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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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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docx

    XX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国家标准校车。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第二章校车准入管理第三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为提高校车服务供给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及"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购置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为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解决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乘车需求。第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县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应当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第五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就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否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校车运营条件是否符合校车运营安全监管要求、校车行驶线路上的公路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校车停靠站点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提出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汇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后,主要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第七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第九条校车标牌丢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材料。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十条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第十一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第十二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机动车驾驶证,要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六)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要求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十四条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校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或造成乘车学生较大及以上伤亡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调离校车驾驶岗位。第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一)本人申请注销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无犯罪记录;(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三)学生上下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四)学生上车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迅速将车内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八条(一)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本级校车经费投入主体责任。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二)统筹校车运营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相关工作。在校车运营单位设立、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跨行政区域提供校车服务、将校车运行动态监管纳入本级道路交通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三)统筹校车服务和公共交通服务发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明确公共交通、定制公交、校车等的运力规模与相应发展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发展相应运力的工作职责,保障运力供给满足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乘车(船)合理需求。(四)负责校车运营单位设立最终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在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负责组织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按照有关工作内容,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保障有关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符合校车安全通行条件。(五)督促校车行驶线路上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做好道路养护,校车停靠站点建设与维护,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工作,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六)根据XX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第二批基础教育发展专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奖补)资金的通知X财教指2022103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校车管理工作:1.校车公司管理服务补贴100元/座/年;2.校车座位及保险补贴150元/座/年;3.校车动态监控平台维护经费及监管平台13万元/年;4.校车监控流量费400元/车/年;5.校车安全营运奖1000元/车/年;6.校车公司管理绩效奖25万元/年;7.乡镇联合学校绩效奖6万元/年;8.校车管理先进个人奖6万元/年;9.校车报废补助5000元/车;10.校车安全培训、集中整治及应急演练经费20万元/年(含资料台账印刷)。(七)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如下具体工作:1.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具体事务,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2.加强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监管,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运营条件进行审查,汇总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贵,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校车运行安全。4.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学生候车乘车交接三段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与情况通报机制。第十九条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县教育局1 .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管理,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定期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摸清学生上下学乘车(船)总体需求。2 .负责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乘车学生台账、校车发车前查验等。3 .负责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运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4 .负责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有关学校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处罚。5 .牵头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拟提供的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在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与建议。6 .参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监管,主要负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改进校车服务,并与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相适应。(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负责校车的登记、注销,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校车驾驶资格的许可(签注)、注销,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工作。7 .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研判并指导有关单位设立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预警标识,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8 .负责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校车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核实查处。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9 .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改(拼)装、报废车等非法违规车辆以及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5,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0 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县交通运输局1.加强对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参与校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2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3 .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查。4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依据职责指导公路管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辖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校车行驶路线上公路路段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设置相关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交通标志。5 .对承担校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四)县财政局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校车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五)县发展与改革局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日常监管。(六)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1.负责对校车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2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做好地方校车标准化工作,对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职责对缺陷校车召回进行监管,对校车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管。3 ,负责依职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七)县住建局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城市建成区以内路段的道路养护,校车停靠站点建设与维护,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组织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校车停靠站点建设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为校车运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服务保障。(九)县科工信局负责依职责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校车车辆生产企业及校车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管。(十)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校车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参加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勘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十一)县城管执法局做好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道路隐患报告、道路安全预警,校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以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其更换维护,落实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等监管工作,为满足校车服务需求和校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十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权限和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通校车线路安全状况的勘验,提出校车行驶线路意见建议;落实市行业主管单位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国、省、县道隐患整改任务,优先实施上级下达的校车行驶线路的公路安防工程建设、提质改造计划,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通行校车公路的整体安全水平。(十三)县融媒体中心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社会机动车辆应主动礼让校车。(十四)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履行有关校车相应工作职责。第二十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落实责任主体;(二)掌握本区域内上下学乘车的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需求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校车办;(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运营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属地学校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对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违法营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通行的乡镇公路站点设置、路况维护和村级道路站点设置等工作;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完善学校附近的通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建设;(六)负责村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村民(学生家长监护人)教育、监督学生不乘坐违法运营车辆。第二十一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配备校车的学校应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的聘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车的运营监管,将校车接入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及乘车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二)由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车属单位签订安全用车协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三)对教师、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每学期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掌握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行为情况,以及学生乘车需求,科学安排学生搭乘校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校车发车前查验制度,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组织学生监护人、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接送合同,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提醒学生家长(监护人)全面落实监护责任,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行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实行闭环管理,防范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四)配备校车的学校构建“校领导+教师+保安+照管员+家长"的"五位一体"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杜绝学生拥挤踩踏、遗留车内等安全事故发生;(五)配备校车的学校掌握校车、驾驶员、照管员信息和乘车学生名单,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做好校车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依法依规运行和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1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六)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七)配备校车的学校制定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出现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时,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妥善处置。第二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抓好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二)每学期与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三)每学期与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共同确定校车行驶的线路和停靠站点,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报县校车办审定后执行;(四)配合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每月召开一次校车安全工作例会,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每学期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法违规的驾驶员、照管员,视其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待遇处罚、辞退等处罚措施;(六)定期对校车车辆进行检测与维护,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校车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员、照管员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严把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县校车办备案;(七)制定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出现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时,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妥善处置;(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XX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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