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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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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2024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1 编制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工作原则11.4 事故分级31.5 应急预案体系支撑性文件32组织指挥体系31.1 县组织指挥机构41.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63运行机制73. 1风险防控73.1 监测与预警73.2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33.4 恢复与重建194准备与支持204. 1人力资源204.1 财力支持214.2 物资装备214.3 科技支撑214.4 通信保障224.5 交通保障225预案管理225.1 预案修订与评估225.2 预案审批与衔接235.3 预案演练245.4 宣传和培训245.5 奖励与责任追究256附则257附件261.1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261.2 2县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271.3 事故报告样表291.4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301.5 县指挥部职责361.6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01.7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411.8 粉尘涉爆企业名单421总则为了规范我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1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3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我县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资源予以支持。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县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人民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1.4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标准见附件7.1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5 应急预案体系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组织指挥机构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县指挥部),在县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全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2.1.2县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应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经济贸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事故单位的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指挥部职责:见附件7.5县指挥部职责。2.1.3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发生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县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7.5.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2.1.4应急工作组当发生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事故调查等8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2)抢险救援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3)警戒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县中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乡(镇)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6)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乡(镇)有关部门等参加。(7)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党委或人民政府参加。(8)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5.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2. 1.5专家组专家组由市或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冶金工贸、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2.2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粉尘爆炸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3运行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2.3 风险防控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2.4 监测与预警3. 2.1监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信息集成,其他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企业)负责相应安全隐患监测信息采集。要根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4. 2.2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依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m级(较大)、W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见附件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粉尘爆炸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粉尘爆炸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解除预警措施。当可能导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3.1分级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前期处置。涉及跨我县行政区域的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3.3.2响应分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县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三级响应。发生在乡(镇)行政区的IV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的,向县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三级响应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副指挥长坐镇指挥。(2)二级响应。发生在乡(镇)行政区的较严重的IV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或跨乡(镇)行政区域的W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指挥长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我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3) 一级响应。发生In级以上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以上级别的,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由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县级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指挥长坐镇指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我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配合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3.4 应急处置与救援3.5 .1信息报告(1)信息报告程序。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1个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一般粉尘爆炸事故,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要求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2)信息报告内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7.3事故报告样表(3)信息通报。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4)粉尘爆炸事故的报警、报告电话、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7.2县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3.4.2 先期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3.4.3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4)当发生一般以上粉尘爆炸事故时,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事发地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5)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各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救援工作指令全部由现场指挥部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3.4.4 4.4处置措施(1)组织救援力量。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2)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3)群众应急防护。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4)维护社会治安。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在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6)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7)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县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现场处置措施详见附件7.6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1.1.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信息发布原则。县委宣传部要指定有关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信息发布部门。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跨我县行政区域的一般粉尘爆炸事故,由我县和相关县委、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3)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市和我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1.6 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3.5 恢复与重建3.6 .1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粉尘爆炸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3.6.1 调查与评估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3.6.2 恢复重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目前我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粉尘爆炸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4.2 财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县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4.3 物资装备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4.4 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乡(镇)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我县安委会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必要时可请市或自治区专家参与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自治区专家名单详见附件7.4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单。县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县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4.5 通信保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2县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4.6 交通保障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5预案管理5.1 预案修订与评估(1)本预案是经对全县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而成。(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3)发生下述情况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其他情况。(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1)本预案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全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县相关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全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4)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5.3 预案演练(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2)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5.4 宣传和培训5.4. 1宣传(1)县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素质。5.4.2培训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5奖励与责任追究5.5. 1奖励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5.5.2责任追究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6附则(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附件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7.2县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序号单位应急电话传真号码火警119盗警IlO水上救援12395安全生产举报12350森林火警121191自治区党委值班室0771-58835080771-58983312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771-28077780771-2807529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0771-56595280771-56592004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0771-56591005市委值班室0772-42780030772-42789776市人民政府值班室0772-42726860772-42782867市应急管理局0772-42752210772-42751168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0772-42751780772-42751799县委办公室0772-52122910772-521863010县人民政府值班室0772-52122810772-521159311县应急指挥中心0772-521211912县委宣传部0772-52122640772-521181713县委政法委0772-52124270772-521399614县纪委监委0772-52123160772-521231615县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772-52123830772-521238316县人民武装部0772-63351400772-633514817县应急管理局0772-52159090772-521570718县公安局0772-52123100772-521298019县医疗保障局0772-5211156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72-52124330772-521533921县卫生健康局0772-52123120772-521231222县农业农村局0772-52123360772-521245123县水利局0772-52924000772-529232024县气象局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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