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XX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314961       资源大小:22.04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XX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

    XX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县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专门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标志、停靠站点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定人数、定车辆、定座位、定时间、定线路的“五定”管理制度。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校车安全的主体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承担校车安全的管理责任。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县人民政府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六条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校车运营模式和使用许可第七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及“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司专营模式,即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喷涂国家统一校车图案式样的客运车辆,可享受财政性补贴。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五定”要求统一调度专门接送学生、幼儿,不参与其它营运,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规范、有序、安全。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与校车使用的学校协商确定,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第八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二)已经在县交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三)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四)有合理可行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九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许可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六)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第十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县交管中心、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县交管中心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检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县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县交管中心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第十二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交管中心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交管中心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县交管中心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县交通运输部门。第十三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第三章校车驾驶人资格与准入第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交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资格所规定条件的材料。县交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校车管理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校车安全的督查督办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每年2次以上的督查;(二)建立校车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机制,对举报或督查中发现的校车安全隐患实行限期交办制度。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落实;(三)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校车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五)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县校车的审批许可、校车标牌的核发和校车每年2次检测工作;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县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审查、考核和报送工作;(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听取各乡镇和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部署交办校车安全工作任务。(七)及时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县教育系统职责(一)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管理,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定期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摸清学生上下学乘车总体需求。2 .负责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乘车学生台账、校车发车前查验等。3 .负责XX县交管中心,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运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4 .负责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有关学校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处罚。5 .牵头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拟提供的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在综合县交管中心、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与建议。6 .参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监管,主要负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改进校车服务,并与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相适应。7 .督促各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8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二)学校职责1 .自行配备校车的学校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履行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用车协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2 .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每学期把学生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学生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填写校车“五定”运行方案,在正式开学后15天内送交校车服务提供者;3 .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乘坐“三无车”、超员车和拖拉机、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4 .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此处仅指幼儿园,中小学学校照管员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照管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督促照管员严格履行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发现校车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6 .建立健全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口、车站、码头的学校领导、教师值守制度。合理编排值班表,明确值班教师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上下学时与随车照管员移交制度;7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县交管中心职责(一)负责校车的登记、注销,检验核发合格标志,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校车驾驶资格的许可(签注)、注销,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二)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研判并指导有关单位设立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预警标识,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三)负责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校车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核实查处。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四)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改(拼)装、报废车等非法违规车辆以及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五)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七)按照规定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前往检测机构检验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加强对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参与校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二)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三)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四)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依据职责指导公路管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辖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校车行驶路线上公路路段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并根据县交管中心的管理要求,设置相关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交通标志。(五)对承担校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六)XX县交管中心、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校车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等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排查整改通车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规范校车营运行为,落实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搭载学生行为;(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安委办)职责(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二)对相关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三)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抓好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每学期与县教育、交通运输、交管中心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三)每学期与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同确定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点,报县交通运输、交管中心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四)将学校报送的校车“五定”运行方案,呈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时,认真落实学生乘车“五定”工作,应当按照核定载客人数承载学生,严禁超员,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五)健全完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校车运行期间的值班值守,校车平台报警实时处置与记录;(六)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审检和维护;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每月召开一次校车安全工作例会,落实校车安全措施;每学期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反交通安全的驾驶员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辞退或移交交管中心处理;(七)对校车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县交管中心和县教育部门备案;(八)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按规定上报信息,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九)依法购买校车运行安全责任保险;(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二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校车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二)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做好地方校车标准工作,对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职责对缺陷校车召回进行监管,对校车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管;(三)负责依职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管理。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属地校车的安全监管工作。每学期牵头协调当地交警中队、应急、学校等相关单位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校车超员、不安全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校车非法营运学生行为;(二)建立健全上、下学时段各学校门口、码头乡镇干部值守制度,防止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落实现场值守安全责任;(三)组织、指导辖区村支两委加强本级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四)如遇校车突发性事件,按上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办、政府办、应急指挥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以师生和家长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和交通案例,大力宣传乘坐非校车的危害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师生自我防护能力;(二)县纪委监委要推进解决校车各项工作的落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三)县农机事务中心负责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厉查处拖拉机、农用车搭载学生;(四)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学校周边200米内非法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影响校车通行现象;(五)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校车税费减免、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六)县市场监管部门要XX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校车运行服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七)县城管部门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城市建成区以内路段的道路养护,校车停靠站点建设与维护,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组织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八)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校车停靠站点建设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为校车运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五条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报告学校;(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与学校做好交接登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乘车幼儿必须全部送达监护人,并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六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XX县交管中心、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七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示标牌。第二十八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属省、县道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隐患整改,属乡(镇)、村道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进行隐患整改。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第三十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它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一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因天气特别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时,学校应当请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及时通知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暂停营运,并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第三十二条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第三十三条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三十四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第三十五条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三十六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一)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三)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五)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六)超过核载人数的;(七)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第三十八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二)未制定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和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三)未落实校车安全源头管理职责的;(四)未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或进行应急演练的;(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第四十三条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学校、幼儿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管中心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犯罪记录或者一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的;(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县交管中心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XX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