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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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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XX街道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市、县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全街道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街道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确保全街道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大培训等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责、综合治理、精准施策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组织领导成立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并建立工作专班。(一)工作专班组长:XX常务副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各执法中队、站所,各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街道应急办,设立工作专班,负责起草XX街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迎接省、市、县督导巡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三、整治范围(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假店、公共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四)其他重点场所。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客运车站、机场、施工工地、城中村、城边村、经营性自建房、危险化学品企业、文旅场所和文博单位、电商物流企业等重点场所。四、整治重点主要针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微型消防站建设、重点工种、防火分隔、设施维护等方面,重点整治下列15类情形:(一)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多产权、多使用权单位及厂房、仓库存在分租、转租的,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未对共用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等加强集中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二)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并有效处置初期险情。(三)未根据业态、危险源等制定针对性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四懂四会”(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四)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动火、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动焊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五)餐饮场所内厨房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管道未按防火分区设置,且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排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冷库内部选用燃烧性能低于Bl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穿过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电气设备与保温材料之间未采取隔热散热措施。(六)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存在影响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完整性的开口部位、孔洞;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的防火封堵措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七)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影响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存在影响消防水池、消防电源持续可靠供水、供电的缺陷。(八)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九)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取暖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在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停放或充电场所,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点小于60。C的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十)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以及商住混合体建筑,原商业功能因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培训机构、仓库冷库等功能,造成设置楼层不符合规定、疏散宽度不足或防火分区超面积、火灾荷载增大、消防设施不配套等问题;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和员工集体宿舍;中庭、走道或室内步行街违规占用;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十一)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园中园”,破坏防火分隔、堵占疏散通道的问题;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做隔热保温层;液氨制冷设备和管道设置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在进行生产的同时开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未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二)仓储物流场所擅自破坏防火分区,储存、作业功能混杂,违规在仓库内设置办公、住宿;库房之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防火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货物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遮挡自然排烟窗;消防设施设置、消防水源、灭火救援场地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十三)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宿舍、食堂、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档案室、库房、消防控制室以及校内经营性场所等重要部位,未按要求落实各级各岗位责任;未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管理;消防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故障,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十四)城中村、城边村和经营性自建房,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用于租住的自建房房间内采用隔断方式改变原有格局设置为群租房,或设置住人夹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内设置居住场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电气线路私搭乱接、违规敷设,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取暖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形。(十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既有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违规使用仿真“绿植”“树木”或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高层建筑外墙违规使用隔热保温材料;违规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整治措施(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执法队、各社区、街道消防所要合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要全面发动各类场所自查自改突出风险隐患,场所责任人、管理人要带队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于难以整治的突出风险隐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社区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重点、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全面摸清底数,查清查实隐患,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对于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建立整改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负责督改,落实闭环管理。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送街道办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基础上,同步报送至县安委会,由县政府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约谈警示等措施督促整改。尤其对于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各社区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同时也要加强典型火灾案例、执法警示教育,剖析问题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教育引导群众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常识和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要求。(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社区要聚焦“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人员密集等各类重点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三支处置队伍”,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各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按照场所规模“先重后轻”原则立即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分批次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实施约谈,督促依法履职,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按时整改隐患,在整改期间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大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要将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纳入政务督查重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督导组开展“穿透式”“印证式”“关联式”明察暗访,并配备媒体摄像人员随队检查录像,每到一处督导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工作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格责任倒查。对明明有重大风险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七)集中开展大培训行动。一是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参加排查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掌握检查重点、标准和要求。二是督促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五个一”活动(向社会作出1份消防安全承诺,开展1次全员集中警示教育,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1次全员安全知识考核,开展1次全员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三是要求相关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焊工等特种岗位操作人员、重点工种人员开展培训,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六、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2024年1月底前)。各社区有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将工作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人员。要发布重点场所整治通告,广泛发动社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整改,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要求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二)除患攻坚、集中整治(2024年3月中旬前)。各执法队、各社区(工贸公司)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大培训“七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整治范围内的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组织综合执法队、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行业、分社区建立单位消防隐患信息台账,组织立行立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限时整改到位。要切实做好整改责任、整改方案、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五落实”,全力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扎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发生。(三)强化督导、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县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文旅、卫健、应急、市场、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成立督导巡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评估。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列出整改清单,指导被检查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强化执法查处和督改跟踪,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于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督促整改主体责任落实。督查验收过程中,对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重新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四)总结梳理,巩固提高(2024年7月底前)。各社区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符合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成立组织机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二)强化基层力量。各社区要加大对网格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业务素质能力,解决“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三)强化宣传力度。各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户外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广泛播出消防公益广告、警示短片;张贴火灾警示教育、重点场所常见火灾风险宣传等系列挂图、海报和宣传标语,营造“全民消防”浓厚氛围。2月份起,每周一17时前社区上报附件6纸质版、电子版同步报送至街办消防所,同时,要将附件中所需印证材料一并上报。各社区工作总结于3月20日前报送至街办消防所,7月26日前报送经验总结和制度成果。附件: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附件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2 .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3 .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4 .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1 .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2 .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3 .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O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 .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2 .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3 .应当做好取暖安全。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商场市场、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液化气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群租房、“多合一”、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不应违章使用取暖器具,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并教育全体人员养成安全取暖意识。(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1 .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2 .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专用气瓶间。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燃气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应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不应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1 .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2 .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3 .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1 .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2 .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3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 .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5 .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6 .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7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1 .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2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3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4 .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5 .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6 .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7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1 .商场、集贸市场(I)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2 .餐饮场所(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1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3 .宾馆(1)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宾馆,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4 .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5)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5 .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6 .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7 .生产加工企业(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8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9 .仓储场所(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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