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1318845       资源大小:15.13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docx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吉林生规(2024)191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长白、上营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附件: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4月25日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营造林工程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试行)吉林省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造林技术规程退化林修复技术规程(试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中央或省级投资为主,采取人工造林、更新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方式的营造林工程。其他营造林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营造林工程管理原则:(一)科学造林。做到统一规划、适地适树、良种壮苗、规范施工。(二)规范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三)质量优先。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四)突出重点。优先改造生态区位重要、老化退化严重的林分。第二章造林用地管理第四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价和退化林本底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历年采伐情况、采伐限额等因素,依法依规划定造林地块,合理申报营造林项目。第五条同一造林地块不得重复申报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营造林项目。第六条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在林地范围内落实营造林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开展造林绿化,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可以开展以生态修复为目的,与保护方向、当地植物群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一致的营造林工程。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第七条中央、省级投资或以中央、省级投资为主的营造林工程造林地块必须落地上图。区分工程类别,按相关要求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分别绘制在最新林草资源“一张图”上,会同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合格后,将当年完成的营造林工程图斑落实在造林绿化落地上图系统平台上。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工作的组织、审核、上报工作。第三章作业设计管理第八条作业设计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年度造林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等进行编制。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各级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技术标准。坚持现场调查,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在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开展的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编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利益诉求。第九条作业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第十条造林树种选择结合我省种苗市场供应情况,参照造林技术规程中确定的主要造林树种,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选用良种壮苗,注重培育乡土珍贵用材树种、木本粮油等特色林果树种。第十一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应对拟开展的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核依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应当考虑当地造林最佳季节,提前做好评价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施工进度。应当视评价工作需要,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二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应当把编制、审批营造林作业设计作为组织实施营造林工程的前置条件,并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检查验收、落地上图。未编制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营造林工程实施单位应对作业设计内容、相关文件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四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营造林作业设计,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梅河口市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所属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营造林作业设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和省级对营造林作业设计审核权限规定,应由省林草局审核的营造林作业设计,须经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作业设计文本等相关材料报省林草局审核。未经省林草局审核的,省林草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检。第十五条经审核的营造林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配置等重大变更,应提报变更后的营造林作业设计及变更说明,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据营造林作业设计,提前做好整地,落实苗木和组织施工队伍等准备工作。第十七条营造林工程采购苗木需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标签、良种证明等材料。相关工程对苗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全面加强营造林施工监督、指导和管理,做到整地、苗木、栽植、浇水“四合格”,确保造林质量。第十九条对于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在本年或下一年春季做好补植重造工作,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提高造林成效。第二十条营造林作业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第五章抚育管护第二十一条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的抚育时间、抚育措施、抚育次数和规格标准,及时开展除草、松土等抚育作业。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管护机制,除造林主体自行管护外,还可以采取集中管护、个人承包和联防联护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防止新造林地和幼林地遭到破坏。第二十三条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幼苗幼树、毁林复耕、毁林造林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兽灾和自然灾害防控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森林防火任务需要,建设维护森林防火隔离带,巩固营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第六章营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第二十四条人工造林(更新)、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当年进行营造林质量评价。人工造林(更新)、退化林修复3年后和封山育林5年后进行营造林成效评价。第二十五条营造林质量评价包括营造林核实面积和面积核实率、合格面积和面积合格率,以及营造林管理情况;营造林成效评价包括人工造林(更新)的保存面积和面积保存率、封山育林的成效面积和面积成效率,以及营造林管理情况。营造林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设计、施工、自查验收、档案建立、管护、抚育、育林等情况。第二十六条营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以小班(地块)为评价单元,以行政区划单位或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为造林结果评价单位。对各营造林方式、各林业重点工程分别按营造林质量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营造林质量和成效评价工作实行县级(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自检、市(州)级(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抽检、省级复核的验收制度。由省林草局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市(州)级抽检可与省级复核联合进行。县级营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采取全面自检的方式进行,以市(州)为申报主体的营造林工程项目,由市(州)全面自检后上报省林草局。市级抽检和省级复核采用内业查阅和现地抽样的方式进行。具体抽检比例、复核方法按照相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自查原则上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检结果分别报省、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市级抽检与省级复核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十九条省级现地复核结束后,复核结果以林长办文件形式进行全省通报,纳入年度林长制、市(州)政府绩效及其他各项考核,并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和下达资金、项目、采伐限额的参考因素。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获得政府扶持的各类营造林工程,应分门别类建立造林技术和管理档案。第三十一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造林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造林档案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探索造林档案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造林档案主要包括:(一)经批复的营造林相关规划、造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二)造林年度计划文件。(三)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征求意见资料、合理性评价成果报告。(四)造林种苗相关材料。(五)造林招投标、造林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材料。(六)造林检查验收材料,造林面积、位置、图斑等矢量数据。(七)造林资金支付凭证、其他财务资料等文字和图像资料。第三十三条建档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引用的相关文件、技术规程,按照最新版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生(2021)590号)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