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领域)(征.docx
-
资源ID:1317350
资源大小:38.89KB
全文页数:2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领域)(征.docx
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领域)(征求意见稿)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不予处罚依据不予处罚情形1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5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2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赋权事项第3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的物质的处罚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7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停工整治Q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5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9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6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0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7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赋权事项第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周边环境的处罚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没有主观过错的;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8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2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9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赋权事项第43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事项编号”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中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如“法定事项第1项”、“赋权事项第1项”,下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免予处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1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5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4 .无粪便、污水直排进入外环境。2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赋权事项第3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焚烧行为。4 .未引起投诉等其他不利影响。处罚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7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4 .未引起投诉等其他不利影响。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赋权事项第3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 .无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排进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5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9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设施。4 .未引起投诉等其他不利影响。6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0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不建议免予处罚。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7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4 .未引起投诉等其他不利影响。8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赋权事项第42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O不建议免予处罚。10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9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3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恢复损毁、移动的相关标志、设施。4 .未引起投诉等其他不利影响。填表说明: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重点对“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进行明确。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依据从轻处罚情形1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5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3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122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8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3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7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3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栽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14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8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5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9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3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6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0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K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8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16-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7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K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8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8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赋权事项第42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8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9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赋权事项第43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18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Q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为危害后果的。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5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3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备注:第*项一第*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项一第*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填表说明: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在表中要对“应当”和“可以”的情形进行分类梳理,并在备注中填写具体分类情况。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减轻处罚依据减轻处罚情形1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赋权事项第35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符合多项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