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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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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docx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检发办字(2023)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已经2023年8月11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以下简称“圆桌会议”),是人民检察院借鉴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公益诉讼决定立案后,召集行政机关、相关组织、违法行为人以及群众代表等召开会议,厘清监管职责,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持续跟进监督,合力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办案机制。第三条圆桌会议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的办案理念,牢牢把握公益核心,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后,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整改回复期、审查起诉、提起诉讼等办案阶段,由被监督行政机关申请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召开圆桌会议:(一)被监督行政机关具有整改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整改确有困难的;(二)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需协调配合共同履职的;(三)需要召开圆桌会议的其他情形。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承担公益损害侵权责任意愿,由违法行为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召开圆桌会议。第五条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圆桌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整改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召开圆桌会议;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召开圆桌会议,并通知申请人。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圆桌会议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召集。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被监督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延期或终止召开。违法行为人应当参加民事公益诉讼圆桌会议,缺席参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延期或终止召开。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与被监督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或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专家学者、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四章程序规定第八条圆桌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圆桌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二)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三)被监督行政机关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原因、后果作说明,阐述落实磋商意见、检察建议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需要处理的事项;违法行为人阐述承担公益损害侵权责任的方案。(四)听取其他参加会议人员意见建议;(五)对方案进行磋商;(六)被监督行政机关作履职承诺、违法行为人作担责承诺;(七)检察人员发表监督意见。第九条被监督行政机关根据圆桌会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应当制作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书;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与违法行为人根据圆桌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磋商协议书,并在圆桌会议结束后7日内报人民检察院。第五章跟进监督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监督行政机关的整改方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与违法行为人达成的磋商协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第十一条被监督行政机关整改完毕或违法行为人落实磋商协议后,应当在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告知整改落实情况。人民检察院根据圆桌会议确定的整改方案或磋商协议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整改方案或磋商协议得到全面落实,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在诉前程序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第十二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磋商阶段,被监督行政机关未落实整改方案,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被监督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违法行为人未落实磋商协议、承担公益损害侵权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机制的规定(试行)(闽检发办字(2019)19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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