的煤炭将龚明伟掩埋。(二)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贾定宏、毛洪雁、颜邦乾立即开展救援,清理压在龚明伟身体上的煤炭,随后东翼二采区轨道大巷内的李扎保和120101采煤工作面轨道巷内的吴长沙、吴道龙、缪增合、田文忠赶来救援,清理煤炭过程中21#、22#综放液压支架处的顶帮煤炭持续冒落,救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15时20分左右矿长金家保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安排在21#、22#综放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及21#综放液压支架煤壁侧打设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帮,并在22#综放液压支架处打设与煤壁斜交的单体液压支柱,柱底抵住刮板运输机,柱顶配合长圆木紧贴煤壁,封堵煤肝下漏通道,打设完毕后继续清理煤砰,16时20分左右将龚明伟救出,发现耳鼻口内有少许血渍,无呼吸心跳,立即安排吴长沙、贾定宏、毛洪雁、颜邦乾用单架于17时3分将其从副斜井救援出井,随后由办公室人员驾车送往临沧市双江县急救中心,于17时13分在前往双江县急救中心的途中遇到赶来的急救人员,经急救人员确认龚明伟已无生命体征,至此抢险救援结束。(三)事故报告过程事故发生后,班长贾定宏安排120101采煤工作面轨道巷内的安全员吴长沙立即向地面报告,吴长沙于14时52分向调度室值班人员田新林报告了事故情况,调度室值班人员田新林于14时56分向矿长金家保进行了报告,金家保随后向总经理张志龙进行报告,张志龙15时40分向煤矿执行董事卢勇华汇报,张志龙于17时32分分别向上允镇人民政府、澜沧县工信局、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矿长金家保于17时34分向红河监察分局报告。(四)善后处理情况澜沧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煤矿依照有关规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了困难帮助协议,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 .作业人员在更换1201Ol采煤工作面21-22#液压支架前方贴帮柱时,未打设临时支柱,长期受压破碎的煤炭垮漏到作业点,掩埋作业人员。2 .作业人员违章进入贴帮柱煤壁侧空顶区域作业。(二)间接原因1 .煤矿技术管理有差距。一是煤矿编制的120101综采工作面防止及处理片帮、冒顶和支架压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规定贴帮柱打设间距、初撑力等技术参数,可操作性差。二是煤矿编制的1201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端面距离及护帮板使用要求,现场使用液压支架的护帮板支护顶板。2 .煤矿安全管理有差距。一是管理队伍不稳定。矿长、总工程师等“五职矿长”在不到8个月时间内先后更换3次,影响其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事故当班作业人员龚明伟、颜帮乾等3人入井作业时未携带标识卡、未进行出入井登记。三是入井带班的生产副总工程师李扎彳果、安全员吴长沙未按照120101综采工作面防止及处理片帮、冒顶和支架压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现场指挥120101综采工作面隐患整改作业。3 .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新入职人员龚明伟未经安全培训即入井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更换支护时,未打设临时支柱,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二是煤矿安全部成员赵历祥、高林、代开武、王菊及调度室主任高林等5人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事故当班安全员吴长沙持有的煤矿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4日,未经复训合格仍从事煤矿安全检查工作。4 .煤矿法治意识淡薄。一是煤矿未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要求,在未取得隐患整改或检修批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从业人员在120101采煤工作面等地点进行隐患整改和巷道维修作业;二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42分后才上报澜沧县工信局等单位部门,迟报事故。5 .煤矿安全监管、盯守工作有差距。一是澜沧县工信局落实上级指示不到位,仅将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煤矿,未督促煤矿落实文件要求。二是煤矿副科级盯守人员未严格按照澜沧县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煤矿盯守工作方案要求进行盯守,履行盯守职责有差距,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煤矿违规行为。(三)事故性质及类别经调查认定,澜沧童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县上允镇童浪煤矿“815”事故是一起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龚明伟,事故当班作业人员,主要负责单体液压支柱打设等工作。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上岗作业;更换120101采煤工作面贴帮柱时,未打设临时支柱,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2 .吴长沙,事故当班安全员。未及时发现120101采煤工作面隐患整改地点空顶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现场指挥120101采煤工作面隐患整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3 .贾定宏,事故当班班长。未及时制止龚明伟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违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参仟元整(¥3,0()0.()0)。4 .李扎保,生产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领导。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120101采煤工作面隐患整改地点空顶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现场指挥120101采煤工作面隐患整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分别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5.方晓东,安全副总工程师(2020年8月14日前任安全副矿长)。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李家忠,总工程师(2020年8月14日前任矿长)。(1)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经调查,李家忠上一年年收入为124824.2元,建议处罚款参万柒仟肆佰肆拾元贰角陆分(¥37,447.26)o(2)在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主斜井皮带延伸巷与东翼二采区轨道大巷交叉口安设有在用的型号为QBZ-80/660(380)的矿用隔爆型直空电磁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16一动器1台,型号为QJR-100/1140(660)的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交流软启动器1台,煤矿自2020年8月1日以来未对该地点瓦斯进行检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7.金家保,矿长(2020年8月14日前任总工程师)。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督促贯彻落实不到位,措施针对性不强;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分别©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碉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媒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经调查,金家保上一年年收入为124181.2元,建议处罚款肆万玖仟陆佰柒拾贰元肆角捌分(¥49,672.48)o8.