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24〕1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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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24〕122号).docx
卫医政发2024)12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方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看法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看法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看法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看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三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留意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方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六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果的重要依据。其次章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第八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状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第九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状况及其效果。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业务科室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看法后,应当依据有关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定,予以登记并刚好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的看法要将处理结果刚好反馈本人,对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应主动接受。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反馈看法的登记及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第十五条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状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次。第十六条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的建设状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状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支配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状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状况等。(二)制度建设。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状况。(三)公开内容。1 .对社会公开状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状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状况、患者就医须知等。2 .对服务对象公开状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依据规定供应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3 .对内部职工公开状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支配及大额度资金运用状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状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领导职务消费状况;出国考察等状况。4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四)公开载体建设。院务公开载体的建设状况,包括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等。(五)监督检查。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状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状况;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足度等。(六)工作创新。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状况。第十七条院务公开实行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一)优秀:主动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二)合格:仔细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依据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肯定成效;(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未依据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十八条定期考核可实行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觉的问题应刚好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条定期考核项目书目由卫生部制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和定期考核项目书目,制定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四章院务公开奖惩其次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状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赐予表彰嘉奖,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指责,并限期整改。其次十二条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指责训诫;情节严峻的,予以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书目.doc附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书目类别项目要求组织管理组织机构有院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织,职责履行到位有院务公开工作详细执行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有院务公开执行监督机构,职责履行到位制度建设有院务公开实施方案或落实方法有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公开内容医疗机构概况(向社会公开)公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公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开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别临床检验项目公开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公开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公开担当的教学任务医疗机构环境(向社会公开)公开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公开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公开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公开紧急状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行风廉政建设(向社会公开)公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公开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状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运用管理状况公开服务投诉方式和向上级部门投诉方式公开行风廉政建设状况医疗服务(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佩戴名牌上岗公开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状况公开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公开医疗机构服务时间公开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公开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支配公开特别人群优先措施供应门诊询问服务供应健康教化询问服务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告知(向患者公开)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别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向患者告知协助检查前的留意事项向患者公开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公开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公开向患者供应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留意事项服务价格及收费(向患者公开)为患者供应收费查询服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药品价格公开医用耗材价格“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向内部职工公开)公开有关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重要人事任免公开重要项目支配公开大额度资金运用状况业务管理(向内部职工公开)公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详细措施公开医疗质量与平安信息公开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公开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公开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公开应急方案公开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开药物、耗材运用监控结果公开财务管理经营状况,业务收入、经济效益状况等职工关注事项(向内部职工公开)公开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公开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形式载体形式公开形式与公开对象、内容结合亲密载体建设医疗机构进行院务公开载体建设的详细措施公开效果满足度社会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足程度患者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足程度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足程度有效性公开内容与医疗机构实际状况相符创新状况公开内容医疗机构能够不断拓展院务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医疗机构能够不断更新院务公开形式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详细要求