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执行办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4.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安排,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资金性质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示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二、项目类型聚焦"一老一小"服务、聚焦乡村振兴、聚焦东北振兴相关省份、中西部地区和援疆援藏、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1牛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以下项目:(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三、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四、工作流程(一)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填报说明,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应程序报送民政部。每个社会组织最多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二)评审。采取部省两级评审制。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组织专家对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对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上报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进行复审。项目评审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社会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风险防范应对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项目的示范作用发挥及实际可操作性。(三)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四)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五)拨款。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立项资金的70%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完成50%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六)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立项单位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项目预算或内容有调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请,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立项项目变更或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指导。(七)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立项单位需根据要求填报项目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八)审计。立项项目需按期完成执行,后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要求提交材料,开展结项审计。五、材料报送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在线填报系统中打印的纸质版项目书(申报提交版本),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二)盖有2022年度检直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未按期报送申报书或纸质申报书、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六、项目管理(一)严格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正确使用,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用于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卜贴等款项、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发放礼品、对外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开发软件、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菅理费。(二)严格进度管理。项目执行单位要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廉洁合规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实施周期内完成。其中,2024年11月15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应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2024年U月29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结项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倩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于2025年5月9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三)严格审计评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严格实施绩效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规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民政部将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并不定期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直。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项目审计、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执行单位后续申报资格,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在项目执行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民政部将视情予以通报,并削减项目所在省份下一年的项目立项数量。(四)严格社会监督。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i舌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经得起各方检验,发挥应有的标杆示范效应。七、名额分配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名额分配表序号区域名额1内蒙古(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32辽宁(东北振兴相关省份)23吉林(东北振兴相关省份)24黑龙江(东北振兴相关省份)25江西36湖北27广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58重庆2(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9四川(涉藏工作重点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610贵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511云南(涉藏工作重点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612西藏(涉藏工作重点省)213陕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314甘肃(涉藏工作重点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615青海(涉藏工作重点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416宁夏(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317新疆2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总计项目数60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名额分配表序号IK三名额1内蒙古12广西13重庆14四川15贵州16云南17西藏18陕西19甘肃110青海111宁夏112新疆1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总计项目数13备注: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省份,聚焦相关更点区域,并结合相关省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分布数量、地方发展条件、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和上一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第三方审计评价结果确定。八、项目资助范围项目类型资助范围不资助范围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面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家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支持、监护能力评估和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调直评估、监护干预等个性化服务,面向残疾儿童、大病儿童、罕见病儿童等儿童群体的治疗、康复、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援助帮扶等服务,以及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具体服务2 .老年人服务,主要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社区、机构服务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3 .精神卫生困境家庭服务,主要面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未成年人子女家庭,以提升家庭整体能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不资助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赠送大额礼品或与服务对象需求无关的礼品、投资、高风险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维护和订阅、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力为目标,基于社区康复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耻感消除、预防性干预等精神障碍康复服务4.服务类社会救助,主要是对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好满足困难群众个性化救助需求务设施、培训等南不资助除陪训活动以外社会组织主要资助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培训资的其他活从业人员料、师资、培训场地等费用。除师资费外,平均动,如考察培训示范每人每天费用不超过550元旅游费用、项目团建费、开展社会服务费用等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首先需要仔细阅读项目实施方案、财务管理指引和答疑,于电脑网页端注册并登录金数据(https:/jinshuju.neV),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在线填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链接:httpsfuhTpuO)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地申报并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申报链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由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链接:https:/ZjinShUjU.netfo446mC)。(二底线提交申报书后,可在金数据账号主页左侧"我为别人填报的表单"中找到已填写的数据进行修改,申报截止后将关闭修改通道。(三)电子版保存与纸质版打印:确认不再修改后,在金数据"我为别人填报的表单"中选择已填报数据,选择"另存为PDF"即可保存电子版,点击打印机图标可进行打印,首页"配套资金确认书"、"申报单位承诺书"打印时将同步打印。确认立项前无需寄送纸质版申报书。(四)申报单位戢在线上申报书中,将以下材料电子版作为附件上传。1.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24艮行开户文件;3 .荣誉证书;4 .评估等级证明;5 .同类项目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或评估报告。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评审后,将省级评审和项目排序情况报告于5月24日前报送民政部(不需要寄送纸质申报书)O二、申报注意事项(一)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二)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确认标准、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三)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指引规范,做好前期调研,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各项费用的公允性。如项目实施需当地政府支持,应提前联络实施地域相关政府单位,确保当地政府愿意支持项目实施。(四)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情收回项目立项资金。项目实施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作为配套资金,不得将限定用途的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财政资金用作本项目配套资金。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用途与本项目财政资金相同。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用途,该用途应与本项目财政资金用途一致。(五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六)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ft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七)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附件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一、执行原则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二、进度要求(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到期未执行的中央财政资金需退回。