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非煤矿山应急预案.docx
2024年非煤矿山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1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事件分类分级2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1.4 .1分级应对31.5 .2响应分级31.5 应急预案体系61.5 .1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71.6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72组织体系82. 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82.1.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112.2专家组163运行机制163.1 县非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163.1.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173.1.2 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措施183.2 监测与预警183. 2.1监测184. 2.2预警1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223. 3.1信息报告224. 3.2先期处置235. 3.3指挥协调236. 3.4处置措施257.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78. 3.6应急结束283.4 恢复与重建283. 4.1善后处置284. 4.2调查与评估305. 4.3恢复重建304准备与支持306. 1人力资源316.2 财力支持316.3 物资装备326.4 科技支撑326.5 通信与信息保障335预案管理337. 1预案编制337.2 预案审批与衔接347.3 预案演练347.4 预案评估与修订347.5 宣传与培训355.5.1宣传355.5.2培训355.6责任与奖惩365.6.1奖励365.6.2责任366附则377附件377.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377.2县非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87.3县非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407.4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427.5县非媒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447.5.2县非煤矿山基建矿山基本情况467.5.3县在册尾矿库基本情况表477.6 县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措施487.7 县非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样表667.8 县非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681总则为配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规范和强化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以下统称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1.3 事件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煤矿、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Io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5 .1分级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1.6 .2响应分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重要节点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县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在参照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三级响应。发生W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三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副指挥长坐镇指挥。(2)二级响应。发生在跨乡(镇)区域的IV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严重的IV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指挥长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本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3)一级响应。发生11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以上级别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县级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指挥长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本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配合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1.5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二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1.5.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1)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同时也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成立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2组织体系1. 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 1.l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当发生一般及以上(含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县纪委监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县总工会、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局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收集信息,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决定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任命现场总指挥;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按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做好先期处置并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7.2;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见附件7.3;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见附件7.4。(4)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和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其他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县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县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到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1)现场指挥部职责是: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县事故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各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确定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县指挥部请求调配;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等工作;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提出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止的建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2)指挥长职责是:以快速、有效控制事故为目的,负责全面履行、落实上述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经贸局、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3)办事机构。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其他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县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8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由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8个专业小组:(1)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县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工作;组织技术专家和非煤矿山救护队伍,按规定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及时控制危险源;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预测分析和掌握事故性质、类别和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负责调集、安排医疗人员、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及时统计、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和事故单位配合。其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和保障措施;负责交通指挥;负责对事故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责任者潜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协助指导。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非煤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协助增援;负责联络现场抢险救灾组与医疗救护组;负责掌握救援工作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5)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机械、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人员的工作、生活供应,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负责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有关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配合,负责发布事故简报,抢险救灾进展、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导。2.2专家组县指挥部下设事故应急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为县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3运行机制2.2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2.2.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目前全县范围内已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地下开采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共27家,其中以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盘龙铅锌矿为代表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非煤矿山10家、以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1#尾矿库为代表的尾矿库3座,其中除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盘龙铅锌矿(生产能力92.5万吨/年)为地下开采外,其余矿山企业基本均为露天开采(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204万吨/年不等),尾矿库则除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盘龙铅锌矿1#尾矿库为四等库外,其余尾矿库均为五等库。主要分布地域为镇、二塘镇、禄新乡、马步乡等地。详见附件7.5.1县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7.5.2县非煤矿山基建矿山基本情况、7.5.3县在册尾矿库基本情况表。与国内开采铅锌矿的矿山相比较,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盘龙铅锌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属于管理上乘的企业,该公司能够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按照市和县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开展工作;县境内的其他露天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也基本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经分析,在县非煤矿山开采和基建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炮烟中毒窒息、山体滑坡及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破、高处坠落、透水、矿井冲击地压灾害、尾矿库洪水灾害、尾矿库漫坝灾害、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灾害。经将县管辖区域内非煤矿山管理的基本情况与国内同类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虽然辖区范围内各家非煤矿山企业经过自2003年以来的10多年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努力,近年来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确实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非煤矿山处于高危行业的情况及目前非煤矿山就业人员从业的不稳定、部分就业人员素质长期不能满足就业岗位技能要求的现实存在、就业人员在非煤矿山生产中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侥幸心理预期,使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仍然处于高风险状况之下。2.2.2 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措施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具体见附件7.6县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措施。2.3 监测与预警3. 2.1监测(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应当负责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涉及非煤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企业针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3. 2.2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管理标准。对可以预警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到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县参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跨县境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较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2)统一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处理接到的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本辖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提升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应当及时向非煤矿山企业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非煤矿山行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监控制度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3)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预警决定由县指挥部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力、。可能导致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武县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5)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6)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3应急处置与救援3.3.1信息报告(1)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时限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2)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核查情况完毕后,按级别要求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和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4)较大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更高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上报。(5)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使用规范的报告表样(详见附件7.7事故报告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所在辖区及行业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事故类别;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当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人及联系方式。(6)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报告电话、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7.3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3.3.2先期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3.3.3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县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帮助和指导。(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县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乡镇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驻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4)当发生跨县境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较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市政府有关工作组到达后,则由市政府工作组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待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各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救援工作指令全部由现场指挥部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5)较大级别(III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可以调度县范围内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投入应急救援行动。3.3.4处置措施(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2)警戒保卫。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4)抢险救援。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托县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工作,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5)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6)医疗卫生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在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在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