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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全文+【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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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全文+【政策解读】.docx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转移准备第三章预警响应第四章转移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第三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第四条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迅即启动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进入主汛期和防汛关键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应急值守,及时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在主汛期外,遭遇极端汛情灾害需要紧急转移人员时,按照主汛期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将防汛避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发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县(市、区)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制度,统筹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做好排查隐患、摸清底数、编制预案、实施转移和组织志愿者队伍、维护治安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当对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包联到户、责任到人。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第二章转移准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并根据水文、地质、气象变化和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当年确定受威胁区域清单后又新发现受威胁区域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受威胁区域管理,并将隐患未排除的纳入下年度受威胁区域清单。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并根据汛期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往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其防汛避险转移。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和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进入汛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至少开展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综合演练应当包括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转移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首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能力培训。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人员转移需求,利用地势较高、有安全保障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宾馆、文体场馆、会展中心和闲置房屋等,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常备集中安置场所。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庄应当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帮扶安置制度,快速妥善安置转移人员。集中安置场所应当配备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临时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并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等。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垛、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避险转移明白卡(纸),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纸)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做好游客防汛避险转移指引。受威胁区域村庄应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标记本区域避险指南。避险转移明白卡(纸)和避险指南应当明确灾害隐患区、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转移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为其配备个人防护、交通、通信、照明、救生等必要的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与属地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安排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并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并及时更新生活用品、医疗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发电机、抽水机、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等,保障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交通不便或者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其他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在防汛关键期内,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和其他应急物资提前准备运送到位。第三章预警响应第十六条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强降雨期间,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第十七条河道、水库上下游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在防汛关键期内,河道、水库上下游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时间。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动能力。第十八条在汛期内,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出现汛情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须确保通信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每年汛期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检查测试一次。第十九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加强区域联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其分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和河道洪水时,应当科学研判,优化调度方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下游行洪压力,并在水库泄洪、涵闸运用前及时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区人民政府。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保持沟通;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持沟通。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团队、一线人员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并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第二十一条受威胁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有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行政村、单位应当建立群测群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雨情水情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第四章转移实施第二十二条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第二十三条当气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等人员以及居住于靠山、临崖、河道两侧低洼地带的人员。第二十四条根据当地实际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化,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并根据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点、河道行洪区、蓄滞洪区、尾矿库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规模。极端情况下,超出人员转移预案设定的范围、出现下列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实施扩面转移:(一)水库、河道可能出现垮坝、溃堤、决堤等严重威胁周边和下游区域人员安全的;(二)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灾情超出预案设定的程度或者灾情持续加重可能影响更大区域人员安全的;(三)尾矿库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四)有其他危急情形的。实施扩面转移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备。第二十五条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在防汛关键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转移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和重要点位的巡查监测,实时掌握预警信息和灾情动态,根据情况及时启动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转移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作隐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第二十七条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人员转移路线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隐患;灾情发生后,应当及时掌握道路受损情况,抢修损毁道路,保障交通畅通,根据需要及时调配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和具有相关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保障分散转移的自备车辆、集中转移的统配车辆和执行人员转移任务的其他车辆优先通行,并免收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通行费,根据需要和可能引导转移人员实施错峰转移。检修、抢修国道、省道和免交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加强集中安置场所、临时避险场所和转出地的治安管理。第二十八条应当转移的人员不服从转移命令、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经实施转移的受威胁区域进行动态巡查。对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安置的转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受威胁区域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根据职责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第三十条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灾后安全评估;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返回,并做好返回区域环境清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灾害救助、征收征用、损失补偿和灾后重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二)妨碍、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三)未及时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安置资金、物资的;(五)虚报、瞒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拒不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二)辱骂、对抗、攻击、伤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的;(三)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的;(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五)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第三十三条故意编造灾情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因应对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城市内涝和其他极端天气采取的避险人员转移,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一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即日起公布施行。就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立法背景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果断转移避险,“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万一失防”,关键时候果断撤离转移危险地带群众,进一步细化人员转移避险预案,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倪岳峰书记多次就防汛抗洪救灾作出指示和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全省累计实施避险转移180万人,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建立起防灾减灾长效机制,为今后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8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同志在省委常委会上就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作出安排部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迅即启动了立法工作。二、立法过程按照省委要求,2023年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企生组织法工委牵头农工委、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成立立法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扎实的调研,于10月上旬,起草形成条例(草案)文本。省委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倪岳峰书记亲自主持省委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省委专题会议精神立法专班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议案草案。11月中旬,王正谱省长主持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议案草案,形成政府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董企生主任带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应急管理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及周边省市的意见,同时综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四轮全面、深度、精细修改。又经两次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现在,条例已顺利表决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工作方向:(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立法要求,按照倪岳峰书记对防汛救灾避险转移和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逐一完善法规条款,确保法规“立得高”。