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docx
神华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建精干高效的用工模式,维护稳走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走本规走。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完善以分子公司为责任主体的劳动用工管理责任制。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用工、分类管理体系,加强计划管理,制走用工标准规范用工形式,明确报批程序;监督、指导分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性、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力隹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维护劳动用工秩序。第五条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走本单位的用工制度”组织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的用工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用工管理的具体业务,加强基础性工作,规范用工行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第六条分子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的生产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三章基本用工制度及用工形式第七条集团公司实行以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体、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为补充的基本用工制度。第八条集团公司的用工形式统一确定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以下简称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用工单位的各种用工应当统一规范为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用工的形式。第九条合同制用工指用工单位与员工个人以劳动合同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走期限、固走期限和以完成一走工作任务为期限3种类型。第十条劳务用工指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劳务协议),由劳务公司招用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第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十二条用工单位的各类用工都应当纳入以上用工形式,并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规范用工手续。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工作岗位统一划分为关键岗位、辅助岗位和服务岗位3类。其中:主营业务必需的、关键的、重要的工作岗位统称为关键岗位,主要包括管理、专业技术、技术性操作和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岗位;辅助岗位主要包括辅助生产、辅助管理等岗位;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生活后勤、安全保卫、保洁绿化等岗位。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和行业特点,统一组织用工单位制走和完善关键岗位、辅助岗位、服务岗位的识别与划分标准,使其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切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按照岗位分类情况,督促和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关键岗位采用合同制用工,辅助岗位、月艮务岗位采用劳务用工或者实行业务外包的用工管理体系。其中"服务岗位整建制业务应当实行业务外包,零散业务可以采用劳务用工。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采煤、掘进、巷道开拓、通风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岗位应当采用合同制用工。铁路板块在业务外包时,应当将外包总量控制在可控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40%),对核心技术、重要装备和业务关键环节应当确保具有绝对控制力保证集团公司对铁路运营具有绝对管控权。在对铁路运营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联合运输单位人力、物力,节省投资,降低成本,提局效益。电力板块外围脱硫、除尘、燃料、化学系统的运行岗位、检修班组中的部分基础岗位原则上实行业务外包,不具备外包条件的可采用劳务用工。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要求,认真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补充、续签、终止和解除等工作。第十八条合同制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员工本人签订面方动合同。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对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规走和要求。第二十条用工单位采用劳务用工形式时,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所选择的劳务公司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二条劳务公司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薪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向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借出员工。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间一般不相互借用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国家和地方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向用工单位借用人员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返聘退休人员须在本单位年度用工计划内且经领导集体研究决走。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需与其签订返聘协议,明确返聘期限、工作岗位及内容、报酬等事项。返聘人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走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报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章定额定员及职业标准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展劳动走额走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走额定员管理在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和用工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参照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统一组织制走各行业新建项目的劳动走额走员标准,以弓I导和督促用工单位构建精干高效的用工模式,推进集团公司低成本战略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分子公司应当参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定额走员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技术、组织、装备实际,编制、修订本单位的劳动走额走员标准。分子公司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须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维护劳动走额走员标准的先进性与严肃生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管理。现阶段还不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标准和水平的要通过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进生产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等手段,逐步使走额走员标准和实际用工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推行岗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当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建立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岗位等的岗位标准体系,通过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第三”一条岗位说明书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代码、工作概要、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环境等内容为员工招录、岗位评价、薪酬设计、绩效管理、人才开发、职业发展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实现岗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实施职业标准管理,依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业准入标准。技术、技能岗位(工种)和特殊岗位(工种)的员工必须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五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编制劳动力需求规划,并配套做好人力资源的使用、开发和储备工作。笛一+皿冬田T单代7亩山木巨捉木的代7的仟:宣士商任营计划、基本建设进度、劳动力需求规划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年度用工计划。第三十五条年育团丁计划应当分别说明增减用丁的理由,明确增减用工的数量、单位及岗位、用工形式,新增用工的来源、招录时间和方式,以及减人去向等事项。第二十六条H丁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当本着合理捽制员工年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水平、职业资格等结构比例的原则促进人才结构的优化和员工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介乎公司的年育田T计划.绎本单付领导集体研究后,于上一年度的11月30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分子公司各种形式的用工需求,均应当纳114z.入本单位的年度用工计划。第二十九条分子公司的用工计划一经批准,均须认直执行。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用工计划的,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四十条分子公司应当将本单位的用工计划执行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其中d至Io月的用工计划执行情况随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报送;年度用工计划执行情况随12月份人力资源统计报表报送。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分子公司上一年度用工计划的执行和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等用工效能情况进行统一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走分子公司下一年度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的依据。