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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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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1号)为进一步规范做市商管理,更好发挥做市商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做市商业务指南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声明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交易所)做市商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的总体要求、资格管理、业务申请与受理、做市商权利义务、评价考核、合规风控、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方面。我所将根据业务规则变化和市场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本指南如有内容与我所相关业务规则不一致,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做市商的权利义务、评价考核等相关要求,以管理办法以及做市商与我所签订的做市商协议为准。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概述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做市商双边报价包括下列类型:(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做市商应当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做市商不得将做市业务以任何形式外包、委托、分包或转包第三方代为履行,或与第三方以合作、合资以及约定成交等方式共同或者分别履行。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应当在中国境内从事做市业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有做市业务负责人,并至少需设立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三、制度与流程做市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及其修订、变更条款。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总体规划、交易管理、定价与报价策略、对冲策略、头寸管理、资金管理、决策流程、做市系统基本功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确保做市业务规范开展。做市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方案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做市业务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内部控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行管理、决策流程、资金管理、业务隔离机制、合规与内部监管、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等以及有关的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业务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及相关测试报告等。做市商应当建立做市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情形、预警与响应机制、应急处理措施与流程、报告机制及事后管理等,应对做市业务相关的突发情况或异常事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四、做市资金做市商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OOO万元。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不得以发售基金、理财、信托、资管产品等方式募集的资金或者违法违规资金开展做市业务。五、技术系统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报备制度及应急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应当具备行情、交易、风控、资金和持仓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做市义务统计等基本功能。第二章资格管理做市商资格以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为准。交易所对各期货、期权品种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并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一、做市商申请条件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OoO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二、做市商审核程序我所做市商审核程序可以包括申请材料形式审核、综合评审等环节,交易所根据申请机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选出指定数量的做市商。选出的申请机构在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后,获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三、做市商退出机制(一)被取消资格1 .做市商在某一品种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该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1) 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2)不再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3)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2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1)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3)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4)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5)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交易所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二)主动申请放弃做市商可以申请放弃做市商资格。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1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做市商不再满足开展做市业务的监管要求时,应及时主动申请放弃做市商资格。(三)交易所终止做市商业务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终止做市商部分或者全部品种上的做市商业务,并通知做市商。交易所终止做市商业务时,相关协议自动终止。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受理一、做市商资格申请交易所常态化遴选做市商,具体如下:(一)征集品种范围和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我所相关品种做市商资格。我所将根据相应的评审标准及申请单位意向,视市场情况择机遴选。(二)做市商申请材料1 .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2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4 .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做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5 .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7 .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8 .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9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评审标准常态化遴选以申请单位获得境内交易所做市商评优情况为主要评审指标,结合申请单位当前做市品种数量、做市团队经验等情况及申请单位意向择优遴选各品种做市商。二、做市交易编码申请做市商必须为做市业务申请一个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用于履行做市义务及进行相关交易。期权做市交易编码可以交易做市期权品种及标的期货品种,期货做市交易编码可以交易做市期货品种,不可用于其他品种交易。做市交易编码申请流程如下:(一)做市商信息报送做市商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准确将“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期货公司名称”等信息报至交易所,交易所在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系统中进行做市商信息报备。