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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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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docx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注意了!这些资料必需留存备蛰!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一项制度性政策长期实施,落实好该项政策有利于支持企业投入研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企业在申报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也别忘记了做好资料留存备查。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注意事项0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0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其他申报/管理注意事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财税2015Il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I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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