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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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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2024年).docx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科研工作是高职院校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教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提高教科研整体水平,使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正规化,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科学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工作应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第三条教科研及其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厅教育科学方针和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经济建设实际应用为主,着重解决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围绕学院的教科研需要,编制全院教科研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督促、组织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的教科研年度计划的实施;参与教科研协作项目的协调和检查协议书的执行;及时总结交流教科研工作经验,做好年度考核及年度报告以及学术先进个人和先进学术集体的评选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全国、省、部的各种学术团体,从事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第五条各处、室、系要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把教科研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学院教科研工作,纳入系部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第二章教科研组织领导第六条学院的教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第七条教育教学教研究处是学院教科研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院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编制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2 .管理课题的立项、申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3 .检查、落实已立项的教科研计划。4 .根据资金来源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管理或代管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纵向项目。5 .收集整理有关教科研信息,及时向全院发布。6 .配合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院内教科研项目立项、成果的验收及评奖活动。7 .制定和修改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8 .代表学院与院级项目负责人签订课题立项合同书。9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系(处、室、部)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教科研工作。各系(处、室、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教科研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其在教科研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本部门教科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 .负责各类教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的初审。3 .监管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4 .协助项目负责人搞好项目验收和鉴定的准备工作。5 .协助课题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工作。6 .组织本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考核,并提交报书面总结。第九条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1.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2)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决定经费支出。(3)决定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署名等。2.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1)负责项目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2)按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3)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教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4)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的申报、教科研档案的归档等。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学院教科研计划。2 .拟定教科研工作政策。3 .指导教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设置。4 .进行院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与成果鉴定。5 .评审、推荐各类教科研项目和各类教科研成果奖的立项申报。6 .评价重要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7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8 .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科研奖项。第三章教科研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研究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制定学院教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制定各自相应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送交教育教学研究处备查。第十二条学院及系(处、室、部)年度计划(或学期)的主要内容:1 .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2 .教科研任务的来源与依据。3 .课题项目的名称、数量、类别、级别。4 .课题项目所需经费、仪器设备及其落实情况。5 .课题项目人员安排及分工。6 .各项目的进度安排及本年度预计可以完成的项目总数。7 .主编、参编的教材(教参)以及拟发表的论文数。8 .学院或系(部)级学术报告的主讲人员、内容、时间和对象。9 .完成年度计划的主要措施。第十三条各系(处、室、部)年度教科研计划编制程序为:1 .各系(处、室、部)将编制计划报教研处。2 .教研处在汇总各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学院教科研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再以学院名义正式下达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计划及总结提交期限:1 .学院中长期教科研发展规划,在每个“五年计划”年初制定。2 .各系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必须有教科研工作的专题内容,并于每年底报送教育教学研究处。3 .学院年度教科研计划与总结,分别于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和暑假前一周交主管院领导。日常教科研工作检查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向全院通报。第十四条学院对有关处室系(部)实行教科研目标管理,每学年按照各处室的计划进行达标定量考核。教育教学研究处按年度发布学院教科研成果通报。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每年分两次(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教育教学研究处报送本部门在岗人员科研成果。第十六条加强教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完成质量、经费开支等,一般每半年一次。第三章教科研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制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申报和论证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检查和督促教科研课题的实施、结题、推广和应用工作,促进教科研合作,申报和评审各级优秀教科研成果。第十八条教科研项目的类别:按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类。第十九条按项目来源可分为:(一)纵向课题1.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部各类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2 .省级课题:包括省科技厅各类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3 .市级课题:包括市科委各类课题、教育厅有关课题、市社科联、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二)横向课题指与其它单位协作取得的子课题或从企事业单位获取的课题,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三)院级课题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列入计划的课题。第二十条教科研项目的申请。1 .教科研项目申请原则上由课题组提出。课题组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有关申请书。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系部(处室)同意后报教育教学研处审查。2 .一人不得同时申报超过两个的项目,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课题。3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每年第二季度教育教学研究处组织申报该年度的院级教科研课题。4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或学术价值;(2)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3)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4)主持人具有较强教科研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5)经费预算合理;(6)申报材料填写内容真实、全面,资料排版与装订规范,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第二十一条教科研项目的立项1 .院级教科研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经本人申报,所在部门推荐,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相关专家复审,送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终审,予以立项。2 .院级以上纵向项目,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相关专家复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3 .横向项目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依据教科研合同书认定立项。各处室自行争取来的横向课题,也必须纳入学院的教科研计划,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如不纳入学院教科研计划,学院将不予承认。4 .教育教学研究处在接到各部门上报的教科研项目后,要及时会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分析、预测、评价和筛选,然后按项目归口上报有关部门。院级课题,经初审和复审后,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编制教科研项目计划。5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教育教学研究处协助课题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的实施。1 .立项项目应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院级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三年。较大项目应规划阶段性成果,项目期限应在三年以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2 .教科研项目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全体成员实施研究计划。立项半年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项目,若无特殊原因,教研处有权取消计划项目,追回经费,并上报下达任务的有关部门。3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拖延和变动研究计划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教学研究处,由教育教学研究处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4 .课题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教育教学研究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处室提出,报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终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教科研项目的检查。教科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每年12月15日前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教育教学研究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上述要求上报者,教育教学研究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部门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报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批。