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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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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XX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目标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家庭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指定线路运输;规范建筑垃圾倾倒、处置行为;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堆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乡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县城管执法局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XX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核准,负责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对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监管城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负责引导企业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督促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配备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开工前及时向县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落实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县城管部门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主管部门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XX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配合实施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拖拉机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第八条水利、交通、公路等其他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经开区管委会、徽投集团、开投公司、农文旅集团等单位负责辖区内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第四章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第九条建筑垃圾管理整治主要内容:(一)建筑施工工地违规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二)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漫装、抛洒、不覆盖、带泥上路、不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不按指定时间、线路运输建筑垃圾;(五)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第十条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经费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施工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装运;运输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其他单位可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管执法局申办单车准运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的条件,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设施,并保持完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网络必须与县数字化城管平台联网;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不得抛洒遗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渣土专业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得聘用未取得法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城乡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应根据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规范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各乡镇根据需要至少建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城区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各乡镇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住建局应将本县内所有工程施工单位纳入诚信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提交申请资料,经县城管执法局核准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密闭改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并加入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和交管大队协助办理改装车辆的证照手续和年审工作;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输建筑垃圾;房屋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应就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提出要求。县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收费制度,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偷倒、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XX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管理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8)7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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