(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深入调研,赴8市24个县(市、区)对太行山中南部山区、永定河流域、大清河流域以及平原地带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河道(水库)行洪隐患区、尾矿库、蓄滞洪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并认真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有关部委、周边省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四是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书面征求了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确保法规“立得住”。(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深入总结我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针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逐项寻求立法解决方案,并一一作出回应,确保法规“立得稳”。三、主要内容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晰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一是立足我省实际,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各时段的职责予以规范,特别是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下八上'是防汛关键期”和“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了法规。二是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和可能受到暴雨、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人员依法进行转移。三是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二)规范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一是规定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受威胁区域清单、转移人员清单和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专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规定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三是规定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四是规定各方面加强防汛避险宣传指引和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五是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三)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讯保障。一是要求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要求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四)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一是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二是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规定遭遇突发性汛情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三是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四是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五是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二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即日起公布施行。就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安排,解读如下。一、颁布实施条例意义重大防汛避险转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面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超前部署、正确决策,根据雨情汛情变化,果断实施两次扩面转移群众,全省累计转移180万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总结转移避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下来,制定出台了条例,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防汛转移避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指挥和应急联动,快速有效进行人员转移避险,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标志着我省依法防汛、规范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二、精心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全省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在全省营造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衷心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合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把条例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集中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上率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分层分级开展专题培训,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组织转移避险任务的相关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培训,准确把握条例各项制度和要求,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二是广泛组织宣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和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热潮,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及时跟进解读,在“河北应急”政务公众号开辟学习宣传专栏,发动各类媒体开辟专栏或开展专题报道,邀请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讲解避险政策,提升群众依法转移避险的意识和水平。三是集中开展宣讲。把今年5月作为条例“宣传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成立宣讲小组,深入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重点市县和蓄滞洪区,讲解条例主要内容,让权威解读直达基层一线。组织市县广泛开展条例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编印学习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扩大条例社会知晓度。三、全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省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完善落实措施,持续提升全省转移避险工作水平。一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条例,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及时修订和废止。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工作措施,增强转移避险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完善转移避险责任清单,明确“谁负责、转移谁、往哪转”,把人员转移避险责任,传导落实到基层末梢。二是抓好转移避险工作。今年汛期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汛期,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至关重要。省政府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雨情监测预警,及时会商研判汛情趋势,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提升安全迎汛能力;修订完善转移避险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预警叫应叫醒机制,果断组织群众撤离,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省防办牵头抓总作用,深入市县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三问题:我们注意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那么此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工作都有哪些特点呢?解读:一是省委高度重视。河北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避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亲自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并三次主持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审改条例文本,对立法方向和立法主旨,对条例关键问题和核心条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书记如此高度重视,亲自调度一项立法,这在河北人大立法史上是空前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严格落实省委要求,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企生同志亲身投入立法全过程。二是立法即时高效。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特大暴雨洪水灾害。灾害发生后,河北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二审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这就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河北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将为国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三是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我们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对紧急情况下组织避险转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范围内也只有陕西、浙江两省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和决定,且都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市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实际问题。基于此,我们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基于实践、源于实际、富于实效,这也是创制性立法应有的特质。问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请问目前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如何?解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能够发挥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在应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过程中,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和农村临时避险场所有效发挥了“安全岛”作用,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从总体情况看,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总量不足、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不完善、保障能力偏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新颁布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快速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一是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二是利用城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三是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供水、照明、广播、排污、消防等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问题: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是人员安全快速转移的基础,请问水利部门如何强化监测预报预警,为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支撑?解读:近年来,全省水利部门始终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预”字当先、关口前移,努力延长洪水预见期、提高洪水预报精准度,为指挥调度、危险地区群众撤退转移赢得宝贵时间。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主要需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监测方面。我们知道防汛主要基于雨水情监测结果,如果监测结果不精准、不及时,就难以科学确定防御方案。目前水利部门正在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在重要流域暴雨洪水集中来源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及大型水库工程防洪影响区等区域规划建设测雨雷达站网,构建第一道防线,提高对暴雨的早期预见能力;利用好现有的2782处雨量站构建第二道防线,提升对暴雨时空分布和产汇流面降雨量的监测精准度;在现有224处水文站基础上构建第三道防线,运用现代化的水文监测技术和设备,强化“洪水演进”监测预报防线,为及时有效转移群众提供决策支撑。二是预报方面。针对我省山前到平原过渡带短、夏季降雨集中的地形气候特点极易引发突发性大洪水的情况,我们建立了“三个3天”(3天预报、3天预测、3天展望)的洪水预报模式,以及“以测补报”工作机制。全省水文系统依据降雨预报和雨情水情实测结果,分河系对河道产流、水库来水、河道洪峰等进行超前预测、滚动预报、实时修正;同时根据汛情发展,派出应急监测队,设置应急监测断面,减少监测空白区,提升预报精准度,为洪水调度、蓄滞洪区启用和群众转移决策提供支撑。三是预警方面。目前,全省已建成雨水情信息、洪水实时监控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平台,完善了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发布体系。每年汛期,各级水利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和雨水情发展情况,定期与气象部门沟通会商,通过监测预警、各类媒体和“三大通讯运营商”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和受威胁区域人员发布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人员转移建议,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出台以后,自然资源部门围绕人员转移避险重点做好哪些工作?解读: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山区面积近60%,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威胁人员、财产重大,一旦发生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工作实践表明,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受威胁人员提前避险转移,是降低人员伤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最有效、最管用的办法。条例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地质灾害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转移实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为全省地质灾害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南和法律依据。条例出台以后,我厅将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在细致上下功夫,扎实开展隐患点排查。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下沉一线指导市、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高风险区的核查排查,为精准开展地灾防治提供科学依据。2023年汛前,我省组织132名专家下沉驻守9个山区市71个重点县,开展地灾防治培训88场、4526人,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4433处,其中崩塌1739处、泥石流1416处、滑坡677处、地面塌陷518处、地裂缝83处。接下来,我们将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并向所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二、在畅通上下功夫,着力加强预警预报。2023年,面对“237”强降雨,全省及时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14期、预警短信5万余条,有效转移受威胁群众2.25万人。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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