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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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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docx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公共生活的特点及其对公共秩序的需要,了解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培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自觉性。教学内容分析:1、本课程是教材第五章的第一节,第五章是讲道德在公共领域中的体现,是第四章的延续,作为第五章的第一节,本节对全章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通过对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了解,为以后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2、教学重点是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把握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特征和主要表现,就为下面的内容奠定了基础。3、教学难点是为什么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要让学生接受这一观点,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难度。授课方法(本章):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授课学时(本章):4学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思考:1、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有什么不同?2、人类的公共生活如何发展起来?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主要是指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为了抵御自然环境中的各种威胁在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共同体中过着群体生活,个人与群体天然一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简单。在血缘群体内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同一的。为了应对荒蛮的自然环境、维持群体的繁衍和抵御其他群体的侵犯,相邻的血缘群体之间会进行某些交往,结成某种暂时的、松散的联合体,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打破了原始社会人们的交往基本以血缘为纽带的状况,社会交往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是,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商品生产与交换只不过是农业经济的“补充”或“偶然”活动,分散经营、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紧密的社会联系,社会交往受到很大限制。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之上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使人类交往由偶然交往进入普遍交往阶段,“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伴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极大的扩展。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1920年,16岁的邓小平留学法国,从重庆到上海,乘船走了8天,从上海到马赛,整整颠簸了39天。今天,任何一个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17小时内,都可以到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提问: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是什么?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特别是网络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活动内容的公开性。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众性生活,它能为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因此,为了提高公共生活质量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往往是在“熟人社会”中活动,交往圈子很小;当今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则更像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不再局限于熟识的人,而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任何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人们更多地在公共环境中与陌生人打交道。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商场购物、歌厅娱乐、广场漫步、公园休闲、名胜旅游、图书馆学习、体育馆健身、互联网冲浪,等等,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年龄、兴趣、职业、经济等因素,选择和变换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也为公共生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资料: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古希腊人把公共生活视为人所必须承当的一种有意义的生活,这一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表现得十分明显。他提出:“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这句话表达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政治普遍善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被整体地结合进由立法所规定的城邦制度,人们只有组成城邦才能形成有意义的生活,这样的制度必定是至善的。“人天生是个政治动物”的表述是指,人(指自由成年男性)从天性上来说是政治动物,人生而涉入政治从而注定要过城邦生活。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人类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组成的有机整体。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便无法正常运行。秩序是由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来制约和保障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公共生活规范和要求。列宁曾经说过,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J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讨论:无序的教学秩序、交通秩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片的表现。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不但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且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思考:如何构建和谐宿舍、和谐班级、和谐校园?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生活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今天,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商场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是销售商品、实现利润的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的地方。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工具,而且也成为现代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领域交叉重合的情况,使公共秩序的状况对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资料: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将北欧小国芬兰列为全球最具年度竞争力国家,这是芬兰第三次名列第一。作为一个气候寒冷、人口稀少、资源贫乏的小国,其竞争力超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芬兰有着良好的公共环境、高效的公共机构和完善的公共秩序。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在经济发展使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社会成员必将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产生迫切的需求,人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需要以不断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全面小康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宗旨,其衡量指标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体现为人们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居住和工作环境日益改善,人际关系更为和谐,生活舒适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等等。例如,对于居民来说,良好的居住条件不仅表现为更大的住房面积和更好的室内设施,也体现在居住环境优美、社区秩序井然等方面。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结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也应当看到,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不爱护公物、随地吐痰、排队加塞、过马路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从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入手,努力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模范。1995年,江苏县级城市张家港成为全国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典范。2005年,张家港再次入选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也是入选城市(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城市。在这些城市,道路通畅,没有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街头小广告;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和其他垃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共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崇拜、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一些在长期公共生活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形式继续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及其规范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总之,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知荣明耻的良好社会风气。课外学习引导及作业布置:思考自己在公共生活中有没有做过不道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影响,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社会公德及其特点,了解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公德规范,遵守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内容是教材第五章的第二节,在前面的一节学习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而要维护公共秩序必须靠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这一节讲道德手段,既是对前面一节的延伸,同时又引出了下一节法律手段,在整个一章中占有重要地位。2、教学重点是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对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的理解,是大学生增强公德意识的前提和基础。3、教学难点是如何在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这涉及到实践的问题,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教学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同学们常常听到公德这个词,顾名思义,公德就是道德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道德分领域和层次。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今天,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同学们应当自觉培养公德意识,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在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界定,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是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二是指与私德规范相对应的公德规范。私德是人们在私人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公德则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三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的制度、守则等。思考: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信守诺言,在公共场合注重礼貌、相互谦让等,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2、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作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社会公德素养。3、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职业和地位,都必须在公共生活遵守社会公德。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基本的生活共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德规范,更是简捷明了。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1、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今天,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村立中国人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思考:(1)我们常用的礼貌用语有哪些?(2)我们周围有哪些不文明的现象?2、助人为乐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广为流传的格言。