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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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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2024年).docx

    XX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登录、审核、分析、报送、存档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总成绩的监管和数据维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第二章成绩评定第四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课堂表现、作业、阶段性考核等可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环节;期末考试或期末考查可作为期末成绩考核环节。第五条课程成绩评定要求(一)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50%,其中考勤占总成绩比例不超过1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开课单位确定。(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军事技能、劳动等课程可按通过或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三)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考核所占比例、评分标准、考核办法等。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其后不得随意改动。(四)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五)平时成绩应有明确的依据及区分度,且分布合理。任课教师对作为平时成绩评价依据的课堂表现、作业、阶段性考核等情况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及支撑材料。第六条课程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均应计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一)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小数点后保留1位有效数字):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二)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表1、表2、表3:表1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等级成绩参照表百分制绩课程绩点等级成绩90-1004.0-5优秀80-893-3.9良好70-792-2.9中等60-691-1.9及格<600不及格表2五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参照表成绩等级对照等级课程绩点参照百分制优秀A4.595良好B3.585中等C2.575及格D1.565不及格FOO表3二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参照表成绩等级对照等级课程绩点参照百分制通过P3.585不通过FOO第三章成绩记载第七条课程成绩可以通过正常考试(简称正考)、补考、重修、补修等方式获取。第八条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成绩无论通过与否,均需真实、完整的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课程成绩记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课程考核缺考的,成绩以O分记,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一)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成绩以O分记,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三)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O分记,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四)课程考核获批缓考的,其缺考的正考成绩以O分记,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参加缓考后课程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参加缓考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缓考课程成绩在参加相关成绩排名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按正考成绩计算。(五)补考课程成绩使用百分制记,以卷面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六)重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七)补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综合评定,补修成绩视为正常修读成绩。第四章成绩录入第九条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学院教师延迟录入成绩审批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第十条成绩送审后,任课教师打印XX学院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开课单位存档,教务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教务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放成绩录入系统。特殊情况需开放系统的,需由分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领导审批。第五章成绩复议第十二条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并填写XX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仅受理上学期课程的成绩复议)。第十三条学生提交XX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至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牵头,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到学生。复查结果证实成绩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提出成绩更正申请。第十四条如学生对开课单位复议的课程考核成绩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组织复核。第六章成绩更改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记载入库的成绩。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对已提交的成绩进行复核,因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过程中的疏忽、录入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时,按以下流程提出办理:(一)申请人填写XX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考核科目的评分标准、教学班平时成绩记录等评分依据材料,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二)成绩更改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在教务系统教师端发起更改成绩申请流程,审核通过后,教务系统将自动更新成绩。第十七条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受理。第七章成绩归档第十八条每学期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成绩的清查、分析与存档工作,确保学生成绩准确无误,并于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务处各门课程教务系统打印版成绩单原件一份。第八章成绩单出具第十九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单须加盖教务处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更改。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成单:(一)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二)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三)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归档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出具,每位学生三份,一份用于学生个人档案,一份用于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一份学生留存。第二十二条已毕业学生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或教务处出具的加盖教务处专用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成绩单。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2X年5月修订。原XX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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