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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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绿标(2024)40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中心、站、办、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业务技术支撑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2024年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要点有关要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原有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规范(试行),现予印发,供各地工作机构和相关方面因地制宜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规范(试行)第一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是在对绿色食品生产主体实施年检的基础上,对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的跟踪评价,是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及标志监督管理员(简称“监管员”)的重要职责。各级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负责跟踪检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绿色食品获证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标志使用规范性进行日常跟踪检查。第四条各级工作机构应当将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的跟踪检查,积极争取纳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并主动与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联合联动。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主要任务:(一)及时发现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上市销售产品存在的不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形,并提出整改意见。(二)跟踪检查绿色食品获证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绿色食品标志加施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可根据工作需要延伸到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三)及时发现市场销售产品存在的假冒绿色食品标志情形,并依规移交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第六条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监管员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各级工作机构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务实管用、服务高效的跟踪检查方式。第七条监管员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合规方式固定证据。经确认属于假冒绿色食品的,由工作机构提请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八条跟踪检查发现的本辖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作机构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限期整改。第九条跟踪检查发现非本辖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统一由省级工作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筹协调和指导处理。第十条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整改成果作为绿色食品获证生产经营主体年检和续展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依规组织绿色食品监管员或技术专家对本辖区获证生产经营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及时确认。第十二条获证生产经营主体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说明性材料。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性跟踪检查工作质量,作为绿色食品监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4年9月8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