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教育教学研究处有权撤消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被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予立项。第二十四条教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1 .教科研项目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应及时按要求办理结题验收。2 .院级项目,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初审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验收。3 .项目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成果,包括结题报告、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或获得的属于本课题成果性的论文、专著、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的总结、课件等。4 .院级以上项目按各项目下达部门要求组织验收。5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6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7 .项目组或项目研究人员在教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项目验收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应交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立项资料(项目申报书、立项通知书、合同等);(2)研究资料(调研报告、年度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实验记录、图纸等);(3)结题资料(结题报告、财务清单、专家鉴定意见等);(4)成果(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等)。第二十五条教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1 .项目的延期。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报教育教学研究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教科研课题。2 .项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1)严重违反教科研经费管理制度;(2)拒不接受项目检查,不参加课题组活动,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教育教学研究处与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并在年终的教研工作考核中扣分。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课题。第二十六条教科研项目的合同学院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合作研究项目、委托研究项目,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经项目负责人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教科研合同审批表,所在部门及教育教学研究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院长或相关会议研究审批。第二十七条没有通过验收或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自项目验收或被撤销之日起两年(院级项目为一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二十八条教科研项目的保密项目所有参与者和其他接触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对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二十九条教科研经费是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证。为此学院设立教研基金。教科研经费按照“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教科研经费的来源。学院教科研经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1.国家、省(部)、市(厅、局)下达的教科研项目资助经费;2 .学院划拨的教科研经费;3 .成果推广、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等提留的经费;4 .学院从纵向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和经决算后剩余的经费;5 .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教科研经费,如:社会或个人资助的经费。第三十一条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教科研经费必须用于教科研项目的直接需要,各类项目主要从以下类别中选项开支。6 .教科研业务费。包括:(1)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计算、测试、分析费;(2)差旅费(包括国内调研费用、参加学术会议等所需的费用);(3)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4)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须购买的书刊、光盘、软件的费用,文献检索、上网费用,业务资料的复印、印刷费用,论文版面等费用);(5)其它经批准的业务费用。用教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会议,可报销的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o7 .实验材料费:主要是指低值消耗性物品的费用。包括:(1)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2)元器件、样品采集加工费;(3)运杂包装费;(4)其它经批准的材料费用。8 .仪器设备购置费:指教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1)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含安装及运杂包装费);(2)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和加工费等。9 .协作费:指与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产品制作等工作的费用。参照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预算,以经学院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的形式确定。10 劳务费:用于教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11 验收费:与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等有关的咨询、评审、测试等费用。第三十二条教科研经费的提供1.对有外来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学院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2 .对无外来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以及学院当年科研经费的多少,由学院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数额。3 .横向项目,学院一般不给予配套经费。第三十三条经费的审批、使用与报销1 .所有教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审定的预算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也不得超支。2 .所有教科研经费应在学院计财处按项立户,即作为一个一级财务科目立帐,并按“第三十条”的六个使用名目,设立六个二级科目。3 .教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用款计划明细表,报教育教学处和财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科研经费登记本”中,教科研经费登记本由教育教学研究处与财务处共同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时原则上不得更改用款计划明细表。4 .编制用款计划明细表时,应留取总金额的5%作为教科研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费;预留总金额的20%作为教科研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费用。院级项目不预留管理费、结题费。5 .教科研经费报销时,100O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O元至5000元内,由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批;5000元至100OO元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0OO元以上由院长审批。6 .项目中所涉及到的税费由学院从项目总经费中代扣代缴。7 .单张票据500元以上元器件、材料等须附相应的清单。8 .院级项目经费原则上按30%、30%、40%的比例分别在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后及结题时报销。9 .使用教科研经费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参加省外学术会议或省外调研,由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0 .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I1.教科研项目结题后1个月内必须完成经费决算。决算后,课题主持人须将经费本交回院教育教学研究处注销。当结余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一半以下时,结余经费的80%可作为节约奖金一次性提取,或转入下一项目;20%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由教育教学研究处统一支配。当结余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一半以上时,结余经费的50%可作为节约奖金一次性提取,或转入下一项目;50%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12 .上级部门下拨的精品课程维护费等,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应任务后,按相应比例拨付。13 .项目组提取劳务费以及节约奖金分配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天数等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财务处备案。14 .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教育教学研究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暂停项目经费的拨款或使用:(1)由于研究条件与主持人等变化,需要变更、中止的项目;(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15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科研成果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优秀论文评选等活动,评选办法和程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评选活动由教育教学研究处组织。对获奖者学院给以适当奖励。第三十五条学期结束时,每位教师应按规定填表登记自己本学期发表文章、获奖论文、参编书目的详细情况,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科研成果交流报告会,对教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将给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对连续两年既无文章发表又无课题成果的教师,学校将逐步实行降级聘用。第三十八条教科研成果的奖励,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七章教科研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教科研档案类型1.综合性教科研档案。包括:(1)学院教科研规划、各系(部、处、室)年度教科研计划、年度教科研总结;(2)教科研工作通报、规章制度;(3)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教科研文件;(4)重要教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记要、资料等。2 .教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学院计划管理的教科研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设计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测试记录、计算数据、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鉴定证书、验收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3 .教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等。4 .教科研成果开发档案,指在已经鉴定结束的研究课题中,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配方、新设备或新品种,在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包括年度开发计划和总结、责任合同等。第四十条归档要求1.各类教科研档案务必作到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5 .全院综合性档案由教育教学研究处负责立卷并保管。6 .教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项目负责人立卷,经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签审后,按照学院办公室的时间要求统一在办公室归档。7 .教科研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教育教学研究处负责检查其档案资料。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8 .承担教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教育教学研究处及各系(部、处、室)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教科研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如有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公布之日起实行。条款内容由教育教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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