(二)通过协议期货公司开户,申请做市交易编码做市商协议签订并与交易所确认信息报备成功后,做市商应当委托做市业务所在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系统申请做市交易编码。期货公司申请做市交易编码时录入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期货公司名称”等信息应当与交易所报备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会申请失败。三、做市交易编码所在期货公司变更申请在一个品种上,做市商只能使用一个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业务。做市商需要变更做市交易编码的,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做市商应当及时了结变更前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若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应在持仓了结后及时注销交易编码。变更流程为:做市商向交易所提交做市交易编码变更申请,交易所同意并在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系统报备变更信息后,做市商方可通过变更后的做市业务所在期货公司重新申请做市交易编码。重新申请做市交易编码流程同上。四、做市商基本情况变更报备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做市商协议中载明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变化的,应当在变化时及时通知交易所,未及时通知的后果由做市商承担。五、报价义务豁免申请做市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报价义务,以及出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可根据需要申请豁免指定日期指定品种或合约的报价义务。交易所收到申请并同意后,可相应豁免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六、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额度。交易所对做市商持仓额度的管理包含以下方面:(一)做市商申请持仓增加额度时,应向我所提交申请表,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各项规则制度,承诺申请持仓额度不用于与做市无关的交易等。相关申请材料需加盖做市商公章。(二)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根据其需求额度、过往持仓额度使用情况、做市义务要求、做市效果、对应品种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市商持仓增加额度。(三)做市商失去做市商资格后,应当及时、有序了结该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交易所将限制该交易编码的开仓权限并删除其所获得的持仓增加额度。(四)做市商交易编码不得与其他交易编码共用持仓增加额度。(五)交易所可以视市场情况调整已审核的持仓额度。七、放弃做市商资格申请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1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第四章义务权利一、做市商义务(一)期货做市商1 .持续报价义务期货做市商应履行持续报价义务。在一个规定时间段内,做市商在做市合约上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应当不低于交易所最低要求。做市合约由交易所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指定,并通过做市商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做市商。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是指在履行报价义务的做市合约上,每交易日做市商报价处于有效持续报价状态的时间总和与交易时间总和的比例。有效持续报价状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同一时刻做市商在统计层数内所有层数上的买方向报价数量累计值和卖方向报价数量累计值均不小于规定的最小报价数量;(2)在条件1中,卖方向报价数量累计值达到最小报价数量时所对应的最高卖出价,与买方向报价数量累计值达到最小报价数量时所对应的最低买入价之差,不大于规定的最大买卖价差。其中,统计层数是交易所在统计做市商持续报价义务履行情况时纳入统计范围的报价层数。做市商在同一时刻委托报价中的最优买入价和最优卖出价为第一层,次优买入价和次优卖出价为第二层,以此类推。2 .报价义务豁免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1)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2)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品种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3)做市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若该做市合约为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则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4)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报价义务。(二)期权做市商1 .持续报价义务做市商需要为做市期权品种相应持续报价月份的平值及其邻近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合约提供持续报价,具体报价月份和合约通过做市商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做市商。在一个规定时间段内,做市商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应当不低于交易所最低要求。每交易日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是指在规定的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报价处于有效持续报价状态的时间总和与交易时间总和的比例。有效持续报价状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通过双边报价指令履行持续报价义务;(2)双边报价的买卖价差不大于交易所规定的各品种对应的持续报价合约系列期权合约最大买卖价差;(3)双边报价的报价数量不小于交易所规定的各品种对应的持续报价合约系列期权合约最小报价数量。2 .回应报价义务做市商需要为做市商协议约定和交易所指定的期权合约的询价请求提供回应报价。在一个规定时间段内,做市商有效回应询价比应当不低于交易所最低要求。每交易日的有效回应询价比,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履行回应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次数总和与询价请求次数总和的比例。有效回应报价应当同时满足交易所指定的响应时间、持续时间、最大买卖价差和最小报价手数等条件。3 .报价义务豁免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1)期权合约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2)标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以该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3)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4)做市商在某期权合约上的卖出报价低于协议规定时,免除该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买入报价义务;(5)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报价义务。二、做市商权利(一)频繁报撤单豁免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二)申报收费豁免在实施申报收费的品种上,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三)持仓限额豁免期货、期权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持仓限额。(四)交易手续费减免及激励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情况,交易所可以给予做市商交易手续费减免、激励等。1 .期货做市商(1)交易手续费减免(八)减免做市合约上的交易手续费。(B)减免非做市合约上不超过做市合约成交量X%部分的交易手续费。X%和减免比例以做市商协议约定或交易所通知为准。(2)激励交易所基于做市商在做市合约上的报价情况、成交量及持仓量设置相应的激励。具体激励额度以做市商协议约定或交易所通知为准,各类激励计算规则如下:(八)报价激励在某一做市品种上,交易所根据做市商在做市合约上的有效双边报价价差、有效双边报价持续时间比例综合确定报价激励指标。有效双边报价价差越窄、持续时间比例越高,获得的报价激励越多。(B)成交、持仓激励在某一做市品种上,交易所根据做市商当月在做市合约上的成交占全部做市商成交之比加权计算其成交激励额度;根据做市商持仓量或者当月在做市合约上的持仓占全部做市商持仓之比加权计算其持仓激励额度。其中,成交量按照做市商有效被动成交量和其他有效成交量加权计算。