张志龙,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迟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经调查,张志龙上一年年收入为169029.6元,建议处罚款陆万柒仟陆佰壹拾壹元捌角肆分(¥67,611.84)。9卢勇华,执行董事。迟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经调查,卢勇华上一年年收入为198867.7元,建议处罚款玖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捌角伍分(¥99,433.85)o(二)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建议1.电浪煤矿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有差距,对此起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妗赖钊1事全*器卷角调,建空单屏泉彳野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2.在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主斜井皮带延伸巷与东翼二采区轨道大巷交叉口安设有在用的型号为QBZ-80660(380)的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1台,型号为QJR-100/1140(660)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交流软启动器1台,煤矿自2020年8月1日以来未对该地点瓦斯进行检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停产整顿,皙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碉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媒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三)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盯守人员的处理建议1 .澜沧县工信局副局长敖建荣未督促煤矿落实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行为。建议责成其向澜沧县工信局作出书面检查。2 .澜沧县工信局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盯守人员认真履行盯守职责有差距。建议责成其向澜沧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3 .上允镇副镇长李国强按照澜沧县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煤矿盯守工作方案履行盯守职责有差距,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煤矿违规行为。建议责成其向上允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五、事故防范措施(一)强化依法办矿意识。一是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要求,未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作业人员入井检修和整改事故隐患。二是要严格落实普洱市市工信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产能小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20)17号)要求上报事故,严禁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二)强化煤矿安全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选优配强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保持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二是要充分发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作用,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带班领导考核管理,督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检查和领导带班走形式。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岗到人。(三)强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一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禁未经培训复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岗位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要求,提高隐患辨识和自保互保能力,熟练掌握新工艺和使用新装备,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杜绝违章作业。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学习,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决策部署,树牢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四)强化煤矿技术管理。一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把编制审批关。科学制定支护设计方案,合理选择相应的支护方式和参数,切实增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编制质量,确保能指导现场作业,并认真督促落实。二是煤矿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学习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标准、新要求,努力提升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三是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督促落实,严禁无规程无措施组织施工。(五)严格评估办矿条件。澜沧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云政办发(2019)61号)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安全管理能力、自然发火及水害防治工作为重点,对童浪煤矿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评估,若不具备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件则有序引导退出。(六)切实压实安全责任。一是澜沧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要求,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督促煤矿围绕建成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作出承诺,切实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二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上允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澜沧县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煤矿盯守工作方案文件切实落实驻矿盯守责任,进一步细化盯守措施,对履职不到位的盯守人员坚决执纪追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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