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docx

    • 资源ID:131727       资源大小:44.73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docx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有一个深刻的把握和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奠定基础。教学内容分析:1、这一节是第八章的第一节,主要讲述我国最重要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宪法,在整个一章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学好法律基础的重要环节。2、本次课的重点在于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作为大学生应该重点掌握。3、本次课的难点在于我国的国家机构,因为大一学生对国家机构更多的是感性的认识,要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有一定难度。授课方法(本章):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授课学时(本章):8学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主要有三种: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才使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Q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3、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其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它的实质仍是无产阶级专政。其原因如下: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国家职能相同;历史使命相同。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最主要的特色就是它是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紧密相连的。(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谓政体,就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称为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说统治阶级通过种政治体制去体现它同被统治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十六字方针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本群众自制度(六)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J2、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与人民: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质是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相对立的。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属于实现范畴的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干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国际间的交往,都有重要意义。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7、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8、特定主体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在我国,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中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课外学习引导及作业布置:思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什么好处?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树立起法律的观念,有能力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例。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课是第八章的第二节,主要讲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第八章的主体内容,是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2、本次课的重点是民商法律制度,因为民法和我们生活联系得最为紧密,接触得最多。3、本次课的难点在于刑事法律制度,因为刑事法律制度学生接触得比较少,比较陌生。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本节内容集中介绍我国最重要的具体的实体法。那么,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到底有哪些呢?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a、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b、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也包括国家现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四)民事权利制度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2、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债权,就是最典型的债权。从发生的根据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面图设计权等。4、继承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有广义、狭义之分在古代社会,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仅是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权利。因此,古代继承就有财产继承、宗桃继承、户主继承等;现代社会,人们从死者承受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即财产继承,继承的仅为遗产5、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二者相伴而生,相随而终。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身份权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2)监护权;(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五)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2、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七)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步骤: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订约提议、发盘或发价。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如在商店标价卖货;三是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提议或接盘。(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人们是无法用五官可以感知的,也不是某种物质实体,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一部作品、一项专利、一个商标,都只授予一次专有权。(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领域内有效。(4)时间性。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共有下列六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构成。(九)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1、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抗拒的特性。2、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度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为。讨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四)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据。行政责任制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并补救由此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又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却不合理的行为。行政不当并不是总是引起行政责任,只有某些行政不当才会产生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也不同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等);财产罚(如罚款、没收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申诫罚(如警告、通报批评等)。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对其被侵犯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1)消费者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等。(2)经营者的义务。2、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是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二)犯罪概述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2、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应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如下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规定外,(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是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类型一般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对意外事件也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之所以不是犯罪,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3、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4、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形态有以下几种: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犯罪预备:(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3)行为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1)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即在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本意,是自动放弃犯罪的,而不是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三)刑罚制度1、刑罚体系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2、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四)犯罪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十大类。课外学习引导及作业布置:思考: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对我国的程序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能够熟悉简单的诉讼程序。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正规的程序解决,包括仲裁和调解。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是第八章的最后一节,在前面学习了宪法和实体法律以后,这一节继续研究比较重要的程序法律制度,这是对前面内容的延伸,是大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2、本次课的重点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为民事诉讼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紧密,在生活中最有可能遇到,必须要重点掌握。3、本次课的难点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为这个内容涉及到许多容易搞混淆的概念,对于大一的学生来说,要分清楚有一定的难度。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前面一节学习了我国具体的重要实体法律制度,如何运用实体法律制度,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就还需要程序上的法律制度来作保障。本节就来集中了解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3、民事诉讼人当事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二)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1、审判程序A、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B、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C、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2、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1、原告: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由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3、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4、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

    注意事项

    本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