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劳动用工统筹调控机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单位劳动力资源实施余缺调剂,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第四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进一步优化劳动组织,加强用工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六章员工招录与退出第四十四条分子公司应当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走,制走本单位员工招录实施办法Z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用工计划。员工招录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采拟公开招录、竞争上岗等方式。第四十五条分子公司员工招录工作由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其他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不得自行招录员工。g1坚持市场化用工方向,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员工子女、家属,严禁降低用工标准招录员工。第四十七条员工招录要以充实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性岗位为目的,辅助性、服务性岗位原则上全部使用劳务工。杜绝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性岗位人员紧缺,辅助性、月艮务性岗位人员富余的现象。第四十八条员工招录方案应当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明确用工数量、岗位要求、用工形式、工作期限、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招聘时间等事项。第四十九条分子公司招录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准入规走和集团公司规走的用工标准,把好进人入口关。第五十条分子公司招录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招录技术性操作岗位的员工,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招录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专、技校、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十一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应聘条件。第五十二条员工招录工作应当按照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组织考察、体检、公示、领导研究决定、办理录用手续等程序进行。第五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组织新招录的员工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入职培训,特殊岗位(工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后上岗。第五十四条有新增用工需求的单位,应当按照用工条件优先吸纳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招录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的员工,应当事前与拟录用人员所在单位沟通。第五十五条用工单位接收复员、转业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用工单位建立企校协作培养新员工的工作机制。用工单位可集中选择相关专业对口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实施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择优录用。第五十七条在京单位招录员工,需在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内按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走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第五十八条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夕b(以下简称境外)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招录员工,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办事机构)所在国家及其地方政府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按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在国内招录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工作,或者在境外招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在境外招录其他人员须纳入本单位年度用工计划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明确员工退出条件,采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或调整劳务协议等办法,完善员工退出机制。第六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员工,及时分流富余人员,并加强对富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员工待岗培训达到规走期限仍不能上岗或者重新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第六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实时调整用工结构以适应安全生产需要,对不适应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调剂到辅助岗位或者服务岗位工作。辅助岗位及服务岗位新增人员,应当优先安置生产一线岗位退出的员工。第六十一条用工单侑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时,可按相关政策实施经济性裁员。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数10%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会员工达到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存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六+皿冬田丁弟付不但头1H丁九手里信酢瓯口口名、挂靠等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劳动关系。第六十五条第七章日常管理ffl-111e7rt7il4-h11P三三-1164T11用管理工作。员工应当服从管理,勤学敬业,遵章守纪,努力工作。劳务用工作为集团公司的一种主要用工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合同制用工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享有参加党、团、工会组织的权利。第六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工作制度,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职业发展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鉴走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规走及管理权限,组织落实好相应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管理,提升员工素质。第六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劳动分配和社保福利的政策规走,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第六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绩效导向的原则建立员工考核制度,组织落实好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使用、晋升、薪酬等挂钩。第七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改进考勤管理手窗口方式,准确掌握各岗位的劳动组织和用工情况,特别是生产一线当班人员情况。第七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童制度,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记载岗位变化、工资变动、考核、培训及奖惩等有关信息,保证员工档案的真实、规范和安全。第七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力资源统计工作。第七十四条用工单位在计算和使用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各类工效指标时,其计算口径应当包括合同制用工和劳务用工。第七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员工的连续工龄、国有企业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七十六条集团公司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建立以用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劳动争议处理责任制。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七十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仲裁不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章违纪、失职渎职、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依据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神华纪监(2011)116号)给予相应的惩处。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实行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主动服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监管、督导,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劳动用工监察、检查。用工单位应当主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用工中的问题。第八十一条用工管理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用工计戈!1、走额走员、职业准入、用工形式、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员工招录与退出、教育培训I、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第八十二条对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集团公司用工规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用工秩序良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业务精通、工作努力、业绩突出的用工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将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劳动政策和集团公司用工规走,用工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三条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走制走劳动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神华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走(神华人(200刀1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