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做之事,看作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公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助人为乐对于大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养成助人为乐的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大学生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他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3、爱护公物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的公用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了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能够物尽其用,用有所值。如果社会公共财物遭到破坏,社会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4、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诸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5、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1、我国当前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现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植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是对以往社会公德进行扬弃的结果。我国的社会公德传统是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公共生活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新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要求在实践中形成并被人们所接受。例如,人们在相互交往及公共场所活动时更注意礼仪规范,更加注意言谈举止得体大方;一些行为礼仪越来越为人们了解、接受并逐渐成为习惯;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公德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从20世纪50年代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60年代起在全国掀起的学雷锋活动年代,80年代实的“五讲四美三热爱”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90年代及其以后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都成为社会公德建设的良好载体,使人们通过亲身参与和体验增强了践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当前,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一些人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人说一套做一套,常常为图一时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违背社会公德。资料:鲁迅先生当年曾描述过人们公德意识缺失的现象:“龙门的石佛大半肢体不全。图书馆中的书籍,插图须谨防撕去,凡公物或无主的东西,倘难于移动,能够完全的却不很多”。历史陋习的惯性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仍然时有所见。新民晚报消息:随处抛丢垃圾、随地吐痰、揭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在国家旅游局9月23日公布的“中国公民旅游不文明行为表现”和“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建议”征集结果中,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举动却成为公众反应最强烈的国内外旅游不文明行为。“讲黄色段子、传播胡编乱造的政治笑话、热衷低级趣味”等被选为国内游中的常见不文明行为,而且游客对“在他人面前打赤膊、袒胸敞怀,在房间外穿睡衣活动,穿着不合时宜”等国内常见的现象也表现出了难以接受的态度。而“涉足色情场所、参加赌博活动”;“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嬉戏、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风俗”;“在不打折扣的店铺讨价还价,强行拉外国人拍照、合影”等在国外游常见不文明行为名单中也榜上有名。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社会公德的修养和实践水平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同学们一定要把这些期望化为提高自身修养的强大动力,努力培养社会公德意识,树立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争做践行社会公德的模范,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国社会公德建设。讨论: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怎样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2、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和辐射源。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质,对宣传、维护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所忽视,往往就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同样不难,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社会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乘客让座是讲社会公德;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自觉站在“一米线”外是讲社会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是讲社会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是讲社会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的。案例:”让座行为成另类,让座让到不敢让”近日,张先生乘坐公交车去办事,当车停靠站时,一前一后上来两位老人,“当时我差点又站了起来,但很快又否定了这个行为,因为如果起来让座的话,这就是我今天在这辆车上第3次让座了。”原来,当天公交车上的乘客并不是很多,只有六七个乘客站着。“上车刚过了一站,就上来一个老大爷,由于我坐在靠前车门的地方,看见他上来就把座让给了他。”过了一会,这位老人下车了,张先生又坐回了原来的位置。“没几站又上来一位老人。由于那站下车的人也不少,我想后边会有空座,就没起来。可这位老人上来停了一会就站在我旁边了,我回头一看已经没有空座,就又起来把座让给了他。”但这次不像上次那么自然了,张先生心里总有一种怪怪的说不出的感觉。“第三次想让的时候,我发现很多人都盯着我,还听到有人小声议论,说什么怎么就显着你了呢,傻不傻呀'J想到这些,张先生感觉好像自己的让座行为成了一种罪过,终于没有第三次站起来。问题:根据“让座行为成另类,让座让到不敢让”的案例,请回答:如果你是那位张先生,你在这一过程中会怎么想,怎么做?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开始构筑起一种全新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网络生活已成为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信息采集、网上聊天、网络游戏、BBS论坛、网上交友等。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例如: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等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与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等等。这些问题已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危害,影响到一些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个别大学生甚至因此误入歧途。由此可见,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作为重要条件,而且离不开伦理道德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力量。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I、正确使用网络工具。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课外学习引导及作业布置:我们在公共生活中首先应该自律还是律人,为什么?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理解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等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教学内容分析:1、本课程内容是教材第五章的第三节,在前面一节学习了维护公共秩序的道德手段,这一节要学习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手段,是前面内容的延伸,也为后面要学习的法律基础打下基础,在整个一章中占有重要地位。2、教学重点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等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3、教学难点是让学生理解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培养法律素养。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回顾前面所学内容,抽问学生上次课布置作业的思考情况,前面学了道德的规范,这次课要学习的是法律的规范。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1、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2、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3、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案例分析: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夏军、曾强、梅霖三人系同学关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3人一起回家。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73元。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诱发形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担539.64元的赔偿责任。点评: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这一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法律的评价作用:以法来判断三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法律的预测作用: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监护人的保护,违反规定会伤人伤己并违法。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对曾强、梅霖及夏军监护人的判决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法律的强制作用:强制曾、梅赔偿夏的损失,夏的监护人也承担部分责任。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生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生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四类,IlO多中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违法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而且扩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违法行为范围界定的扩大,意味着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新纳入处罚范围的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或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私权构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将他们纳入处罚范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缩减了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将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IO天至15天,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4、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呼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从行政拘留出发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5、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6、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突出特点(1)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贯穿本法始终。处罚法无论在实体和程序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思想。在总则里面规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具体体现:一是将原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仅仅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尊重人权的人性化的执法观念。二是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条例是没有上限的;三是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四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等特殊群体进行了专门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几种情形,充分体现了对这类人进行特殊的保护;五是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充分体现了对违法嫌疑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一是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二是取消了条例规定的复议前置的规定,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被处罚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处罚人自由选择,从而充分保障被处罚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渠道畅通。三是明确规定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听取,并不得因辩解而加重处罚。(3)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禁止实施的十一项行为,以及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专章规定执法监督一章,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办案民警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和平进行原则。2、适用范围。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4、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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