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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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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docx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4)X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县政府招标采购的劳务派遣公司购买从事替代性、单位辅助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服务(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公益性岗位和见习人员除外。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在盘活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从紧必须、一事一议、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因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或阶段性、紧急性的工作任务,确需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规范用工。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岗位的除外):(一)因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开展工作的;(二)有相关政策依据可以使用临时性辅助人员弥补工作力量不足的;(三)符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4)X号)中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服务主要内容的相关规定;(四)其他情形,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第五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一)用工申报。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单位满编的,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申请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其核定编制总量的10%;单位空编的,原则上不予申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按程序申报审批。用工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人社局书面申请用工计划。(二)审核批准。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申报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及工资标准;县人社局负责对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资格及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三)协议签订。县人社局按照审定意见,组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服务期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工作任务完成周期较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四)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用工计划和岗位条件,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束后需通过体检和政审环节,合格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使用,并报县人社局备案。第三章保障与管理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经费来源分专项经费和县财政预算保障两种。有专项经费来源的用工单位(包括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需在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后规范用工;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将工资和社会保险纳入用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必须按照备案审批方式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XX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用工单位在协议期间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职,服从管理和分配。服务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应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的将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九条各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用工费用。对因加班、表彰奖励等,用工单位认为有必要给予经济报酬的,应交由派遣公司发放,严禁各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报酬。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核管理,定期将其考勤、考核、奖惩等情况反馈至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服务期满,双方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杜绝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现象发生。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双方协商解决,调解无果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派遣用工考核评价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劳务派遣用工效能,按需规范用工。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规定,实行“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不得擅自聘用、延期、终止、违约等,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照“先清理、后规范”的原则进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理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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