做市商集合竞价期间成交量、单次成交手数超过规定标准的成交量、做市商之间的成交量、套利指令形成的成交量、自成交量、交易所认定的由自成交(含集合竞价)形成的持仓量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产生的成交量、持仓量在统计中剔除。2 .期权做市商(1)交易手续费减免(八)减免做市期权品种上的交易手续费。(B)减免做市期权标的期货上不超过做市期权成交量X%部分的交易手续费。X%和减免比例以做市商协议约定或交易所通知为准。(2)激励除交易手续费减免外,交易所基于做市商在做市品种上的成交量设置相应的激励。具体激励额度以做市商协议约定或交易所通知为准,激励计算规则如下:交易所根据做市商当月成交量占全部做市商当月成交量占比计算其成交激励额度。成交量按照做市商的有效被动成交量和其他有效成交量加权计算。其中,做市商自成交、单次成交手数超过规定标准的成交量、集合竞价期间的成交量、期权做市商之间的成交量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产生的成交量在统计中剔除。交易所根据做市需要及市场运行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交易手续费减免比例和各项激励措施,具体以做市商协议约定和交易所通知为准。第五章评价考核一、评价指标期货方面,交易所从报价质量、成交量和持仓量等方面选取一个或多个排名指标,并赋予不同权重,以量化评价做市商做市质量。期权方面,交易所从报价质量、成交量、成交委托和被动成交等方面选取一个或多个排名指标,并赋予不同权重,以量化评价做市商做市质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做市商评价指标及权重,具体以做市商协议约定和交易所通知为准。各品种做市商排名指标及权重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做市商。二、评价结果及应用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品种进行排名并公布相关情况。考核期内的排名计算方法为:每月按照排名指标及权重计算做市商月度排名,再根据各月排名的算术平均值,由小到大排序,得出考核期间的排名。交易所将做市商排名结果作为做市商遴选与淘汰、表彰授奖等工作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第六章合规风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一、内部控制做市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做市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二、风险管理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一)做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做市业务部门需要科学、合理设定做市业务风险指标,并对各类风险指标和交易员误操作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做市商需要建立做市业务的风险报告机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由做市业务部门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风险指标情况、做市业务规模等。临时报告由做市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市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出现的与做市业务有关的风险事件,包括业务差错、系统运作故障、突发性的紧急事件等,按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二)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做市商需要在公司层面制定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做市商需要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做市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做市商,需要在公司层面进行做市业务风险监控。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的应当向做市业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做市商需要在公司层面对做市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的保证金风险和损失风险,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做市商需要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交做市业务相关报告。第七章技术系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进行评估、检查或者要求参与相关测试等工作。一、技术系统基本要求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应具备安全性、稳定性,应当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隔离。在建设过程中应经过严格的评审和测试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点及应急措施,并对系统上线后的日常运营管理、容灾备份策略及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规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行情显示、权限管理、定价与做市策略、交易管理、风险控制、资金管理、持仓管理、做市义务统计等基本功能。做市业务相关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和各项操作。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在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须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做市商应当定期对技术系统性能、容量以及是否支持我所做市业务规则进行评估和测试,确保系统满足做市业务需要。二、信息技术制度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报备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建设目标、设计原则、系统架构图、各功能模块配置、功能说明、系统建设流程、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及相关文档清单。信息系统报备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的报备制度。三、技术系统运维做市商需要强化系统配置管理和系统权限管理,明确相关流程,建立健全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市商需要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技术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和流程,确保在相应情形发生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做市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运行监控机制,对技术系统的运行环境、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报警。对报警记录进行及时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定期对做市系统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审,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操作日志保存功能,并可供核查。第八章监督管理我所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协议期货公司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一、业务隔离做市业务应当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主要目的,做市业务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做市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做市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市商应当使用专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业务,做市交易编码只能用于履行做市义务及进行相关交易,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交易。做市业务资金、团队人员、技术系统、办公场所等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进行分开管理,有效隔离。二、日常监管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做市业务风险可控。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情况,进行数据报送,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做市商应当持续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三、违规处理做市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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