(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服务任务的一半及以上、预算执行达到或超过50%,并于11月29日前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各级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12月15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可提出一次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和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口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末期报告。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报送,由其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报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四)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应于2025年5月9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三、项目管理(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用于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发放礼品、对外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开发软件、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彳王何单位和导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三)项目执行单位应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保证资金报销资料完整、规范。(四)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五)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且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会议费用。举办培训活动的,应保留培训遨口、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A/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配套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投入使用。(七)项目执行单位均需制定受益对象确认标准,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做到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真实有效,妥善保管确认书以备评估、审计等监督检查。(八)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及时向民政部报备。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报批;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报批,经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同意后向民政部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九)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第三方审计、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四、宣传总结(一)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视情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附件4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目标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工作相关培训。通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重点宣传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普及社会组织法律i去规,引导社会组织明方向、守初心、强自治,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布局,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在本行业本领域中更好发挥作用。二、培训对象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向基层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川嘴训对象。三、培训内容和课程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2 .党中央、国务院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相关决策部署;3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4 .社会组织筹资倡导;5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6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7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规范建设;8 .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案例分析;9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10 .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相关课程。四、项目管理(一)各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川嘴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做好具体塔川工作。(二)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项目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师资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考虑预算额度和培训实际,各项目单位可以同步组织线上培训课程,提升培训频次和覆盖范围。()支付标准:除师资费外,食宿、交通、会议室、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线上课程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支付费用。(四)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五)民政部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附件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答疑4.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预算架构5.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6.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各省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7.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落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对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附件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和财务菅理答疑4.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预算架构5.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6.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各省项目联系人和联系型7.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落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对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使用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目录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1-二、项目预算管理-2-(一)项目预算的编制-2-1 .社会服务支出-2-(1)劳务费-3-(2)专业社工服务人员-3-(3)培训I宽-4-(4)交通费-5-(5)发放物品支出-5-2 .项目执行费用-5-(1)交通费-6-(2)会议费-6-(3)印刷、宣传费-6-(4)其他费用-6-(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6-(二)项目预算的调整-7-1 .立项后初审调整预算-7-(1)初审调整预算的范围-7-(2)初审调整预算程序-7-2 .执行中期申请调整预算-8-3 .不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9-三、项目实施管理-10-(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10-(一)规范项目执行-10-1 .加强受益对象的选择-10-2 .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及使用-10-3 .禁止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11-4 .履行受益对象确认-12-(1)确认书内容完整-12-(2)确认程序规范-12-(3)确认书真实有效-12-(4)妥善保管确认书-12-(5)特殊事项的处理-13-4.开展受益对象回访-13-四、项目资金管理-13-(一)严格资金使用-14-1 .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14-2 .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14-3 .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14-(1)劳务费-14-(2)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15-<3)培训费-15-(4)交通费-16-(5)会议费-16-<6)EfJ刷、宣传费-16-(7)发放物品支出-16-(8)开展服务的其他支出-17-4 .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17-(二)配套资金使用管理-17-()自身服务的确认-18-五、项目会计核算-19-(一)收入的核算-19-(二)支出的核算-20-六、项目档案管理-20-(一)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20-(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21-(三)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21-七、违规行为及处罚-21-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执行。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款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等。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2 .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3 .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二、项目预算管理(一)项目预算的编制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别进行明细列报。具体编制要求如下:1 .社会服务支出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物品支出。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物品支出按发放物品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不资助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赠送大额礼品或与服务对象需求无关的礼品,不资助投资、高风险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维护和订阅、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培训等活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不资助除陪训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如考察旅游费用、团建费、开展社会服务费用等。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标准:(1)劳务费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受益对象不得领取劳务费。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工作次数及时间、标准等,并要严格控制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具体标准如下:专家咨询费的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每个专家在项目中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且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2)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工作次数及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的相关规定执行。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列明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工作次数及时间、费用标准,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外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单独列示。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分别不得超过其社工服务活动资金总额的30%o(3)培训费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列支培训费。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培训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且不得超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标准。具体如下:开展培训的费用总额,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的支付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线上课程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支付费用。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师资费。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在社会服务支出中列支培训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不得在社会服务支出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4)交通费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和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